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13—14页。
[122] 《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13—14页。
[123] 《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13—14页。
[124] 早在19世纪,谢林就已经指出,“神话”的定义标准并不在于其叙事的内容,而是其信仰的形式。“按照谢林哲学宗教的思路,这一基本目标必须沿双重方向去实现:指向主体的方向和客体的方向,涉及自我意识的方向和涉及绝对物的方向。说到自我意识以及自我意识体验神话的形式,这种形式本身就足以排除任何把神话归于纯系‘虚构’的论点,因为这理论超越了它该去解释的现象之纯客观存在。此处所考虑的现象并非神话的内容本身,而是它对于人类意识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它对意识的影响力。问题并不是神话的资料内容,而是体验它的深度、信仰它的程度。”[德]卡西尔《神话思维》,黄龙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5—6页。“德国哲学家谢林(1775—1854年)在《神话哲学》(1857年)一书中,提出了引人注目的观点:对于神话必须要从其自身中去认识,而且,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与其说是神话的内容,还不如说是神话被人们感受和相信的程度。”[日]大林太良《神话学入门》,林相泰等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9页。
[125] 马氏原作英文名为Myth in Primitive Psychology,因此汉译为“原始心理中的神话”似更合适,现从李安宅“原始心理与神话”的译名。
[126] 陈连山《结构神话学——列维-斯特劳斯与神话学问题》,外文出版社1999年,第278—279页。
[127] 普洛普试图将神话的“心理化存在”转化为“历史性存在”:“这里的问题在于信仰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因素,而是作为历史因素。”[俄]普洛普《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第15页。普洛普诉诸于历史因素的客观必然性以规定神话,似乎解决了神话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问题,但问题正在于,所谓历史因素即历史的存在正类似于自然的存在,自然的存在服从自然规律,而历史的存在服从类似自然规律的社会规律,类似自然规律的社会规律,需要人通过各种经验知识才能知晓,且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规律甚至自然规律,都不能对人的自由意志提出客观必然性的要求(只能提出规劝和建议),因为在具有客观必然性的社会规律甚至自然规律的经验知识面前,人拥有选择服从或不服从的主观偶然性。唯有人出于纯粹理性所给出的先验的道德法则,才对人的存在提出了客观必然性的(“毫不宽容”的强制性)实践要求。据此,建立在社会规律基础上的历史因素,对于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在者(人)来说,恰恰仅具主观偶然性。“一个主观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则,而且能够并也必然随着主体(经验)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5页。
[128] 《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31页。
[129] 贝蒂(Bethe):1904年。引自《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34页。
[130] “分析性概念”或作“分析范畴”,参见彭牧《Religion与宗教:分析范畴与本土概念》,《中国民俗学》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2页,第134—135页。
[131] 《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第12页。[美]丹-本-阿莫斯(Dan Ben-Amos)《分析的范畴和民族的分类》专门讨论“分析性概念”或“分析性范畴”,参见邓迪斯为巴斯科姆《口头传承的形式:散体叙事》一文写的按语,第7页。
[132] “如果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这样的形式是分析概念,那么,它们就是每个故事只能接近的一些理想类型。但理想类型不能接受信仰的态度也不能有文化的语境——只有单个的故事可以如此。”户晓辉《神话与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学刊》(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70页;后收入户晓辉《返回爱与自由的生活世界:纯粹民间文学关键词的哲学研究》,三“神话”,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00页。
[133]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18—119页。
(本文刊于《长江大学学报》2015年第11期,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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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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