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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庭]寮村的“张公信仰”及其祭祀圈的扩大
——当前中国东南宗族重建过程中村落文化整合的个案研究
  作者:张友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2-12 | 点击数:26194
 
从以上的简要描述中,可以发现,在一系列的巡神仪式中贯穿着民间宗教的超自然信仰和村落宗族崇拜的结合。一般而言,“张公信仰”对超自然力的崇拜具有一种威慑性,在村落巡神仪式中,祭祀圈内的村民们表现出对其威慑力的敬畏。在进入祭祀之前,村落成员之间存在差别,而一旦沉浸于仪式中时,不但宗族之间的差别消失了,而且村落中各成员之间的阶层地位的差别也消失了,整个祭祀圈处于一种特殊的象征仪式情景中,参与者严格遵守规则,同时不触犯禁忌。巡神结束以后,宗族内部和宗族之间的差异依旧存在。在这里,建立在共同地域基础之上基于共同信仰而形成的村落文化认同,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村落集体主义在村落社区及成员之中的影响。
 
五、对寮村“张公信仰”及其祭祀圈扩大的思考
 
台湾学者林美容(1990)在考察台湾彰化妈祖的祭祀圈时指出,“彰化妈祖信仰表面上是宗教组织,内里却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它向我们揭示着台湾汉人社会地缘结合之特殊属性,也揭示着台湾民间社会自主性发展之澎湃的活动力与组织力”。寮村“张公信仰”祭祀圈的扩大也是如此,它不仅仅是祭祀区域和祭祀人群的简单扩大,同样也是在新的社会基础上所形成的村落文化认同的扩展。由村落轮值制度所形成的“张公信仰”巡神仪式表明,寮村村民共同体的观念开始超越以血缘意识和小范围的地缘意识为特征的宗族主义的限制,朝向以村落为中心的集体文化认同的方向演变。
(一)宗族格局与村落公共秩序
中国的土地改革过程,是国家第一次以强势进入村落公共空间,不但打破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皇权不下乡”的制度传统,而且打破了村落自主秩序所形成的宗族土地基础。但笔者从访谈中了解到,当时寮村来了一个外地村支书,成立了农民协会和村公所,由于语言不通,村支书对寮村无法进行深入了解,在村落事务商讨中,还是大量依靠上级任命的村长(本村人)和宗族头面人物,即掌握宗族话语权和文化诠释权的精英人物。因此,虽然寮村土地改革后的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族地产也被改分了,同时取缔了宗族机构的管理,具有正式组织化的宗族组织体系被瓦解了,具有制度化的宗族领袖也完成了转型,其作用的范围渗入到了村落公共空间。但是,作为宗族族权三大象征之一的族祠依然存在,村民依旧按照辈分给孩子起名,每年三次大的祭祖扫墓活动(清明、中元(注1)、冬至) 仍然存在,族人的互助交往通过人情圈继续得以维持。总的来说,“土改以后,村落出现了新的组织方式和政治认同,但宗族的共同体及其领袖却在新的组织体系中得到了延续”(王朔柏、陈意新,2004:185)。笔者认为,建国初期所形成的村落空间新秩序体现了村落内部权力组成部分寻求重新组合的努力,国家力量的进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村落宗族精英的改造,并使之成为了新的国家政权的中坚力量,在国家力量的进入与村落传统力量的共生共变过程中成功地寻找到了平衡点。
土改完成后积极开展的初级社运动,是农村社会军事化管理(杨善华,2000:107) 的前兆。初级社运动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改造农村政治组织结构的运动,在初级社中充分利用了村落小农经济生产协作的需求,将村民生产协作的中介从血缘联系纽带转向以地域为特征的互助组,虽然其中仍然保留大量同姓宗族成员间的协作,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不同姓氏的人员参与到这种生产协作之中。自此,村民的日常交往开始从本宗族所局限的“角头”中解放出来,在新的生产实践和新的社会交往中,“自己人”的认同意识出现了一种扩大化的倾向。如果用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分析方法来看待这种变化的话,则不妨可以说,它实际上反映了从原本的“自家人”(本族人)到“自己人”(角头人)观念的缓慢转变。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建立,从表面来看,宗族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的社会现实已经消失了,但是在未曾改变的村民日常生活方式中,宗族观念的影响依旧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之中(赵力涛,1999)。因为,“共和国初期是以集体化政策来改造农村社会,不得不以村落为基础来建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王朔柏、陈意新,2004:186),具体到村民,日常生产和日常交往依旧局限于地域之内,具体生产协作和生活方式没有大的改变,村民利益、自身认同和互助行为也依然局限在村民小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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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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