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海、河流区域居住的民族,渔猎是他们的经济生活内容之一,形成了渔猎禁忌习俗。居住在滇池的彝族撒梅人,以捕鱼为副业,他们对浅蓝色的鱼是禁止捕捞的,对硕大的鲤鱼禁止食用,对龙潭中的乌鱼、黄鳝,井中的红鱼均视为图腾禁忌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变迁,撒梅人仅祭祖时禁止捕鱼和食鱼,在丧葬守灵期间禁止食鱼,其他情况则不加限制。
藏族把土地分为牧区和农业区,各有不同的禁忌,在牧区,严禁在草地上胡乱挖掘,并禁忌夏季举家搬迁,另觅草场。在农业区,动土前要先祈求土地神,不得随意挖掘土地,而且要保持土地的纯洁性,不能在地里烧破布、骨头等有恶臭之物。
三、禁忌的生态伦理意义
过去几千年来,在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仍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这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内化在少数民族人民心中的禁忌伦理观念和心理因素起着一定的作用。禁忌行为是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的重要表现,对环境保护起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一)形成了对自然的畏惧和顺从之情
许多禁忌的对象就是少数民族所崇敬的自然神,是各民族的保护神,如神山是祖先之化身。出于对神的尊敬而产生了对诸多自然崇敬性禁忌。有些禁忌是出于对自然的感激之情:森林养育着一切生灵,草山养育了牧民、动植物为人类提供食物来源等。出于对大自然和动物伙伴的感激,从而产生了对它们的保护禁忌。有些禁忌则出于对自然的畏惧之情:如狂风暴雨、雷电地震、蝗虫鼠害、瘟疫等都会破坏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灾难,从而使人们有意无意地把自然灾害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使人们格外注意自己的行为,于是产生了对自然顺从性的禁忌行为。
(二)自然禁忌的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生命力不触动自然的禁忌使大片森林草场处于自然原始的状态,而生态环境的自然生长正是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繁荣的重要条件。对动植物的禁忌,虽然是从宗教的角度来保护生命物体的,但客观上却保护了民族地区许多珍贵的兽类、鸟类和鱼类的生长,保持了生物的多样性,维持了生物界的正常生物链,维持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三)与大自然保持协调一致
与大自然相协调,与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性,这在生产生活禁忌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如牧民根据季节游牧,夏季禁忌迁徙,是因为夏季是牧草生长的季节,随便搬迁会践踏牧草生长。对动物的禁忌,如不在动物繁衍期和交配期捕猎,不做灭绝性的猎杀等都是不干扰动物的正常生长繁衍。
(四)保持自然的和谐完整
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禁忌,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保持自然和谐完整的生态意识。“少数民族人民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自然,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生态环境的宗教禁忌、世俗禁忌,通过神灵和宗法制度的权威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在他们的观念中确立了保护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是每一个个体必须履行的生态道德义务。”
长期以来,禁忌已经内化为一种心理上的坚定信念和行为,一种伦理规范,严守各种禁忌已经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习惯。从远古时代起,少数民族把那些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物视为有生命的生灵、神明的化身。禁忌的本质特征就是虚构危险、恐惧心理和自我限制及消极防卫,通过制约人的行为,使人们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是少数民族人民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
参考文献:
[1]白兴发.论少数民族禁忌文化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2(4).
[2]于士军.生命在藏北[M].西安:西安出版社,1998.
[3]李淑霞.试析少数民族地区“禁忌”的利与弊[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3)
(本文原载《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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