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在四川理塘藏族聚居区进行影像民族志拍摄
其次,在具体的影像拍摄过程中,影像民族志工作者应遵循“社区合作”的原则,将拍摄目的、主题与方法和当地人进行协商、探讨,邀请社区成员作为项目参与者,合作完成影像的摄制工作。影像民族志作者不应无视社区的传统文化习俗,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拍摄某些带有禁忌色彩的场景,更不能以影片“导演”自居,要求社区成员按照其拍摄要求进行没有事实依据的文化表演。“社区合作”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承认并尊重研究与拍摄对象的“文化主权”,放弃居高临下的自我文化中心主义,寻求后者以开放的态度接纳影像民族志作者的田野工作。惟其如此,民间文化的真实图景,才有可能在合作拍摄的过程中展现出来,并且被乡村集镇的社区成员——也就是文化的持有者们承认与珍视。如果我们将民间文化的影像保护视作民间文化传承的一种重要方式(而非自上而下的工作任务),就能够更为透彻地理解“社区合作”原则在民间文化保护中的核心价值。
第三,在社区合作的基础之上,影像民族志作者应建立一种“影像分享”与“视听互惠”的拍摄关系。在影视人类学界对田野工作的反思中,“影像剥削”是一种常有的指责,也就是学者或影像工作者单纯地以自己的学术研究、影片创作为目的,在获得足够的田野资料或影像素材之后,便切断了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联系,他们所取得的成果也无法惠及当地的民众。影像民族志力图破除这种单向的信息流动方式,由于影像本身所具有的视听功能以及直接、易懂的交流特性,尤其适合在拍摄者与被拍摄对象之间形成一种“影像分享”的关系,民间文化的持有者能够在影像民族志的拍摄和剪辑过程中,随时观看、解读并共享这些影像资源,影像民族志的主体素材和完成作品,也应该在合作者当中放映,并以拷贝形式留存给社区伙伴,作为社区自身保有的一笔文化财富。正如法国著名的人类学家、影像民族志工作者让·鲁什所言:“知识不再是一种遭窃取的秘密,被供奉在西方世界的知识庙宇里。它应是民族志作者与他们的研究对象在‘分享人类学’的道路上相逢之后,所进行的一种永无止境的探索。”
最后,在数字影像科技迅猛发展,影像器材高质廉价的当代,影像民族志工作者更鼓励民间文化持有者学习、掌握影像创作技能,自主摄制民间文化主题的社区影像作品,与外来的文化保护者和研究者进行双向的影像交流,达成更趋近真实的文化共识。根据田野经验,即便外来的工作者如何以满腔的诚意来呈现、阐释拍摄对象的文化事象,总会存在“主位”与“客位”之间的视角区别与认知差异,而外来者主张的影片主旨和价值取向,往往无法满足社区成员对自身文化的主观评价。近十几年来,数字影像(通常被简称为DV)的诞生与发展,第一次将高品质的音画质量、灵活的拍摄与后期制作方式与相对低廉的产品价格联系在一起,从而在物质条件上为影像创作的主体转换奠定了基础,让始终处于“他者”地位的少数族裔、乡村社区成员、城市普通民众——也就是民间文化的主要传承者——拥有了自主记录、表达与传播文化观念的影像力量。
自2000年至今,从云南、青海、四川、贵州等多个具有示范性与延续性的社区影像项目可知:文化背景各异、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农牧民和手工艺者,经过短期培训之后,都能够掌握数码影像的拍摄与编辑技能,也有能力以影像的方式表述其创作主题。视听语言所具有的直观性、叙事性以及简洁的影像构成语法,让民间文化传承者在创作影像作品时,较之文字写作,更易于表达他们的知识体系和思想观念。从已经完成且公映的多部村民影像作品中,我们能够看到许多有别于主流价值与外部视角的民间文化观念,它们以影像为载体,对本民族或本社区的乡土知识进行了“主位”立场的文化表述。这种影像创作不仅弥补了民间文化的知识图景,也为民间文化传承者提供了一种更为鲜活、自由的表达工具,让“他者”的声音真正被外界听到。
对于民间文化的研究、保护与传承而言,影像民族志的启示价值在于提供了一种相对系统,兼具学术背景与实践价值的工作方法。它所强调的“互为主体性”立场、“社区合作”原则、“影像分享与视听互惠”关系,以及对自主性社区影像的倡导和推动,都是当代中国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可以参考、运用的基本方法。在影像元素无处不在、民间文化迅速流逝的当代,影像民族志应当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成为中国民间文化工作者有效掌握、广泛运用的行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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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艺术报》2015-10-20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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