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来看,历史和文明的整体进程已经体现出了实践目的论趋势。借用萨姆纳的术语来说,人类都在经历一个从民风(folkways)向德范(mores)转变的过程,这其中包含着风俗由非理性向理性发展和演变的总体趋势。[73]换言之,历史的进程也是民俗学学科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公民社会既是民俗学的实践前提和隐秘渴望,又是民俗学的自由意志和内在目的。在这方面,民俗学的内在目的恰好与中国社会的内在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就是同一个目的。也就是说,公民社会正在变成中国的现实,尽管对中国而言,这个实现过程可能还很漫长,但它是一个必然会实现的过程。正如英语civilization(文明)的字面意思也可以理解为“公民化”一样,传统的民风正在经历也需要经历理性化的洗礼和筛选,这是一个由各种彼此有别的、不一定平等的礼仪向平等的、尊重人格的现代文明规范看齐的过程,在人的层面上也表现为从民到公民的演变过程。这种国际范围内的“移风易俗”与中国传统的移风易俗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为了某个民族国家特殊的政治利益,而是为了从实践理性的普遍自由意志来看待并实现不同文化、不同习俗的实践价值,这也可以说是人类学家阿尔君•阿帕杜莱(Arjun Appadurai)所谓“草根全球化”(grassroots globalization)[74]的题中应有之义。
由于中国文化传统缺乏现代价值观的启蒙,目前的行政体制也不利于以《公约》精神开展非遗保护,尤其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阻碍了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需要借助非遗保护实践来引入公民社会的自由意志。“公民社会最本质性的特征, 在于坚持尊重公民的自主意志的原则,换言之,在于尊重自由的价值。自由的原则是抽象的,它除了主张‘自己的自由之存在取决于对他人的自由的尊重’之外,并不建构任何其它东西,即建构不出任何包揽无遗的有约束力的社会与政治的主导理念”。[75]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约》正是公民社会的自由意志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贯彻和体现。如果不贯彻和体现这种自由意志,我们就很难避免在保护实践中出现一些违背《公约》精神的现象,诸如“从最基本的申报开始,文化的承载者就没有发言权”,“作为文化主体的民众,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于自己置身其间且耳熟能详的文化的话语权”[76],因此,“非遗评审中,如何使遗产当事者、传承人在评审中有相应的话语权等需要进一步探讨”[77]。这就从反面表明,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如果不能保障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程序权(procedural rights),他们的主权(substantive rights)也就很难得到落实和保障。[78]
由此可见,实践民俗学在当代中国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当然正因如此也有很大的开展难度。实践民俗学需要确立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首先借助非遗保护来贯彻基本的普世价值理念,尊重民众的主体性,将他们对自己非遗的选择权、参与权、受益权等各项实践权利写入非遗保护的立法并且体现在从国家到地区的各个实践环节上,建立违法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突显民俗实践的道德责任和伦理维度,使抽象的、蒙面的民变回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防止为了保存过去而牺牲现在和未来以及为了物而忽视人的观念和做法,从而实现民俗学求民主、争自由的自由意志和隐秘渴望。因此,“民俗学不是没有人文关怀的客观知识学,而是通过对民俗和生活世界的理解最终推动民众(包括学者自己)过上好生活的实践科学。实际上,民俗学在许多国家从一开始就是民主实践的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学者对民和民俗理解得越好,就越有助于推动民俗生活的正当化和由民转变为公民或自由人的社会进程”。[79]“作为研究和描述普通人的生活世界的一门学问,民俗学永远肩负着呈现民众生活和表达普通人心声的任务,作为一门实践科学,它一直承担着发现民众和普通人的主体意愿和实践智慧的义务”,“中国民俗学要发现民俗或文化的意义并对中国民众过上好生活真正有所贡献,就不能把自己变成一门经验科学,而是应该成为一门实践科学”。[80]
只有在实践民俗学的各个环节贯彻让民众平等对话和广泛参与的自由意志,理想才能照进现实,民俗学才能“将民众正当拥有的、我们取之于他们的东西以一个他们理解的方式归还给他们”[81],民俗学者才能“关注使平凡的人生活得更美好”[82],才能“积极参与使‘民’成为社会行动的主体的思想过程和社会过程”[83]。只有实践民俗学才能真正从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出发来看待民众的实践,“认真地把他们当作具有政治、社会、文化的公民身份的成员来对待,这是今天在‘民间’做关于文化的调查研究要具备的学术伦理”[84],也是实践民俗学的根本任务和使命。只有从自由意志出发才能证明,“民俗学是一门以其学科的基本问题意识而于社会、于人生都大有益的学问,而且能够以其理论的完备性和彻底性承担起对于社会与人生应负的学科责任”[85]。
[作者简介] 户晓辉,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本文系2014年8月30日作者在华东师范大学民俗学研究所与日本国立历史民俗博物馆联合主办的“作为记忆之场的东亚”国际学术研讨会分科会“世界遗产时代的民俗学”上的发言论文,原题为《非遗时代民俗学的实践转向》,据高丙中教授的现场提问改为现题。
[1]施爱东:《学术运动对于常规科学的负面影响——兼谈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学术担当》,《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2]施爱东:《民俗学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尴尬处境》,《民间文化论坛》2014年第2期。
[3]参见户晓辉:《为民主、争自由的民俗学——访日归来话短长》,《民俗研究》2013年第4期。
[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5]“淇园之竹”在网上讨论美国公共民俗学时指出:“我在主持公共民俗学主题讨论的时候,忘了交代一个重要的背景。美国公共民俗学的理念和实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2003年非遗保护公约一个重要源头,而且很多重量级的美国公共民俗学家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非遗保护公约的时候发挥了重要作用(BKG最新的有关文化遗产的论文里有清楚的梳理和交代)。其实与公共民俗学最密切相关的就是非遗保护的项目。当然,美国并没有加入非遗保护公约,但是这并没有妨碍公共民俗学家在自己的领域开展诸多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的丰富实践活动”(参见http://www.pkucn.com/chenyc/viewthread.php?tid=48642&extra=&page=3);实际上,不仅公共民俗学者,劳里•杭柯等一批学院民俗学者也长年参与起草、制定并推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俗和文化遗产的各项公约。
[6]参见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文化遗产》2014年第1期和人大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14年第6期。
[7]Laura Pineschi, “Cultural Diversity as a Human Right? General Comment No.21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Silvia Borelli and Federico Lenzerini (eds.),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rights, Cultural Diversity: New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p.35.
[8]真正的意志以自身为内在目的,因而本来就是自由的和普遍的,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是真正和绝对自由的,这会是它的所愿,或者说,它的内容无非就是它自身。它只会在它自身有意愿并把自己当作对象。因此,纯粹意志并不为了它的特殊性而希求某个特殊内容,而是意志本身在它的行为中就是自由的,并且获得自由,或者说,出现了普遍意志。”参见《黑格尔全集》第10卷,张东辉、户晓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04页。
[9]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1页。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外文出版社,2012年,第41页;UNESCO非遗处印发:Basic Texts of the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2012 Edition, 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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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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