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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俗学与身体主体
在哲学史上,人作为主体,与周围世界是什么关系,始终是一个基本问题。在现象学以后的一批哲学家看来,主体与世界本来就是浑然一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那么,这种与世界结为一体的主体,难道就像胡塞尔说的,是意识主体吗?被认为既是现象学又是存在主义哲学家的梅洛•庞蒂,对胡塞尔的意识主体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并且将其改造为了“身体主体”。民俗学对于他的这一改造具有亲和力,因为我们民俗学者所能感受到的生活世界,与我们的访谈对象所感受的生活世界,所以是同一个生活世界,就是由主体之间的交流关系建立起来的。但是这个生活世界中的彼此交往和发生意义,如果是离开身体,只有意识的流动,那么这种交往就会令人费解。所以,从交往的主体间性条件来说,身体主体是不能够缺场的。第一,身体主体具有个人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真实的区别,主体的存在依靠具有生命的个体、即身体的在场,而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依靠复数身体的共同在场并且结成共同行动的意向。第二,相互交往与相互学习的能力是人的根本能力,交往和学习所依靠的意义编码系统首先就是身体的语言,而不是后来发明的可以离开身体的文字等。民俗学之所以关注口头传统、劳作行为方式、人生节点和节日上的仪式、表演形式等,无不出于对身体能力的惊叹。第三,身体主体是灵与肉的统一,我们想象不出可以脱离身体整体的大脑能够作为意识的主体,也想象不出单靠意识就能够生存的主体。因此,与其说生活世界是意识的本源,不如说是由身体主体的行动建构起来的意义本源。
尽管身体主体的哲学概念对于民俗学来说具有亲和力,但是从身体的理论视角来研究民俗的局面却姗姗来迟。关于民俗学的身体研究,只是近年来才在美国学界形成一定气候,彭牧在《民俗与身体——美国民俗学的身体研究》一文中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介绍。她指出,民俗学最初从研究口头传统、信仰行为等民俗入手,就已经包含了对于身体的朴实关切,而将身体民俗研究变成一种自觉的学科意识,是既与现象学、存在主义等哲学思想相呼应,又与社会学、人类学有关身体研究的经验相结合的结果。近20年来,“美国民俗学的身体研究已远远超越了对身体民俗的探究,不仅把身体实践看作一个可以和口头叙事、仪式行为等相提并论的研究类型(genre),而且将身体看成民俗学一个基本的理论视角” 。
笔者认为,这个理论视角还应该进一步与民俗志的书写结合起来,所以提出“感受生活的民俗学”的理念。其主要的理由是:“当民俗被我们所注意的时候,民俗也给我们指出了一种研究方法,指出了一条理解生活的路径,其原则就是不能离开人来研究生活中的文化。”再有,由于民俗就在人的身体之上,所以民俗学就可以经由民俗来贴近人们对于生活的切身感受,即“模式化的民俗本身包含了艺术家创作之前的艺术,因而附丽了第一性的生活感受,民俗学者的研究就是通过它们,达到再度感受生活的学术目的”。
此外,笔者之所以会对于民俗学的身体理论视角感兴趣,其实也与近年来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一方面,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实际上大部分都有民俗的性质,但是还包括一些不属于民俗的事象,如昆曲、古琴等艺术的技术形态;另一方面,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时,又把“民俗”规定为各种仪式活动方面的事象,不包括民间艺术和手工技艺方面,也不包括民间文学,被理解得非常狭窄。由此,民俗学对民俗的理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发生了剧烈冲突。这种冲突不只是在文化类型的确认上,更是在关于民俗作为生活文化性质的认识上。民俗在被其保护的工作中,成为了主要是被人鉴定、欣赏的事物,与它自身中本来包含的民众主体的地位、作用都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民俗性质问题的学术反思就显得尤为必要。民俗是身体性的,而不是非物质性的,这就是笔者最初的、也是根本性的一个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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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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