尽管民俗学家一般喜欢将叙事中清晰表达的主观经验的重要性放在首位,疾病叙事的医学研究者们还是质疑其中外行视角的权威性。举个例子,尽管承认病人的叙事是重要的,布鲁斯·查尔顿(Bruce Charlton)还是批评了它们的可靠性,坚持它们“代表了一种利用病人的主观解释作为客观事实的尝试,也就是说,是一种电源跳闸”。他还说:“我们不能确认病人的‘声音’拥有优先权,实际上有效的治疗也许要依靠说服病人,让他相信他的意见是错的,或者至少是于事无补的。”(69)
虽然疾病叙事的医学研究在理解类型、观点和内容上与民俗学家大为不同,医学研究在疾病叙事的结构上还是与民俗学家最为接近。这些研究中的结构特性常常松散地建立在拉波夫(Labov)和利珂(Ricoeur)(70)的研究上,将疾病理解为生活中暂时的和断裂的、或恢复的重要事件。很多研究关注疾病叙事的结构类型学,将其视作事件的进程、应对和面临生活突变的心理状态。比方说,弗兰克(Frank)的叙事分类就让人联想到流行的“普洛普式(Proppian)功能”,即“补偿”、“混乱”和“探索”。(71)罗宾逊(72)关注“稳定”、“进步”和“退步”的叙事类型;而加罗(73)则建议疾病叙事的研究要从病发进展到病变,从研究诊断发展到研究治疗。
尽管和民俗学家在结构研究上有诸多接近之处,我们的“终局”却差距甚大。对于叙事和作为结果的疾病经验之间的建构主义的和因果联系的研究,引导了一条理解疾病叙事的路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具有重写、改订并具体化新的信息、视角和生活方式的最重要的资格。(74)“病人们”,我在一场肾脏透析和疾病叙事的讲座中被告知:“只需要将他们的疾病叙事混入新常态里。”想象一下,只要改变你的叙事,所有的事情都解决了。有些研究,比如谢丽尔·马丁利(Cheryl Mattingly)研究脊髓损伤病人和职业治疗师之间的协商,关注“有希望的治疗方式”(75)的公共创建;一般来说,有关重写和再构想疾病叙事的工作都类似于叙事帝国主义的形态,意图歪曲病人的叙事,将疾病的视角看作是不恰当的或者具有自我破坏性,其目的不是引导人们理解主观经验,而是更多地将其置换成权威的叙事。
文学中的疾病叙事有着与民俗学家所理解的非常不同的类型和讲述者,他们认为书面和口头叙事的特质没有区别,而民俗学家却不这么认为。他们通常不承认叙事和表演情境之间的关联,不把叙事归位到他们产生的社会关系中去,不承认叙事的兴起——而当他们意识到的时候,他们又借机去修改故事。这些方法通过以医学为主导的观点,在定义和方法论上,对外行叙事的滤除都是持续性的;这就使得在总量的、正常化的医学话语中,讲述者变成看不见的了。
叙事转向与法律
我提供了一些医学叙事的背景信息来建立我的观点的基础,关于法律叙事的一些说法将表明,两者分享的问题很多是一样的。近年来,我和“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半岛法律改革协会”一起工作,致力于理解纽芬兰在签署私有财产协议问题上的犹豫;与加拿大司法部,在艾滋病毒保密的文化理由的问题上合作;和公共健康领域的律师合作,在艾滋病毒的研究和法律保护方面合作;和刑事监控专员合作,研究儿童游戏和恋童癖者之间的关系;最近是和辩护律师合作,研究亲母杀婴与叙事的关系。我对法律叙事的观察,使我意识到法律叙事对民间话语探究的兴趣也同样高涨。
