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非遗保护的实践不在于认识既有的民俗,而在于通过保护实践来改变“民俗”本身的存在方式,甚至产生新的民俗实践。日本民俗学者已经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一点。例如,岩本通弥指出,“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的实施,日本无形‘文化财’的存在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正因如此,曾经围绕无形民俗‘文化财’的固有概念——‘价值认识’、‘价值标准’、‘定义’、‘选定方法’等——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因此,我们有必要摸索一种新的‘文化财’行政方法,而今天的民俗学将要为此承担起重大的任务和自己的责任。”[21]菅丰也认为,“有名无名的民俗学者参与了日本的民俗文化保护政策,由此给民俗本身带来了很大的影响”。[22]才津裕美子则进一步指出:
近年,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成为文化遗产,还经常以“地方文化”、 “传统文化”等名义在地方重振、观光、学校教育中被加以利用。这种动向可以被表述为:“‘民俗’的文化资源化”……目前,讨论的焦点仍然在于:
面对“民俗”的“利用”,民俗学应该做什么?[23]
这就从实践上表明,民俗或非遗本来就不是客观的认识对象,而是民众和学者主观的实践过程和实践成果,具有政治性和政治价值。当然,这里的“政治”主要不是指官方意识形态,而是指由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价值规范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政治文化,也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正当方式和正义原则。换言之,本文所谓“政治”指的不是权术、潜规则或丛林法则意义上的政治,而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即通过理性的言说和互动促成公民之间的自由和平等的公共活动。因此,民俗的实践和民俗学的实践关乎人们的生活品质和政治身份。
第四,非遗保护的实践进一步彰显出“民俗”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用语”[24],“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围绕它的各类研究和活动,带有相当程度的政治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已经在使用的民俗及其学问——民俗学,也是一个带有太多政治性的语词”。[25]这也就意味着,非遗保护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民俗以及民俗学长期被忽视的政治属性和实践属性。正因如此,“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文化的最终指向是‘人’而非‘文化样式’本身。而这一传承群体,也正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对象。于此我们首先要问,加载在这一群体身上的‘遗产’标签,将会如何影响这一群体:对自身所拥有文化的认知;如何影响其文化实践或经济行为,并最终如何重塑被冠以遗产的文化实践活动本身。”[26]也就是说,民俗学应该关注非遗保护如何改变了民众的生活以及如何造福于民众的生活,否则就可能单纯对当地民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干扰甚至破坏。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警惕“文化遗产化可能导致‘信仰’、‘信心’的躯壳化。而且,这种观赏化也将与人类尊严直接相关的信仰=内在的心灵暴露于外部。将与尊严如此密切相关的信仰资源化以利于商品化、观光化,到底是否为伦理所容许,也有充分讨论的必要”。[27]正因为非遗保护是实践活动,由此对民众的信仰、尊严和文化权利造成的影响和干预等问题才可能浮出水面,才需要我们以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加以实践地对待,而不是像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这样从现实经验中进行单纯的归纳和实证。换言之,非遗保护不仅是一种地缘、身份和权力的实然政治,更是一种以民主参与的公民社会为旨归和游戏规则的应然政治。
第五,“保护非遗终究是为了人,一句话:为了社区的群体或个人”[28],而且,作为被保护的传统承载者的社区和群体在履行《公约》的过程中被赋予了突出的角色。[29]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文化就是人,人就是文化,对一方采取某种措施,必然会影响到另一方。有人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相提并论,也许这是为了以一种通俗和易接受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宣传这一行动的重要性,但这种认识无疑包含着——或者至少会让公众产生作为传统文化承载者的人在这一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并不重要,其文化可以随意加以处理的认识。”[30]正因为有了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我们才能看见“人”(person),才能想起尊重人及其文化权利,才能看到以往被忘却和忽视了的人权、责任伦理和道德义务。[31]《公约》规定的保护始终以尊重并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中心,“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特性决定了遗产地的群体和个人必须成为遗产无可争议的所有者,它同样要求这些群体和个人成为遗产开发最重要的管理者和最大的受益者,即让他们充分享有遗产的完整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开发与保护是当地民众的事业,由社区民众积极参与。在政府支持控制下与专家科学指导下,以民主方式管理,最终走上由当地民众全面管理和依靠民众自身力量进行发展的道路。”[32]与此同时,“扎根于地域社会和某个集团的民众文化,被作为外部多种价值混杂共存的‘公共’资源再分配的过程中,如何构筑作为主角的当地居民,即本来的实践主体基于‘快乐’、‘有趣’、或者‘虔诚’的自我管理能力?如何构筑并调节避免使民俗学丧失其作为根本立脚点的实践主体的快乐、信仰之心的对策呢?民俗学者有义务超越理论、思想的不同,明晰相互之间的相异点,找出解决思路吧。”[33]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赵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