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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兆荣]连续与断裂:我国传统文化遗续的两极现象
  作者:彭兆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5-12-22 | 点击数:10204
 

  

       二、转型中的“污名化”的遗产

 

  如果说,社会的转型建立在“人的转型”基础上,那么,对人的社会性“区隔—排斥”也就成为不同社会价值在转型中的界定。旧朝的“英雄”可能成为新朝的“罪人”,而“污名化暴力”是重要惩罚手段。福科是同类议题最重要的“主题发言人”。在《规训与惩罚》中认为:“在旧体制下,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君王在上面留下自己的印记和自己权力的效果。”[8]123人这一基本的关系维度也很自然地扩张到了对特定人的惩罚等政治论题。“肉体也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出它打上记号,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种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以出某种信号,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8]27为了调节社会化平衡和降低人们在心理上对身体到惩罚所产生的同情感,社会的暴力性惩罚需要为此找到一个社会所能够接受的“理由”,即受惩罚者破坏或违背了“公共契约”。这样,刽子手、受惩罚者和旁观者共同获得了一个藐视可接受的理由。同时,惩罚技术也因此成为政治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8]102

  惩罚需借助暴力,这是“区隔—排斥”的基本方式,这是人类惯于的伎俩——从人类区隔自己为“特殊动物性”时就已经开始,即开始刻意于“人类”(man—kind)这一特殊的物种与其他物种的分类和区隔。人类由原生形态——即人类学家通常所说的“原始思维”阶段,人与所有生物形成了一个平等的“生命的社会,人在这个社会中并没有被赋予突出的地位。他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但他在任何方面都不比任何其它成员更高。”[9]106然而,当人类从“动物”独立出来,而成为“符号动物”时,人类就开始“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化——从单纯实践态度到符号化态度的转化,也是十分明显的。”[9]41-42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转型,使用暴力便从自然状态转变到了人类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的社会行为,以维护和维持“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权威。“权力话语”宣告产生。因此,暴力从来就是一份难以言说的人类文化遗产。

  暴力的难以言说一方面是定义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包含着某种令人不悦的、不愿回忆的伤疤和伤痛。常与武力、杀戮等行为和词汇联系在一起。威廉姆斯在《关键词》中对“暴力”的解释颇费踌躇,是由于它与强制和强迫等具有“威胁”、“胁迫”(assault)的意义、行为联系在一起。但如果从“暴力”的文化史考述来看,其原义的基本特征为“不受拘束”、“不守规矩”(unruly)——对所有既定、习惯、权威性的社会和价值系统的反叛行为。[10]有学者将暴力定义为“一种暂时脆弱的表现。”[11]它常以一种强迫的手段对对象施以刑罚。虽然对绝大多数人们而言,人们不喜欢、不愿意使用暴力,但人们也都认可,暴力作为一种力量是社会秩序的平衡和控制手段。斯塔纳吉认为,暴力行为和感受是理解社会文化秩序的一个基本因素,我们可以将它视为一种概念——对超越世俗的、既定的和日常规范的必然过程,即从既定秩序出发,到非秩序,消解秩序,从而再建新秩序。[12]因此,暴力并非“单一事情本身”,属于意识形态的、充满连贯性和连续性的社会行为,是特定条件下的行为分类和规范。由此,暴力的复杂性需要将其置于社会文化互动的特定语境中来定义和理解。[13]

  “人的转型”之具有鲜明特点者,即以暴力用于惩罚——在既定的社会人权体系中被视为一种惩戒,比如对罪犯处决的方式可能比罪犯的犯罪行为还要残暴,“使刽子手变得像罪犯,使法官变得像谋杀犯,从而在最后一刻调换了各自的角色……公开处决此时已被视为一个再次煽动暴力火焰的壁炉。”[8]9烙印就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惩治手段。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一书这样开场白:

  希腊人显然擅长使用视觉教具,他们发明了“stigma”(污名)一词指代身体记号,而做这些记号是为了暴露携带人的道德地位有点不寻常和不光彩。这些讯号刺入或烙进体内,向人通告携带者是奴隶、罪犯或叛徒。换言之,此人有污点,仪式上受到玷污,应避免与之接触,尤其是在公共场合。后来,在基督教时代,此词又被添加了两层隐喻:首先指神圣恩典的身体记号,表现为皮肤上发出来的癍疹;其次是医学上对这种宗教典故的称呼,指由生理紊乱引起的身体记号。④今天,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的含义有点接近最初的字面意思,但更适用于耻辱本身,而非象征耻辱的身体证据。此外,令人关注的耻辱和种类也发生了变化。[14]1

  “污名化”作为一种社会性惩罚行为和方式,从一开始就带有政治性意味,被认为是一种“身份的政治学”:“社会学有时宣称,我们所有人都按照群体的观点说话。蒙受污名者的特殊处境在于社会告诉他,他是更大群体的成员。这意味着他是正常人,但他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同’,而否认这种不同将是愚蠢的。这种不同本身当然来自社会,因为一般而言,一种不同必须被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加以集体概念化,才能变得很重要。”[14]168-169换言之,历史社会(比如朝代更替)的连续性必须同时保证以使用暴力的方式强制性地改变某些人、某些集团的“社会化污名。”

  在中国,以“烙印”的方式对特定的人(罪犯、侵略者等)、家庭、家族、群体进行惩罚也是一种传统。烙,篆文 即火、烧,加上 即各、入侵,本义为侵略者用烧红的铁器在俘虏皮肉上烫印记号。《说文解字》释:“烙,灼也。从火各声。”印,甲骨文 像一只手(爪)抓住一个跪着的人的头部,本义为古代官府强制性在发配边疆的罪犯额上烙戳发配记号。金文 、篆文 承续甲骨文字形。引申义为摁压图章或字模以留下图案或字迹,即公信。《说文解字》释:“印,执政者所持的信物即公章。”烙印的意义主要有:1,烙、烫在人、动物或器物上的火印,用作标志。2,一种特有方式使对象遗留永久性的“污名化”符号,我国古代的“罪犯”常被烙印。3,一种暴力社会化的惩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局部性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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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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