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俗学会早在1988年就发布了《AFS 伦理申明:专业责任的原则》[3]。十年之后,北欧民俗学界也就是否需要制定一套民俗学伦理守则(a folkloristic code of ethics)发起过辩论,而1999 年芬兰暑校的这个工作坊正是这场辩论的某种继续。[4] 2010年,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也曾就是否制定学会这一学术共同体共同遵循的“伦理守则”有过动议,但最终未果。[5] 实际上, 2004年前后,中国民俗学界关于学术伦理的思考在“田野和文本”的辩论中逐步走向深入,而安德明提出的“家乡民俗学”这一论域也引发了多位学者有关田野伦理的自我反思。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民俗学者在其间的角色、立场和作用,乃至具体的技术路线和实地的研究策略也常常与伦理问题的纷争纠结在一起,但相关讨论并不充分,思辨性文章也不多见。[6] 即使到了今天,奈沙尼的“伦理关系图”和米勒的“伦理问题清单”,对我们思考民俗学伦理问题依然有着工具性的指向意义。诚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沿此方向行进,乃至加上第四个或第五个圆圈,将日益凸显的伦理关切包括困扰我们的诸多问题切分得更为具体,勾连得更为细致,以回应今天的学术发展趋势和学科建设取向。
《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首家刊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0届常会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而这十二条原则的出台,在教科文组织的层面至少可以追溯到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在“民俗传播”一章中明确提出“鼓励国际科学共同体采纳一套伦理准则,以确保以适当的方式对待传统文化并对之予以尊重。”[7] 而该《建议案》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终面世的先声。《公约》生效九年以来,各国在保护实践中也遭遇了种种伦理挑战。而《原则》正是在应对挑战的辩论语境中提出的,一则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面临的威胁——包括商业化、商品化和去语境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切,二则反映了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急需伦理方法及其指导方针的普遍诉求。参与制订该《原则》的专家们来自不同学科,一致重申伦理关切不应针对活形态遗产本身的实质,而应侧重于保护方面的努力。他们认为,发展、促进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有助于在文化规范、诚信、透明度及确当行为方面实现敏感度的提升,防止任何形式的不尊重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道德、法律或商业上的不当使用。因此,《原则》的出台将极大地强化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致力于保护非遗的努力,也将指导文化遗产、博物馆、人类学、民俗学、旅游业、媒体和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为保护人类共同的遗产而做出努力,进而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 为将学术伦理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民族文学研究》编辑部向民俗学、民间文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平行学科的多位学者陆续发出了笔谈邀请,以利加强学科间的对话。
本期设立的话题是“田野调查伦理”,彭兆荣的“家园遗产守则”、陈泳超的“‘无害’即道德”和施爱东的“学者是田野中的弱势群体”皆从各自的田野研究经历出发,阐析个人的伦理观点,或秉持人文关怀,或总结田野策略,或反思田野关系,各深有见地,颇有张力,引人省思。应当说,这组笔谈是《民族文学研究》意在形成关联性持续讨论的一个楔引,正如奈沙尼绘制的关系图所示,伦理问题在学术研究的不同阶段都会以不同方式循环显现,而且不会画上句号;而米勒所列的八个问题清单对今天的民俗学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言,也远未穷尽我们已然面临的种种挑战。值得期待的是,《民族文学研究》计划继续组织学者围绕若干伦理问题进行研讨,而笔谈、对话、席明纳、圆桌会议、专题论坛等方式,抑或也可成为加强对话、推进学术和服务社会的讨论向度,其间的话语皆可结集为文字续为系列化专稿。因此,这组笔谈也可视为共同讨论的一个邀约,欢迎大家关注并积极参与。
注释:
[1] FFSS99, “Workshop IV: Folkloristic Research Ethics,” FFN 20, 2000 (11).
[2] FFSS99, “Workshop IV: Folkloristic Research Ethics,” FFN 20, 2000 (11).
[3] American Folklore Society, “AFS Statement on Ethics: 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FS News, New Series, 1988(1), http://www.afsnet.org/?page=Ethics,2016-04-23.
[4] Ulrich Marzolph,“A Code of Ethics for Folklore Studies: An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in an interdisciplinary debate,” FFN 14, 1997 (11). Lauri Honko, “Do we need a folkloristic code of ethics?” FFN 21, 2001(3). 此外,王杰文在《北欧民间文化研究(1972-2010)》(学苑出版社 2012 年版)一书中按时段对北欧民俗学界有关伦理问题的相关讨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综述和分析。
[5]CFS:中国民俗学会是否或怎样制订本会的《学术伦理守则》?
中国民俗学网,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forum/viewthread.php?tid=18266,2016-04-30。
[6] 这里值得述及的论文有:吕微《反思民俗学、民间文学的学术伦理》,《民间文化论坛》2004 年第 5 期; 安德明《民俗学家乡研究的理论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05 年第 4 期;祝秀丽《家乡民俗研究者的角色冲 突》,《民俗研究》2006 年第 3 期;刘铁梁《感受生活的民俗学》,《民俗研究》2011 年第 2 期;刁统菊《民俗学学术伦理追问:谁给了我们窥探的权利?———从个人田野研究的困惑谈起》,《民俗研究》2013 年第 6 期;张多《田野突发事件的田野伦理———一次奇遇引发的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14 年第 6 期。
[7] 1989 年,在教科文组织第 25 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英文原题为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直译应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相关情况可参考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一文,刊于《民族艺术》2008 年第 1 期。这段译文为笔者重译。
巴莫曲布嫫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原载《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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