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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田] 俗与制:历史上基层设置与记载的“大率”特性
  作者:罗志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2-09 | 点击数:6256
 

  同样,严耕望先生所辑的汉代乡官和乡亭吏(他将二者区别处理),种类已远远超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言。[10] 若据出土的尹湾汉简之《东海郡吏员簿》(见前注),则《汉书》此表未列而严先生也未辑者还有许多种。我并不赞同据一二出土材料否定基本史籍,若注意到原有的“大率”两字,则有些异同的存在,本亦当在意中。同时也证明《汉书》这一“大率”,正是述实之语,应引起我们的进一步重视。

  而对前引《宋书》论断最直接的支持,就是史称“隋废乡官”一事。乡官本当是汉代三老、力田、游徼一类,但至少从北齐开始,一些人也把州刺史自辟之僚属称为乡官,这类称谓似沿及隋代。于是隋所废“乡官”究何所指,便有两说,各有所据,也各有所阙。若仔细考察,相关情形的记载,仍处于一种此处有而彼处无的“大率”状态之中。那些内容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日实情,尚须斟酌,似不必一定要得出一个非此即彼的准确结论不可。[11]

  从《周礼》的缺乏执行“细则”,到《汉书》“大率”,再到《宋书》“各有旧俗,无定制”的概括,可知乡里设置的记载,向所欠缺,往往点到为止,语焉不详。这一特点渊源甚早,长期存在。既可逆推前代,亦延续到后代。如明清的保甲、里甲,在体制设计上有明确分工,也有一些学者对其进行辨析,然到操作层面则发现,两者在各地从名称到实际作用均非一律,常相混淆,大致仍是一种各依“旧俗”而无“定制”的状态。[12]或可以说,历代基层乡官的设置,从称谓到职掌,都往往处于一种既有规则又容许伸缩的波动状态之中。若套用《宋书》的表述,就是此处有而彼处无、此处名为甲而彼处名为乙,有明显的“大率”特色。

  这样一种看似轻视的特色,意味却极为深长。在某种程度上或可以说,中国历代政权所追求的,就是在“天威”象征性存在的同时,又使国(state)与民相忘,不必时时向老百姓提醒“国家”的存在。[13] 胡思敬在1910年也曾指出,在清末新政未兴之前,中国各地是“不必张树地方自治之帜”,而“隐然具一自治之规”[14]。地方自治这一外来的新术语向我们提示出,“国家”允许旧俗突破定制,恐怕是一种有意的“放任”。陈独秀便曾把中国传统社会的“与众不同”概括为“上面是极专制的政府,下面是极放任的人民”。盖“除了诉讼和纳税以外,政府和人民几乎不生关系”,而人民自己“却有种种类乎自治团体的联合”。在他看来,这就是中国实行民治的历史基础。[15]

  

  另一方面,这里还有一个史料产生的问题。我们今日据以研究的史料,往往带有傅斯年所谓“电报语法”[16]的特色,惜墨如金。甚至昔人看重的官制,也常点到为止,而不详记其变迁。刘咸炘注意到:“《左传》所载周室官名,或不同于《周官》;《汉书》所载官名,多不见于《史记·百官表》。盖典要之书及史志所载,止大纲而未详细目,止定制而未及变例,止一时而不该后来;加以文书所用、俗人所称,每有异名,不同今典。”[17]就像近代“府县正堂之称,局所兼差之目,皆不得见于《会典》,亦无征于史宬”[18]。

  一般官制记载尚且如此,若乡官一类昔人本不甚注重的地方,就更可能有出入。在“以人为本”的纪传体史书中,如梁启超所总结的,“旧史除国家法制外,余事皆附人以传”。乡里“自治非一人之畸行,则无述也固宜”。盖乡治虽“可称述者颇多,特其乡未必有文学之士,有之亦习焉不察,莫或记载。史家更不注意及此,故一切无得而传”[19]。所谓“一切无得而传”或有些过,但昔年乡闾设置状况的记载,也带几分随意,既要当地有文学之士,还要他们愿意观察、记载,其可称述者才得以流传。

  这类史料形成的特点,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即我们所见史料中基层设置的“大率”特性,既可能是本身就存在的,也可能由于记载较为随意,还可能是两皆有之。这样多重的叠加,更增强了乡闾设置的模糊性,解读时应予充分的重视。若“以不知为不有”[20],或“以不见不知为不存不在”[21],以及史本大率而必使精准,皆史学之大忌。可惜的是,上述记载方面的特点,常被忽视。刘咸炘就说,他指出的史载官制多是“止大纲而未详细目,止定制而未及变例,止一时而不该后来”的特点,便为“考据家”所“不知”,导致很多困惑。[22]

  如果昔人的设置和记载不以精详为追求,我们研究中的处理恐怕也要有相应的“对策”——史籍若止有大纲,我们就不一定据其他文籍(含出土史料)的细目而反驳甚或否定大纲;史籍若止言定制,我们就不一定据其他文籍的变例反驳甚或否定定制;史籍若止言一时,我们就不一定据其他文籍的“后来”反驳甚或否定“一时”。换言之,我们完全可以努力去探寻和完善各类官制的细目、变例和“后来”,却必须允许并接受大纲与细目、定制与变例及“一时”与“后来”之间的紧张。

  尤其对于往昔史家所不注意而一般士人亦习焉不察者,后之研究者若必以“刻舟求剑”的方式一一精准落实,或“以不知为不有”,或记载不详不确就使之确切,记载有冲突即仅取其一,都可能出现问题。或不免如刘咸炘所说的“考据家”,徒然自寻烦恼。

  “刻舟求剑”是傅斯年的用语,他曾经提醒顾颉刚,治上古史不要“凡事好为之找一实地的根据,而不大管传说之越国远行”。由于存在“传说走路”的现象,“如必为一事找他的理性的、事实的根据,每如刻舟求剑——舟已行矣,而剑不行。凿矣”[23]。上古如此,后世亦然。有时候,规则实施的过程比条文更重要。若放弃事事“求其是”,而通过“求其古”,在展现历史进程的同时,或许便能“近其是”甚或“得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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