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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丰]公益与共益:从日本的“社会性”传统再构成看国家与民众
  作者:菅丰   译者:陈志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13 | 点击数:6407
 
 
  二、大川乡的“入会”制度
  关于“入会”制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在日本民间培育起来的一种理想的民间性的“社会性”传统,但在其发展过程中,19世纪末自西洋输入的“公益”这个国家的“社会性”概念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入会”,是基于以共同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即“共益”为中心的生活思想而成立的制度。因为被认为在保障民众生活安全、救济弱者、确保平等性、解决纠纷、资源保全以及保持生态持续可能性等多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在由哈丁的公地悲剧发展起来的世界性公共资源 (commons) 论中备受关注。[4]
  日本东北部新潟县村上市山北地区的大川乡,拥有一条宽阔清澈的大河—大川,是一个捕捞鲑鱼(大马哈鱼)的地方。到了秋天,这里会出现很多溯河洄游产卵的鲑鱼,它们逆流而上集中于此,鲑鱼一直是这一带的一个重要的渔捞资源。大川乡传承着一种近乎于原始的传统捕鱼方法,用柴草和竹枝捆绑成栅栏状并围成屋形,设置于鲑鱼必经之路的河边沿,以诱饵引鱼进入实施捕抓,在当地被称为“固笯(コド)”,已经具有300年以上的历史。1888年(明治21年),活跃于日本人类学草创时期的人类学家羽柴雄辅来到大川乡,“发现”了后来被他认为是近乎于原始的捕鱼法—“固笯(コド)”。[5]
      围绕着管理和利用鲑鱼这种资源,大川乡很早就形成了被称为“入会(iriai)”组织的“山北町大川渔业协同组合”,但有关鲑鱼的资源管理及其利用是由属于渔业协同组合的“鲑鳟部会”具体承担,负责运营鲑鱼增殖、捕捞等事务。鲑鳟部会并不向渔协全体成员开放,至1990年,加入鲑鳟部会的是居住于大川沿岸的相邻的九个集落(自然村):岩崎、府屋、堀内、大谷沢、温出、塔下、杉平、迟乡、岩石。鲑鱼捕捞只能在这九个集落所处领域内才能进行,其他位于大川上流的村落是被禁止进行捕捞活动的。[6]这九个集落共同把河流进行分割,相应共分割为九个区域(图1),每个集落拥有一段区域为捕鱼区,对这个空间的渔业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各集落的组织形态都是自治管理。如以其中的大谷沢村为例,在自己的捕鱼区内再分割为八个渔场(图2),由渔师们竞标获得,投标需要付出费用,就是投标金。通过竞标方式向渔师们进行招标,是这个地方的一个特点。在这一段捕鱼区的空间中所获得的利益主要是竞标收入,即投标金,这些收入作为集落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对每个集落成员平均进行再分配。
 
图1:大川捕鱼区分割成九个区域                           图2:大谷沢村捕鱼区的八个渔场
 
  对于鲑鱼渔捞而产生的利益,有两种情况体现了平等分配的原则,这正说明了“共益”的生成基础:一是充当集落中祭礼的经费,二是对于加入集落的全部户籍成员平均发放分配金。在大川乡,因为对于空间及其资源采用“共同管理”的方法,并且其利益遵循“共益返还”的方式,所以成为民间理想的公共资源管理的典型,在公共资源论研究中受到很大的关注。
  这种被学界认为的当地的“共益”理念,在日本的有关“入会”制度的研究中,一直认为它是很早就已经形成的本土的传统,并认为它传承到现在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但事实上,并不是如一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是一成不变地发展延续至今的,而是早在19世纪以来,西方引入的外来概念其实已经对它产生过很大的影响。所以,初识像大川渔业协同组合那样的社会制度,一般都以为它是自古就有的传统,但其实具有19世纪以后根据国家推行的“公益”概念普及而生成的可能性。
 
