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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迪]狐魅渊源考憗
——兼论戏剧与小说的源流关系
  作者:刘宗迪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08-02 | 点击数:5167
 


  狐魅或狐狸精故事,源远流长,一直是中国民间叙事的重要话题之一:它最早可溯及汉代的九尾狐神话;到唐代业已广为流传,时有“无狐魅,不成村”之说(《朝野佥载》),其主题类型和情节模式此时已基本定型;而《聊斋志异》则俨然集狐狸精故事之大成。直到今天,狐狸精的故事仍在乡野村间暗暗流传,给民间大地平添一片扑朔迷离的神韵。

  一、狐魅传说与参军戏《打夜狐》

  民间叙事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为戏剧,一为小说(广义的“小说,泛指一切民间语言叙事,如神话、传说、野史、传奇、讲唱等,即《汉书·艺文志》所谓的“街谈巷语”、“狂夫刍荛之议”)。同一题材的故事,可能既演为戏剧,又叙为小说,文学史上不乏此类“同题材异体裁”之作,狐魅故事即属其例。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戏剧和小说这两种叙事方式,孰先孰后?

  对文人文学而言,戏剧无疑往往是小说的衍生物,小说先于戏剧,例如,宋元杂剧中不少作品就是改编自唐宋传奇小说。但小说与戏剧的这一源流关系,在民间文学中却难以成立,道理很简单,据小说改编为剧本并演为戏剧,首需能读懂小说文本,即需识字,然而,古代民间众生却多与文字无缘。

  村妇野夫,虽朴陋少文,不谙文字,甚至拙于言语,但却也因此而幸免于文化的束缚,置身于森严的文网言路之外,而天真未泯,故活泼烂漫,长于行动,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表情达意时,往往采取与舞文弄墨的文人墨客不同的方式,较之语言文字,他们更擅长于用肉体动作表达其思想情感,不是用绮词丽句,而是用维妙维肖的表演,来重温欢乐和忧伤、再历故事与传奇,也就是说,以肉体动作直接再现生活的戏剧,较之以文字间接反映生活的小说,肯定更为民间所擅长,也更易为民间所理解和喜闻乐见。明乎此,则可断定,对民间社会来说,戏剧较之小说,是更源始更方便的叙事手段,一个叙事主题在被文学之士用语言讲述或用文字记载以前,或许已经在民间被用肉体语言讲述着了。因此,正如古典神话是民间传说和巫戏的叙述一样(1),小说,尤其是传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戏剧剧情的叙述,在发生学的意义上说,戏剧先于小说,并为小说提供了故事题材和情节模式。我们不妨将民间叙事的这一特点称为“表演性”或“前语言性”,这一特点是治文学史(尤其是文体发生史)和民间文化者所应注意的,譬如说,由此观点出发,或可发现,唐代传奇中有些作品或许就是文人墨客对民间戏剧的“叙录”,并因而可被用作反映唐代戏剧表演情况的史料(2)。

  但文学史家囿于其知识分子的“文字中心主义”偏见,对此往往视而不见,颠倒了戏剧和小说的历史源流关系。他们因为习于透过文字理解世界,因此就想当然地认为文字是意义存在的渊府,其他一切非文字的叙事方式如舞蹈、戏剧等都是以文字为基础的,因此在涉及戏剧与小说的同题材现象时,就不假思索地将戏剧视为小说的衍生物,将表演视为文字的演义。实际上,文字自从其产生以来,就先被巫史阶级后被知识阶级所垄断,民间社会一直被排斥在文字世界之外。唯因如此,民间戏剧在最初并不象成熟的戏剧那样有剧本作为表演的依据,民间戏剧往往只是以表演的形态而不是文字形态(即剧本)而存在,在发生学意义,表演先于剧本,而最初的剧本作为对表演情节的记述,同时也就是富于传奇色彩的语言叙事作品,即小说。因此,小说在其初,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对舞台上真实发生的故事的叙述,人们往往将民间传说的产生视为虚构和想象的产物,毋庸是过高地估计了民间的想象力。

  循此理路,就不难发现,狐魅传说原本不过是对狐魅表演的叙述,而决非异想天开的奇谈怪论,这种表演就是所谓《打夜狐》。

  明代戏剧家朱权《太和正音谱》在论述杂剧角色渊源时,指出:“付末,古称苍鹘,故可以扑靓者。靓,谓狐也。如鹘可以击狐,故付末执瓜以扑靓是也。”又云:“靓,……古谓参军,书语称狐为田参军,故付末称苍鹘者,以能击狐也。”“付末”与“参军”是参军戏中的两个主要角色,田参军当即参军色,而狐称田参军表明参军戏有表演狐事者。参军戏中的参军色是被扑打戏弄的对象,则狐在剧中也必被打,朱氏称其说出自“书语”,则必非道听途说,此种表演打狐的参军戏,当即所谓《打夜狐》。

  《旧唐书·敬宗纪》云:“帝好深夜自捕狐狸,宫中谓之打夜狐。”杨彦龄《杨公笔录》亦云:“唐敬宗善击球,夜艾,自捕狐狸为乐,谓之打夜狐。故俗因谓岁暮驱傩为打夜狐。”谓俗以岁暮驱傩为“打夜狐”,可信,而谓称岁暮驱傩为“打夜狐”起于唐敬宗捕狐,则显系附会,一人兴之所之,安能普及风靡为全民的习俗?实则“打夜狐”作为一种驱傩仪式或游戏,早在南北朝时就已流行,《梁书·曹景宗传》云:“腊月,宅中作‘野’驱除”,《南史·曹景宗传》亦谓曹景宗“为人嗜酒作乐,腊时,于宅中使人作‘邪呼’逐除,遍往人家乞酒食。”“野”或“邪呼”与“夜狐”乃一声之转,以“夜狐”为“邪呼”等,当是因为史家不谙“打夜狐”之本事,而仅取其声尔(3)。