故事的讲述在法律中无所不在的观点,几乎达到了众所周知的真理的程度。我们拿医学界来比较,叙事在1990年代末和2000年代,变成了法律界的一个重要的主题。1989年,匹兹堡大学荣休法律教授、知名种族问题时事评论员理查德·德尔加多(Richard Delgado)给主要的法律评论写信,建议召开法律叙事的专题研讨会。德尔加多在信中(76)说到:“故事、格言、编年史和叙事,是分析心态和意识形态的有力手段,其中的前提、获取的智慧和分享的理解是以法律语言为背景的。”(引自(77))。吉姆·夏普勒(Kim Scheppele)在《芝加哥法律评论》上撰文指出:“也许是这样,法律总是关注叙事以及在个案中的原告个体和被告个体,以致对于叙事的‘理论’关注最终出现了。”(78)当代法律叙事的焦点有以下三方面:真人的个人故事在法律中的位置,在事实结构中叙事的角色(79),法庭上叙事的策略性作用。(80)首先,司法叙事研究力争能回应庭审受害者以及政府调查的当代吁求(81),提供对于法庭的司法证词编排的考虑(82);特别是通过批判性种族理论和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来探究如何阅读法律叙事。(83)
尽管有历史的影响,司法叙事的当代研究属于一个正在进行着的更大的知识运动,1970年代出现的司法研究,是从后现代批判性视野中兴起的,是向阐释学、实用主义和文化研究的转向。(84)法律界极度肯定法律是客观和真实的并极力为之辩护,这种做法招致一些人的批评;法律对于叙事的兴趣,可以看作是对这类人的回应。公平、客观、距离、真相和事实,在知识分子生活的几乎每一个领域中都会受到质疑;司法研究及其实践一直区分“事实”和“评判”,相信公平和客观是可以实现的。基于真人的现实故事,可以发现矫正公平中掩盖着的偏袒的办法,并在叙事法学中引起对司法的兴趣。就像在医学中的情况一样,在法律中,叙事变成一个切入口,呈现了能够产生共鸣的,而且是知识性的平民视角。(85)
然而,作为民俗学家,我们知道叙事可以是改变的媒介;我们还知道,叙事改正司法系统问题的潜力,必须依赖于对倾听的真诚渴望以及对另外的意见和不同的观点的看重。故事有强化或改变原有情境的潜力,而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严肃地对待叙事,就必须愿意探究那些对于占主导地位的模式而言相对怪异的故事。因此,个人的力量和叙事的力量在司法中都会引发不公平。所以,尽管司法学者质疑调查委员会采纳诸如911事件和卡瑟琳娜飓风受害者进入听证会的做法,认为这样改变了委员会的能力,动摇了政治和司法的权威(86);委员会仍然选取了他们的看法,使人们能听到它们,并将其编排进了会议程序和质疑中,也包括对他们和对叙事所表现出来的很多其他方面的质询。(87)大家应该会记得在卡瑟琳娜飓风听证会上,社区成员投诉认为:尽管委员会采纳了幸存者的意见,但是他们选取的幸存者却是信用存疑的或者是不合格的;而在强奸审讯和难民听证会上,将会听到暴行和创伤的叙事,法院在明显是使人痛不欲生和碎片化的经验中,寻找所谓程序化和一致性的表述。(88)在这些案例中,司法观念企图盗用个人的叙事,然后将其反叙事化。(89)
到目前为止,很清楚地看到,那些在司法叙事中的问题也反映在医学叙事里。在医学和法律领域,当代对叙事的借用成为使这个学科“再人性化”的手段,这已成为这个话题中很大的一部分内容。对叙事的关注,允许强势的医学力主去采信主观、移情、表达、中介和真实性,而叙事也适用于教育、法律和许多其他的学科。医学和司法的叙事研究,其困扰之处在于,这些学科需要的叙事特质是人性化的和个性化的;而这些领域从本质上讲,却坚守学院化的和科学化的意识形态,蓄意压制主观的、特别是经验性的话语。两个领域的最终目的都是叙事的合理使用,尽力让讲述者与叙事脱离,重写以满足公共团体的需要和目的。一如福柯的概念“医学凝视”(90),指的就是医学专业人员将身体与人分开的反人类理论;医学和法律中的“叙事凝视”则将叙事和叙事者分离,将故事讲述者客观化,也将故事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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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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