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日民俗是象征性的行为
节日民俗的各种行为一般都是按照想象进行的象征性活动。
新年爆竹原本是为驱除除夕作祟的鬼怪,所以《荆楚岁时记》说:“正月一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9]后来发展出放鞭炮,传说是迎接灶神、财神返回人间。因此,它是一个象征性的行为。即便抛开传说不提,爆竹也是象征,象征时间的新开端。新年作为一年开端,其民俗活动最为丰富,象征性也最突出。祭神、拜祖、拜年是对人神关系、人伦关系的重新确证,即对于人类作为一个文化存在的确证。新年祭祀的神灵和祖先是最全的,原因在于:春节祭神、祭祖是对国人传统信仰的全面展示与重新确证!在新年,人们由此重温人神关系,以求获得神灵的庇护。这是我们宗教文化开端的象征。新年穿新衣、吃美食,是象征未来一年有新衣、有美食。春节拜年则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大臣为皇帝朝正,下级官员向上级拜年,晚辈为所有长辈拜年;而皇帝赏赐大臣宴饮、乐舞,长辈赏赐晚辈压岁钱。这一拜一赐之间,长幼尊卑等基本人伦关系与相关的道德规范就得到重新确认。
其他节日民俗也都是象征性的行为。端午悬挂菖蒲,是把它当成“蒲剑”来驱鬼辟邪。中秋月饼一定是圆的,因为那是月亮的象征。
看戏本来都是娱乐活动,但是,明清以后人们在节日观看戏剧,则是象征性活动,因为这些时令戏全部都是跟这些节日本身有关的戏曲剧目。清代宫廷节令承应戏:元旦有《喜朝五位》、《五位迎年》、《椒柏屠苏》;寒食有《追叙绵山》;端午有《灵符济世》、《祛邪应节》、《屈子成仙》;中秋有《丹桂飘香》、《霓裳献舞》;祭灶有《司命锡禧》;除夕有《升平除岁》、《迎年献岁》等等。民间节令戏也类似。舜九《擫笛余谈》介绍:正月初一有《打金枝》、《贵妃醉酒》等;正月十五有《上元夫人》、《闹花灯》、《大观园》等;三月三日有《蟠桃会》、《麻姑献寿》;寒食节有《焚棉(绵)山》;清明节有《御碑亭》;五月五日《曹娥投江》、《屈原投江》、《钟馗嫁妹》、《白蛇传》、《混元盒》;七夕有《天河配》、《长生密誓》;七月十五《盂兰会》;中秋有《嫦娥奔月》、《梦游月宫》等。舜九认为:“旧剧中之有应节戏,可以纪念过去之事实。盖表演于舞台,可使观者印象深刻,不致忘却。犹之过年食年糕,过夏节食粽子,过秋节食月饼也。”[10]可见观看应节戏,实际是节日习俗的一部分。人们通过舞台艺术,直接展现对于节日的想象。
采用何种行为来展示人们对于节日的想象,同样是一种文化选择,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古代儒家知识分子对于节日行为的选择彼此也常常不一致。前文所引《礼记·月令》说夏至应当“止声色”,郑注对此就颇不以为然:“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夏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今止之,非其道也。” 《礼记·月令》说冬至也要“止声色”,郑注云:“声,谓乐也。《易》及《乐》、《春秋》说冬至,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此言‘去声色’,又相反。”由此可见,同为儒家经典,《礼记·月令》对于节日行为的规定与《周易》、《乐》和《春秋》也存在矛盾。
节日民俗既然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那么它本身就是一种宗教性或艺术性的生活。其本质并不在于给生活提供科学价值,而在于为生活赋予道德价值或艺术价值,由此美化生活,从而使生活更加有趣,更加丰富多彩。这是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而不是横加指责。
三、无法完成想象性的节日民俗行为是中国现代都市病
吃饭、睡觉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完成这类行为是人类本能,那算不上文化行为;而完成一个符合自己社会身份的吃饭行为和睡觉行为才具备初步的文化特征。能够完成一种基于想象的象征性的行为,才是真正具有文化意义的行动。
由于节日民俗是以想象作为基础的,实施这种行为非常类似于艺术表演。而生活中的绝大多数民众并非艺术家,并不具备表演能力。他们是怎么认同了自己的民俗角色并完成节日民俗的“表演”呢?
中国节日传统绵延不绝数千年,所有人自幼即沉浸在传统之中,一切节日民俗的象征性活动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无须思考,更没有怀疑。还有各种民间历史传说来论证节日习俗的来源,所以,民众完全把节日的象征性的行为看做对于历史的重现,甚至于看做是实际生活的需要,根本不是表演。人们只要按着习惯做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民俗行为,就能够享受艺术化的节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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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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