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史主要研究社会的精神领域,社会史主要研究社会的生活领域,二者各有侧重,又互相补充,成为新时期史学复兴的两翼。然而,到80年代后期,随着文化史和社会史的持续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如文化史往往只注意精神层面,特别是精英思想,而忽视大众观念及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而社会史又多注重社会结构和具体社会问题的描述,因而或显空泛,或显细碎,缺乏对人这一社会主体的关注,及与观念领域的联系。因而,一些学者开始思考文化史与社会史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可能。
首先提出文化史与社会史相结合问题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的刘志琴。她在1988年发表《复兴社会史三议》(《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署名“史薇”)一文,首次论述了文化史与社会史之间的连带关系,指出:“以研究人为主体的社会史的最高宗旨,是研究社会文化特质的形成、变易和流向的变迁史。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史实际上是文化的社会史,文化史则是社会的文化史。”她在同年发表的另一文《社会史的复兴与史学变革——兼论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共生共荣》(《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中,进一步加以阐发,文中指出:“社会和文化问题的交错、重叠、伴生已成为常见的规律性现象……社会史和文化史从不同的方位出发,实际上是沿着同一目标双轨运行的认知活动。”她在这两篇文章中,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文化史”这一学科概念,但致力于社会史与文化史的相互结合,以及将“社会文化特质”和“民族文化心理”作为研究的重心这一基本思路已经形成。因此,刘志琴1988年发表的这两篇文章,可以说标志着“社会文化史”这一新学科概念的最初形成。
此后,在刘志琴领导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文化室,开始明确提出以“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为以后一个长时期的主攻方向,并着手进行系列性长期研究计划,组织编写多卷本《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套书。1990年,在成都召开的中国社会史第三届年会上,该室李长莉又发表了《社会文化史:历史研究的新角度》(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一文,明确提出了“社会文化史”这一学科概念,并引入文化学的方法,对这一新学科概念作了比较完整的解说,对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意义,以及与文化史和社会史的区别等作了集中论述,提出社会文化史“主要研究历史上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其重心是“对历史上某一时期社会的整体精神面貌作出描述和解释”。
随后,199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文化室和《社会学研究》编辑部共同在北京召开了“社会文化史研讨会”。来自历史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等学科的30余位学者,围绕建立社会文化史学科的意义、研究对象和内容、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1993年,刘志琴又发表了《从社会史领域考察中国文化的历史个性》(《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3年第5期)一文,提出以社会史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文化问题的思路。
总之,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通过上述系列的讨论,“社会文化史”这一新的学科概念被明确提出来,并在学术界得到了一定的关注。此后至今的十余年间,社会文化史的学科理论建设和研究实践逐渐展开,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兴趣,使这一新学科日渐发展成熟,并作为社会史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得到认可。(注:这反映在后来一些学术综述性论著中对于“社会文化史”的介绍和定位。如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中,将“社会文化研究”与“社会生活研究”和“区域社会研究”并列为1986年至1996年十年间中国社会史研究兴旺发展的三个研究领域。另外,邹兆辰、江湄、邓京力合著的《新时期中国史学思潮》(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一书中,也在论述“当代中国社会史的实践”一章中,以“社会文化史悄然兴起”为题作了专门评述。)
二、社会文化史的理论与方法
自从“社会文化史”作为一个新学科概念被提出来以后,有关学者对于这一新学科概念的理论和方法曾有过一些讨论,发表了一些文章,召开过几次会议,提出了一些或同或异的看法。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社会文化史学科的内涵与定义、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下面分别作一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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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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