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管理”到“治理”:侗族村寨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
罗伯特·D. 帕特南(R. D. Putnam)认为,社会资本是“可以被视为社会组织的种种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网络,它可以通过促进行为的协调而提高社会效率”[5]195-196。我国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本,如宗教资源、民间权威、习惯法,等等。社会组织是社会资本的最重要载体,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中,并非所有这些社会组织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反,有些传统的社会组织恰恰是民族地区走向现代治理的阻碍。因此,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也是必需的。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普遍存在的“老年人协会”,其功能主要转向了与现代乡村治理相契合的“合作”、“公益”与“文化传承”方面,对于提高侗族村寨的现代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1.从“权力竞争”转向“合作治理”。传统的侗族村寨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组织,事实上是一种内涵“权争”关系的盟会组织。这种“权争”关系包括村寨的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而言,尽管每一个自然村寨的“寨老”的产生具有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但从历史现实来看,则仍然存在一种权争格局,同姓村寨内部有房族之争,多个姓氏村寨内部存在姓氏之争。对外而言,由于传统的“侗款”是一种松散联合的组织,谁能在大、中、小款中占据“款首”的位置,也存在着一定的权争关系。尽管在侗族地区,这种权争不如其他地区的权力争夺激烈,但由于“款”的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本身就是王朝政府对侗族地区分而治之策略的一种体现,寨与寨之间,款与款之间的争斗在侗族历史中并不鲜见。因此,其传统的管理是一种权力竞争式管理。
当前的“老年人协会”则完全摆脱了过去“寨老”、“侗款”对内对外的权力竞争,转向一种较为现代的“合作式治理”。对内而言,“老年人协会”最主要面对的是村“两委”。由于目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都非注册的社团组织,而是一种自发的民间社团,因此,不存在村两委领导下的老年人协会,他们本身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调查发现,“老年人协会”普遍与村“两委”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
特别是在村寨一些公共事务上,村支“两委”与“老年人协会”之间通常会紧密合作。如村里修建某一公共设施需要争取资金时,往往由村支“两委”通过正式渠道争取,“老年人协会”通过非正式渠道争取。一位受访的老年人协会会长(寨老)表示,一些从本村本寨走出去的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如果通过村支两委去找他们帮忙为村寨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往往效果不明显且有违权之嫌,但通过老年人协会,则效果非常好。因为“老年人协会”出面,如果他不帮忙,则老年人协会有影响其留在本村本寨亲属事务的巨大影响力,特别是在红白喜事上,其亲属将面临无人帮忙并被完全孤立的局面。另外,在“老年人协会”主要成员内部,并不存在以前传统“侗款”式的明显的“权争”,因为“老年人协会”并无官僚等级制构建及其权力,也不被政府所正式承认。
对外而言,各侗族村寨“老年人协会”之间也是合作式关系,最主要的体现在村与村之间的联谊。如某村修公路或风雨桥需要筹集资金,往往由村老年人协会与其他侗族村寨老年人协会联系捐款;某村举办文娱活动,由老年人协会联系其他村寨文艺演出队来参演等。因此,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一种合作式关系。尤其是与村“两委”之间,是一种“合作式治理”关系。
2.从“行政管理”转向“社会服务”。在传统侗族地区,“寨老”、“侗款”是其社会管理的主体。“寨老”、“侗款”的主要社会功能是社会管理。在传统中国,事实上“寨老”及“侗款”们兼有多重职能,一方面,它们是侗族村寨社会管理的主体,担负起社会自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是皇权向下延伸的主要载体。它们本身既承载“皇恩”,又集中于侗族村寨内部事务的社会管理。如对内主持召开寨民大会、制定寨规、维护社会秩序、举行宗教活动、执行寨规款约、组织公益事业等,对外代表本寨参加联款会议、带领寨民抗敌、参加合款联防、组织走寨活动等[2]。由此可见,传统的“寨老”、“侗款”尽管也有组织公益的职能,但主要职能在于行政管理。
当前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其主要功能转向了“社会服务”。张爱华对该县阳烂村的研究表明,“老年人协会”的主要功能包括:(1)在村内架桥、铺路、建造维修庙宇、维修保护鼓楼、风雨桥。(2)到村内村外募捐筹集架桥、修路等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3)做好村内的防火工作①。(4)协调处理村内事务。(5)负有维护本村治安的责任。(6)对外协调处理本村与周边村寨的矛盾纠纷。(7)负责村与村之间的交往、联谊活动等相关事宜。(8)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3]。因此,当今的“老年人协会”除了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这一职能以外,其余都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大多属于社会服务的范畴。
由于在现代乡村治理权力结构中,村两委是党和国家正式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正式代表,因此对于老年人协会而言,尽管是由“寨老”、“侗款”内在地演化而来,但其传统的行政管理、军事防御等功能不再具备,而主要是转换到社会公共服务中来。
3.从“权力代表”转向“文化传承”。传统的“寨老”、“侗款”治理体系,遵循的也是一种“天地君亲师”的王朝逻辑。政治权力与文化传承事实上是合为一体的。“寨老”、“侗款”们不仅是侗族村寨的行政管理者,同时也往往是其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因此,他们往往是集政治、军事、司法、文化、宗教权力于一身,他们本身就是侗族村寨各种权力的集中代表。随着现代政治体系的发展,党和国家权力在侗族乡村社会深入扎根,传统的“寨老”、“侗款”不再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其主要功能开始转向社会公共服务。如调查发现,在不少侗族村寨,仍有用于处罚违反寨规款约的人的石凳。当今的“老年人协会”也负责制定并执行一些村规民约,但处罚方式仅限于警告与小额罚款,不再具有以前“寨老”、“侗款”的司法处罚职能。特别是在扶贫开发及旅游业的带动下,由传统“寨老”、“侗款”演化而来的“老年人协会”对其侗民族文化传承与发扬光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一方面,湖南通道侗民族文化源远流长,侗家的抬官人、祭萨、婚礼、喜庆、岁时等习俗古雅淳朴,奇异独特。以皇都侗文化村为中心,沿黄土、芋头、坪坦、陇城、坪阳一带,构成了一条保存完好、多姿多彩的百里侗文化长廊。另一方面,当前侗族村寨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侗族年轻人对于侗族传统文化越来越陌生。因此,传统优秀侗民族文化的传承任务大多落到了常年在村的“老年人协会”身上。以地处该县百里侗文化长廊的坪坦村为例,该村老年人协会文娱委员称,其组织领导有腰鼓队、戏曲队(侗戏)、芦笙队、舞蹈队四支队伍,另外还随时组织当地最有特色的“多嘎多吔”②活动。一般是晚上练习,遇有重大庆典活动如吃合龙饭③或别的村寨邀请,就参加演出。这种富有侗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一方面传承了民族文化,另一方面也是该县侗族村寨社会治安、社会风气要明显高于其他民族村寨的原因。
总之,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的“寨老”、“侗款”深深地根植于传统的侗族社会之中,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其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其功能必须有创造性的现代化转化。应该说,从“寨老”、“侗款”向“老年人协会”的这一转变,很好地适应了侗族村寨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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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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