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太祖的政治设计中,老人不仅负责基层社会是非的裁决全权,而且还要承担劝善教化的义务。《教民榜文》中说“老人里甲,不但与民果决是非,务要劝民为善”。如果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或者有一件可以称道的善事,乡里老人有责任“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上司转闻于朝”。为了有效教化乡里,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由年老的人或残疾人,或由小儿牵引的目盲之人,持木铎巡行本里。“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叫唤的内容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也就是所谓“洪武六谕”。每月巡行宣讲六次。明太祖的圣谕,成为明代社会教化的主要精神,在后来的乡约、族约、家规中得到广泛体现。[5]
老人还是地方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督促者与协调人。明太祖十分重视乡村经济,因此老人具有劝督生产的责任。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耕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不许“惰夫游食”。如果出现因督促不严,导致农人穷窘犯法,本乡老人就有罪过。明太祖号令地方“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栽种桑树、枣树、柿树、棉花等,“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里甲老人要常相督察。对于民间水利,老人也有考察与工程计策的建议责任,计划与设计周全后,赴京报告,“为民兴利除害”。当然地方正当的差役与赋税征收亦是里甲老人所应全力组织协调的义务,督促百姓,“该纳税粮,依期送纳,本等差役,即便应当”,对于额外苛派,老人有权拒绝而且可将催收人绑缚京城,“治以重罪”。
对于乡里的社会生活,《教民榜文》虽然没有特别说明老人如何发挥作用,但从其介入日常事务的程度看,应该也在其主导范围。强调民间的互惠与自我服务,“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赒给。”比如某家子弟婚姻经费不足,同里之人每户按一定数量可出钱资助,如果是户出五贯,百家之里,就可获钱五百贯,婚礼费用自然解决。日后“其家婚姻,亦以此法轮流赒给”。或者哪家有长辈亡故,也是大家出钱、出米助丧,“互相赒给”。“如此则是众轻易举”,这样持续下去,大家有了相互依存的共同体感觉,“乡里自然亲爱”。这是明太祖对基层乡治的理想与政策导向。大概也是其早年贫苦生活的经历让他对此有深刻的感受。[6]
明太祖重视仪式生活对乡村秩序的影响,他曾经颁令在全国乡村举行传统的乡饮酒礼,[7]在《教民榜文》中,又专条提出乡饮酒礼。认为乡饮酒礼“序长幼,别贤否”,是“厚风俗之良法”。“今在申明务要依顺颁将法式行之”,“长幼序坐,贤否异席”,在乡村依此仪式规范伦理秩序,如此持久行之,“岂不人皆向善、避恶,风俗醇厚,各为太平之良民”。为了和谐乡里,明太祖提倡乡里人民互相亲爱敬让,乡里之间“非亲即识”,大家各有长幼辈分,虽然有的不是同族,“同乡朝夕相见,与亲一般,年幼子弟,皆须敬让”。如果有轻薄不遵教诲者,里甲老人有“量情责罚”的权力;如果年长的人不以礼义导引后辈,“倚恃年老,生事罗织者,亦治以罪”。“务要邻里和睦,长幼相爱”,以此成为习惯,“自无争讼,岂不悠游田里,安享太平”。这就是明太祖理想的乡治环境。
对于民间信仰采取肯定态度,认为“鬼神之道,阴阳表里”,人虽然不能看见,但是鬼神能监察人间,“作善作恶,皆有报应”。此前已“令乡村各祭本乡土谷之神及无祀鬼神”。此次再次申明民间岁时依法祭祀,使民知戒惧,不敢作恶。以信仰的力量约束乡民,教化世道人心,这是统治者常用的精神管理方式。
此外,学校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十分重要。明太祖曾经下令在全国乡村“设立社学,教训子弟,使为良善”,但效果不佳,他在《教民榜文》中说,“革去社学,今后民间子弟,许令有德之人,不拘所在,亦不拘子弟名数,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终罢”。家里殷实的,也可“常读常教”。家庭伦理文化建设同样是乡村治理的要件。明太祖在《大诰》中对父母生身之恩、养育之劳,有特别强调。在《榜文》中再次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为父母的教训子弟,为子弟的孝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如此和睦宗族,不犯刑宪,父母妻子,朝夕相守,岂不安享太平”。以修身齐家为安居乐业、和谐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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