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太祖钦定《教民榜文》,皇明制书明万历七年张卤刻本。引自《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8页。下面所引均载本书第89-第125页,不再一一出注。
[2]贺科伟《移风易俗与秦汉社会》第二章“秦汉移风易俗制度的建构”,有相关论述,可供参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34-142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65-70页。
[4]《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中华书局,1974年,第1878页。
[5]参考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6]《明史》卷一,太祖本纪第一,记载“至正四年,旱蝗,大饥疫。太祖时年十七,父母兄相继殁,贫不克葬。里人刘继祖与之地,乃克葬”。中华书局,1974年,第1页。
[7]《明史》卷二,太祖本纪第二,记载洪武五年四月,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乡党论齿,相见揖拜,毋违礼。”中华书局,1974年,第27页。
[8]《明史》卷三,太祖本纪第三,记载太祖最后遗言:“朕殷天命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务有益于民”。《教民榜文》发布在明太祖辞世前一月,可见其对乡里治理的用心。中华书局,1974年,第55页。
[9][美]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农民社会与文化:人类学对文明的一种诠释》第一章人类学与原始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44页。
(本文原载《社会治理》2015年第3期,第9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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