  由《南史》、《梁书》之称“打夜狐”为“作野驱除”或“作邪呼逐除”,正可证明此种游戏原非仅仅是简单的猎狐活动。唐敬宗乃声色之徒,承乃祖玄宗遗风,大设教坊,终日与一群俳优弄臣走马嬉戏,游乐无度,“打夜狐”必独具风情,否则他何以会乐此不彼?此戏宋代犹存,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云,每至腊月,“即有贫者三数人一伙,装妇人、神鬼,敲锣击鼓,巡门乞讨,俗呼为‘打野胡’,亦驱祟之道也。”(实际上,直到现在,每到岁暮年关,市井乡村仍有敲鼓作乐、沿门乞讨者。)其事显即“打夜狐”,其中有“装妇人”,即自古即存的男扮女装表演,论者认为此风最早可追溯及《礼记·乐记》的“杂糅子女”,并认为《盐铁论》的“胡妲”、《三国志·魏书》的“辽东妖妇”等,皆其类(4)。唐代教坊中即有此风,《乐府杂记·俳优》云:“弄假妇人,大中以来有孙乾、刘璃瓶,近有郭外春、孙有熊,僖宗幸蜀时,戏中有刘真者,尤能,后随驾入京,籍于教坊。”敬宗“打夜狐”之戏中,必少不了此类角色。男扮女装之戏,为表现女性的魅力,表演者必搔首弄姿、扭捏作态,以卖弄风情,因而必有浓厚的色情意味,此由后世戏剧的旦角表演可见一斑。

  置身于此种色情表演中的“狐狸”(当然是由人扮演)因而就染其艳风而成了性魅力的化身,狐魅的原型即此种扮演狐狸作色情表演的人。《古今词话·词话》引《洞微志》云:“郑继超遇田参军,赠妓曰妙香。留数年告别,歌《北邙月》送酒。明日,偕过北邙,故化狐而去。”前引《太和正音谱》谓狐称田参军,而《洞微志》则分田参军(赠妓者)和狐(妓)为二,当是讹传之故,实际上,田参军与狐,异名而同指,田参军言其在参军戏中的角色,而狐则言此角色所扮演。由妙香能歌且身分为妓,知其为艺妓也,正可证“打夜狐”戏的色情性。

  谓《打夜狐》为参军戏,尚有一旁证。《乐府杂录·俳优》云:“开元中,黄幡绰、张野狐弄参军。”唐代教坊艺人多有绰号,如后世梨园行的艺名,黄幡绰、张野狐即是,其中张的本名为张徽(5),而名之曰“野狐”,或许正因其在参军戏中作参军色扮演狐狸。

  谓《打夜狐》为参军戏,自然并不等于说参军戏皆演打夜狐,参军戏之得名,据说源于后汉贪官石耽(或云后赵石勒)参军的故事,后则引申泛指一切扮演官吏嘲弄权贵的滑稽戏,故又称为“假官戏”。

  参军戏以“打”为主,故戏剧史家往往想当然地定为武打戏,而由《打夜狐》之色情性可知,参军戏实亦不妨为“生旦戏”,即以表演调情为主的戏。实际上,戏剧中的“打斗”与“调情”,原非水火不相容,反倒常常是水乳交融的,因为“打”固然可以是敌我双方你死我活的武打,但也可以是男女双方有情有意、狎邪猎艳的“打情骂俏”,从而糅“声色”和“犬马”于一体,这一点在“打夜狐”戏中就体现的较为典型,此戏固然为色情表演,但由其又有驱傩除祟的作用,必作剑拔弩张、正邪相斗之势,表明其同时又为武戏。而这反映在狐魅传说中,就表现为狐狸不仅是一位放荡之徒,而且还是一位纠纠武夫(详下)。戏剧融“打”与“情”于一体,亦可见于有名的《踏谣娘》戏。《教坊记》述《踏谣娘》剧情,云:“北齐有人姓苏,

  鼻,实不仕,而自号为郎中,嗜饮酗酒,每醉辄殴其妻。妻衔悲,诉诸邻里。时人弄之,丈夫著妇人衣,徐行入场,行歌。……及其夫至,则作殴斗之状,以为笑乐。”表现苏鲍夫妻打架,似为武戏,但其戏剧效果为“笑乐”,又显系喜剧,知此剧所演实为藉夫妻打架之名表现调情之实。以“打”调情之风尚,可谓源远流长,它源于原始舞蹈,而盛行于民间节庆,对此拙文《百兽率舞》有专论,此不赘述。《踏谣娘》在中国戏剧史上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然而,论者多囿于字面,而将之与参军戏判然分别,而不知《踏谣娘》实即参军戏之一例。参军戏又名“假官戏”(或曰“加官戏”),正因其主要藉扮演官吏而嘲弄权贵得名,“假官”是参军戏的主要特征,而《踏谣娘》中苏鲍“实不仕”,却“自号为郎中”,正所谓假官也;又《踏谣娘》的主要表演夫妻殴斗,也正参军打斗调弄之义。参军戏与《踏谣娘》,一为通名,一为特例,非为两种不同的戏剧类型,此为治戏剧史者所应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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