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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勃]现代乡愁与传统村落
——关于当前保护传统村落正当性和方法的思考
  作者:张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2-08 | 点击数:12031
 

  三、保护传统村落的正当性

  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挽救迅速衰落的传统村落为目的的大型行动,其实质是一种外在力量对于传统村落命运的强制性干涉。那么这种干涉的正当性何在?大致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 保护传统村落是对之前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中一些错误做法的纠正。在城市化的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中,许多人根本意识不到传统村落的价值。乡村以及乡村传统文化不断遭遇污名化,成为落后的象征和被改造的对象,大量的传统村落正是在这种观念中被人为推倒永远消失的。如果因为认识不到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而造成了破坏的话,要埋怨其目光的短浅、认识的低下;如果认识到了其价值和破坏的危害性而继续如此,那么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过。如今开展保护村落的国家行动,实际上是一种纠错行为。

  第二, 传统村落的价值是开展保护行动的前提,也是正当性的重要源泉。正如前面已述,传统村落具有多种价值。保护传统村落,使其免于消亡,就是保护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就是为人类和子孙后代保护文化多样性,留住历史记忆,保存精神家园,同时也是为世代居住那里的人们留住他们美丽的生活空间。

  第三, 传统村落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赋予保护行动以一定的正当性。物以稀为贵,现存传统村落数量已经十分稀少。根据全国经调查上报的情况,我国仅有1.2万多个传统村落,占我国行政村的1.9%、自然村落的0.5%,其中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村落已不足5000个。这些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清代以前的有80%,元代以前的达1/4,包含2000多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3000多个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涵盖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典型聚落。[17]它们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推倒,就永远地失去。

  第四, 保护行动的有效性是保护行动正当性的又一个来源。无效的行动是具备开展的正当性,而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领导,自上而下开展的政策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行动的有效性。一方面,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开展必然伴随着多种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对传统村落价值进行推广和宣传,这可以加深人们对于传统村落价值的理解和认知,使少数人的主张变成大众共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和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这项工作是由国家公共权威部门领导的,有着明确的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保护措施[18],并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此外,近两年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开展已经显示了它的有效性。

  四、修复与提升:如何保护传统村落?

  关于如何保护传统村落,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近来媒体上多有报道,而《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中也已在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保护措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核定与拨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笔者看来,目前最重要的是在修复和提升两方面着力。

  (一)修复。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修复全社会尤其是村民对传统村落的珍视态度和发展信心

  作为一种基本生活空间,村落总是为它的文化主人所珍视,其存在合法性在中国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受到质疑。但近几十年来,伴随城市地位的提升,城市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城乡二元体制下市民与农民权益方面的不公平分配,城市日渐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文明之地,村落则沦落为人们心目中的落后之所,成为被改造、被抛弃的对象。人们错误地认为,现代化就是用城市取代乡村。与此同时,城市人鄙视农村、鄙视农业、鄙视农民成为普遍现象;而农村人也产生了严重的文化自卑心理,他们自我鄙视,向往城市,认为村落没有前途。中央电视台的一次选秀节目中,一位在北京某个天桥下做小生意的父亲痛哭流涕,说砸锅卖铁也要让儿子离开自己的小山村,可谓一个典型代表。离开村落,是许多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实际行动。而这,正是村落近年来迅速衰落的重要原因。如今要保护传统村落,首先就要修复全社会尤其是村民对传统村落的珍视态度和发展信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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