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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如何行使权力
老人是如何行使乡里裁决权呢?首先,行使裁决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前来陈告,民有事陈告,方许办理。如果民人自己不愿告诉的事宜,老人不能主动介入。“若里甲老人风闻寻趋勾引生事者,杖六十,有赃以赃论”。其次,老人里甲集体裁决,由多位老人在公共场所申明亭集体会议,“从公部断”。如果所审议事项牵涉到其他乡里,或者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有亲戚子弟牵涉其中,就需要“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则见识多者是非自然明白”,以此保证裁决的公正。第三,老人“剖决民讼”,对有违规过错人,可以鞭打。“许用竹蓖荆条,量情决打”。但不许拘禁过错人。“毋得置立牢狱,不问男子妇人犯事,不许拘禁。昼则会问,晚则放归。事若未了,次日再来听问”。
除日常事务处理外,老人负责地方治安,如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需要集合里民缉拿赴官。对于地方为非作歹之泼皮无赖,由“众老人严加惩治”,如果该人不予改正,就要送交主管政府部门押送京城处理。
四、对老人权威的保障与权力行使的限制
老人制度的设立,是朝廷为了有效治理地方在官僚体制外的新举措。为了保障老人在乡里生活的权威,《教民榜文》严禁官府干预日常乡里事务,如有违犯,处以重罪。老人有直通中央的权利。《榜文》最后规定:“凡理讼老人有事闻奏,凭此赴京,不须文引。所在关隘去处,毋得阻挡”。即使老人有过错,首先由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轻者“就便剖决”,取消其老人理讼权力;重者,亦须会审明白,送所在有司解送京城,“不许有司擅自拿问,若有擅自拿问者,许老人具由来奏,罪及有司”。当然,对于老人失职与非法行为也有监察处置手段,对于心术不正,不依众人公论,“搅扰坏事者”,准许众老人将其押赴京城处置。如果出现老人以决讼的权力,“挟制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需严加惩处,将其“家迁化外”。
以老人全面治理乡村社会,是明太祖继承古代乡里教化传统的新的政治发明。他是基于自己早年乡里生活的经历与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更是他毕生“务有益于民”,[8]以稳定社会基层的深远考虑。明太祖的乡治思想是建立在乡村自治基础之上的,以皇帝的最高权威直接授权于乡里老人,将老人视为帝国基层权力的代理人、乡里自治的负责人及百姓的代言人,这是历史社会中从来没有过的。正如一位研究农民社会与文化的西方学者所说:“让处在低的社会地位上的农民和处在高的社会地位上的精英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是一件有长远重要意义的事情”。[9]当然老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稳定的小农社会,它施行的前提是安居的乡里生活,邻里之间,彼此熟悉,彼此信任,生活上相互依靠。如果环境改变,生活条件悬殊,人口流动,老人制度也就失去其在乡村社会存在的基础。所以尽管明太祖晚年明令“榜文”颁行全国,要求所有“榜文”涉及到的事理,都要“永远遵守”,“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反此令者,各以所犯罪之。但在明中期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乡村共同体的动摇,老人民制度失去存在其存在的空间,乡治部分地依赖于传统的宗族与乡绅,更多情况是政府官吏因为赋税徭役治安的需要,直接介入乡里生活,百姓直接面对政府的压力,官民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以致晚明民变四起,最终大明王朝在内忧外患中崩溃。今天我们重温《教民榜文》是否能够获得一点历史启示,我们在重建乡村日常生活方面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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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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