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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丰]公益与共益:从日本的“社会性”传统再构成看国家与民众
  作者:菅丰   译者:陈志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13 | 点击数:6404
 
 
  四、从“公益”到“共益”
  到1894年,新的“公益”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大川乡在以上提到的《鲑川议定》之后又制定了第二个新的规则—《渔业取缔规则》。[9]这个规则和以前的协定相比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新的意义,其中有以下几个内容:
  公益事业:延续学校维持的费用
  资源的共同管理
  明文规定:在渔业组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投标决定渔场使用者,其竞标收入由集落分配
  对于公益事业的“延续学校维持的费用”这一条,上文提到当时政府让地方自己出钱建学校,在第一个规则《鲑川议定》中提出了3年期间的部分收益用于学校建设,这第二个规则仍然延续把捕捞收益用于学校建设之事,并明文规定通过渔场使用的竞标方式获得集落共同体收益(投标金)用于再分配。一直以来,鲑鱼捕捞收入除了缴纳税金以外,基本都归于捕鱼者个人,可以说受到集资建校理念的影响,大川乡人就逐渐产生了不妨建立渔场竞标方式获取收益,把这些收益作为共同体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理念,开始是用于集资建校,而在学校建成后,这些收益就作为分配金平均平等地发放给集落成员。从这一过程可见,其实就意味着是对“共益”体系—也就是“共同的利益”体系的强化。而像这两个规则那样把鲑鱼捕捞收益用于学校建设—类似这种“共益”的例子或者说做法,在明治时代(1863年-)以前的史料中都根本没有出现过。所以,共同体内部这种“共益”的思想并不是说历来就有的,可能正是因为明治时代由上而下的“公益”概念的普及才生成的。
  但是,地方上的这种“共益”的思想,其实在国家层面上是被否定的。1929年(昭和4年),曾经发生过作为渔业规则违反事件,被渔业取缔监督官揭露而禁止的事情。也就是说,国家是希望你朝着“公益”的方向发展,而不是让你仅仅只是保障集落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局限于“共益”。因为明治政府的目的,是把与社会普遍的非特定多数群体相关的原意为“公共的利益”的“公益”,内涵置换为“国益”—“国家的利益”,并推向国民进行普及。而有意思的是,虽然明治政府在近代国家建设中利用了“公益”这个用语以及概念,但民众把它与在生活基础中原本就存在的“共同”的民间思想相融合,其结果反而在无意间再构成了“共益”之理念,致使保障民众“共益”的“社会性”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五、结语:礼和俗的互动实为“纠缠的对象(entangled objects)”
  综上所述,被看成是自古以来传承下来的“共益(俗)”,其实受到了日本近代由国家导入的“公益(礼)”的很大影响。一度被我们认为似乎是传承历久的这种“社会性”传统,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民间社会的“传统”,其实并不是一直以来一成不变的,它实际上是在明治以后的近代受到国家导入的“社会性”概念的极大影响之下再构成而诞生的结果,其实是经历了一个被建构的过程而形成。
  但是,国家所企图的“公益(潜在的国益:礼)”,在地方,在民间,并没有单纯地按照国家计划的那样被简单地接受和容纳,而是在自上而下展开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所以,这里要说的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地方上的民众虽然遵从国家的计划—“公益(礼)”,但却是在无意识的误读原意或者有意识的置换内涵的情景之下,以与国家计划相异的形式使之形成为“共益(俗)”而开花结果。正是因为在地方、在民间,人们以不同于国家计划倡导的方式展开了脱胎换骨的变化,然后才有了以上所介绍的被高度评价的资源管理体系-“共益”这样的制度的存续至今。
  所以,这里讲的“公益和共益”的话题,它们之间是互动的或者说是互为影响的,但是,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互动,这等于说不是一种静态的影响,而是一种动态的影响。这两者都处于流动的状态中,然后不断的进行纠缠、磨合,进而生成为另一种事物或现象,即“纠缠的对象(entangled objects)”[10],在两者之间,一种新的事物或者说新的现象将会不断地被生成出来。
  “纠缠的对象(entangled objects)”并非只存在于“公益和共益”的互动中,如“国家和民间”、“传统文化和新生文化”、“过去和现在”等相类似的两者间的互动,都将会连续不断地孕育新的事物、新的现象。他们的关系就像“公益和共益”一样,互相都有震动、都有摇动,然后互相经历不断的纠缠、磨合、融合,最后产生一个纠缠的事物—类似这样的一种现象,不仅在过去、在现在、在将来都将会一直不断地持续下去。
  
注释:
  [1] 如:《御堂関白記》,寛弘二年(1005年)、《高野山文書》,嘉応元年(1169年)等。
  [2] 译注: 但是,下文中将介绍,来自西方的“公益”,其实经历了偷换概念,在日本被作为“国益”理解。
  [3] Simon Vissering:《泰西国法論》,津田真一郎(真道)译,東洋社(開成学校蔵版),1878年,第112页。
  [4] Margaret A. McKean,“Management of Traditional Common Lands (Iriaichi) in Japan”,in Bromley D, et al(co-eds.), Making the Commons Work:Theoretical,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Studies. San Francisco: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Studies,1992,pp.63-98.
  Margaret A. McKean, “Common Property: What Is It, What Is It Good For, and What Makes It Work?” in Gibson C,McKean M, and Ostrom E (eds ),People and Forests: Communities, Institutions, and Governance.Cambridge, Mass: MIT Press,2000,pp.27-55.
  [5] 羽柴雄輔:《竪洞に等しき小屋に属した漁業》,《東京人類学会雑誌》(第29号)。
  [6] 菅豊:《川は誰のものか?—人と環境の民俗学》,吉川弘文館,2006年,第42—43页。
  [7] 译注:原文为正统性或正当性。
  [8] 译注: 这里的“谷”,是大川沿岸之谷的意思,即“大川谷”,也就是“大川乡”。
  [9] 山北町史編纂委員会:《漁業取締規則》,1987年,第405-406页。
  [10]译注:日语原文为:もつれあった実体(entangled objects)。参考: Nicholas Thomas, Entangled Objects: Exchange, Material Culture and Colonialism in the Pacific.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本文刊于《民俗研究》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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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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