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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田] 俗与制:历史上基层设置与记载的“大率”特性
  作者:罗志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2-09 | 点击数:6255
 

摘 要:中国历史上的基层设置从来不是精确无误有如“铁板一块”,《汉书•百官公卿表》曾用“大率”一词来表述基层设置,已道出这一特点。《宋书·百官志》追溯秦汉以来县令及以下官吏时,曾言“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说明“旧俗”可超越“定制”。以上两者表明,不管是地方文献还是全国性的文献,在不同程度上都蕴含着俗与制的关联,应该予以“在地化”的开放性解读。

关键词:俗;制;基层设置;“大率”

作者简介:罗志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在中国历史上,礼与法几乎是一体的两面,如司马迁所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1] 陈寅恪进而论汉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的现象说,中国“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2]。

  陈先生将礼、法、制度和公私生活并论,可见不仅礼与法是一体两面,法也与制度相通,甚或可以是制度的通称,而皆与生活相关。故法与俗的关联互动,大体也在“礼俗互动”的范围之中。直到近代修订新刑律,修律大臣沈家本所申明的宗旨,仍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3]。他把“礼教民情”视为修订刑律的本土思想资源和制度基础,并强调其“历世相沿”的一面,最能体现礼、法、俗的相互关联性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也维系于历史之中。

  另一方面,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成文的制度从来以指导意义为主。有法不一定依,执法不那么严,在今日甚遭诟病,却是昔年的常态。盖法之前还有“禁于未然”的礼,法之上还有指导一切的“道”。因为有“道”的存在,“法”在中国社会中从未到很高的地位;因为有“人情”的存在,“规矩”同样不那么严格。或许“人情”本身就是“规矩”,故“法外施恩”不仅是戏曲里的唱词,它也长期存在于现实社会、尤其是官吏对案件的审断之中。例如,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政书》之中,便颇多不严格按律审断的案例。重要的是樊氏正以此自豪,觉其可为他人范例;而该书也的确被视为“官箴书”,为其他州县官所参考。[4]

  当然,成文规则是绝不能忽视的,毕竟所有调适性的“权宜之计”,都建立在既存规矩的基础之上。但规则的条文并不等同于其实施,也是不言而喻的。据条文说历史,更多得到的是一种理想的或设计中的状况,与实际总有相当程度的差异,且还有各时各地的不同。在昔人不甚注重的地方(以及动荡的时代),规则条文本身及其实施,又更为松散。

  

  如果把法视为广义的制度,《宋书·百官志》在追溯秦汉以来县令及以下官吏时,曾说到“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表述,不仅提示出一种明确的信息,即县以下层级的各类设施,并不深受重视;同时更揭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在这一层级的职位和人员设置方面,“旧俗”往往超越“定制”。

  《宋书》的概括虽后出,但从周代到明清,都多少可见类似的现象。例如,《周礼》中设置了大量的乡官[6],然王夫之注意到,《周礼》中“乡则比、闾、族、党,遂则邻、里、酂、鄙,各有长,司其教令”,却“未详其使何人为之”。盖“《周礼》但记其职名,而所从授者,无得而考”[7]。

  《汉书•百官公卿表》更明言:县以下“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8]。此用“大率”,已表明这是一个抽象性的概括表述,其细节当时人或也未必很清楚,述史者对此有清楚的自我意识。惜后之研究制度者,往往想要考证出一个精确无误的结果,这虽是任何研究者都想做也一直在做的,有意无意间却不够注意述史者特意使用的“大率”两字。

  例如,学界多有辨析“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关系,王毓铨先生较早提出乡、里与亭是不同性质的不同行政系统,后来尽管对“亭”的具体指谓有争议,但大体皆沿此思路探讨。后林甘泉先生又提出“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是并存的两个基层行政系统。[9] 目前多数人的共识是“十里一亭”的“里”是里程的“里”,而不是一个聚落之“里”。但这样《汉书》就漏掉了作为乡以下行政单位的“里”,也与接续的“十亭一乡”不甚协调。尽管《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风俗通》也说到“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汉书》中却并无这样的表述。换言之,不论我们是否接受这些后出研究的认识,它们都与《汉书》本书的表述不够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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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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