  三、“公益”概念进入大川乡
  有关大川乡江户时代的资料在此不再展开,根据当时的资料,可以说在江户时代就已经存在鲑鱼资源的共同管理了,却并没有出现类似“共益”的案例。虽然共同管理和利用大川及其鲑鱼资源,但捕捞所获收益是归于渔师个人的(当然对上可能交税金),还没有以捕捞收益作为共同体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思想。随着19世纪的明治维新,为了能够继续鲑鱼的捕捞活动,出现了向新政府要求承认其合法性[7]的必要性。大川乡近世以来的鲑鱼捕捞制度到了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时期,使其在运营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878年(明治11年),当地民众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规则《鲑川议定》,明文规定了鲑鱼捕捞的管理和运营的规则。不可思议的是在这个小地方制定的新制度《鲑川议定》中,竟然出现了很多“公益”、“公益”这样的概念,甚至是异样的频繁。如在前言、条文、结语中分别有:在各集落协议的基础上,决议合并税金和渔业方法,以图“万事谷[8]合之公益”;相互“以公益为首,一己一村”不允许任性的举止;此协定书期限到期后,在再度重新协定时要保障“以公益为基础”进行协定,等等类似语句,而通过查阅明治以前江户时代的地方文献,基本上没有出现这样的词汇。
  在《鲑川议定》中还有这样的一个规则:从1878年(明治11年)开始的3年间,各集落把从鲑鱼渔捞获得的一部分收益作为小学校建设的费用。因为在明治政府的时候,为了加强全国的教育,大力展开了各地学校的建设,但是明治政府没有钱,所以在向地方鼓动的时候,就说这是为了“公益”,你们要自己投钱自己办学。由此可以说明,从这个时间节点开始,当地经营的鲑鱼捕捞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了,作为有助于国家行为进展的“学校建设”这个公益活动,而走向了建构“共益”思想的路程。之后的把投标金作为共同体利益向成员平均发放分配金这种“共益”行为,就是受到以部分捕捞收益集资建设学校的启发而形成,所以说集资建校举措强化了当地的“共益”理念。
  到了1881年(明治14年),具有另外一个含意的“公益”概念进入到了这个地区,就是区别于旧有的统治者利益的意义而具有外来的“公共”意义的“公益”概念来到了大川乡。以上提到的被称为“固笯”的传统捕鱼方法,因为需要占据河沿水边,并且技法粗笨古旧常遭受诟病。在明治新政府时代,为了获得合法性,于1881年(明治14年),提起了有关“固笯”设置的申请状(山北町教育委员会所藏)。但因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公益”概念的到来,反而在资源保全的这个角度迎来了肯定的结果。当时,国家正在大力推进鲑鱼的增殖事业,看到了“固笯”这种传统捕鱼方法有助于资源保全,所以,新政府就跟大川乡人说:你们这里的鲑鱼及其捕鱼法是一种资源,作为资源保护、保全就是一种公益,把这样的“公益”概念灌输给了当地民众。于是,“固笯”就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公益意义的捕捞行为,在这种新认识的前提下,围绕着“固笯”的“社会性”传统向国家推行的公益思想靠拢,走向了进一步的再构成过程。
  而对于大川乡人来说,在政府的运作过程当中,他们意识到不妨积极地加以利用以延续大川乡的鲑鱼资源和捕捞活动,重新确立其为合法性的“公益”。也就是说,当时的大川乡人敏感地捕捉到了新的气息,他们感觉到在政府提倡的“公益”这个词语中所内含的“公”的价值、渗透的“公”的理念,与是否能够继续获得新的鲑鱼捕捞之合法性是相关联的。所以,对应于新意义的“公益”,明治以后,大川乡人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制度,对旧有的鲑鱼捕捞结构进行了重组。对旧有传统的重编,目的是面对新更替的公权力(新政府),让其继续承认近世以来由集落承担鲑鱼捕捞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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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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