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因为日本民俗学对于二战前日本的国策并没有多大的参与,也就没有像德国民俗学那样以战败为契机追求学科方向的重大转换,本质主义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手法一直继承延续至今。以日本民俗学来说,对民俗学政治性的关注度的提高,对源自德国民俗学的Folklorism的关注度的提高,也只不过是最近20年左右才呈现出来的状态,直至今日,也很难说其观点和见解已经得到充分地吸收。从世界性的视野来看,日本民俗学对于“民俗学的政治性”感觉是非常迟钝的。正因为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的民俗学者中存在着无意识地、无自觉地参与文化政策的人。
日本的文化保护政策⑦ 其开端可追溯到19世纪末。在近代日本开始不久的1871年(明治4年),为了保护称为“古器旧物”的有形文化,已经由太政官发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方”⑧。根据精通近代文化财政策史的高木博志的研究,这个时期的文化保护政策(当时“文化财”这个词语还没有被使用)的目的,“是在对以明治初年废佛毁释为代表的破坏前近代文化‘传统’的反省之下,以谋求日本皇室的独特文化‘传统’的彰显”,就其政策的根底来看,“在国民国家形成之际的国际社会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认识:为了成为‘一等国家’,如同俄罗斯、奥地利、英国等王室那样拥有独特的文化‘传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一件“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以伸张皇室权威为目的而进行的事情”⑨。以这样的运动为背景,明治政府在1897年(明治30年)参考了欧洲的文化保护制度,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形成了有关“特别保护建筑物”以及“国宝”的制度。以此为契机,在东京、奈良和京都设置了帝国博物馆(后改为帝室博物馆),又在1919年(大正8年)制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并对史迹(具有历史渊源的地方、古建筑物和遗迹)和名胜(艺术以及观赏价值高的景观)进行登录。此后,在1929年(昭和4年),日本政府把“古社寺保存法”改成“国宝保存法”,把“特别保护建筑物”和“国宝”进行统一的登录,并在1933年(昭和8年)为了防止具有文化性价值的文物流向国外,还制定了“有关重要美术品等的保存法律”。这些法律制度,一直延续存在至文化财保护法开始实施的1950年(昭和25年)。
对于这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文化保护政策,就像高木博志所指出的那样,应该考虑到其中所蕴含的在国民国家成型期的皇室权威以及国家象征的形成——这个比之文化保护更为深刻的意图。但是,在这一时段,在这些国家的文化政策中没有包含非物质文化,全部都是有形的物质文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因为有奈良县法隆寺(现在登录为世界遗产)的金堂遭遇火灾等事件,于是,以大量国宝被烧毁为起因的文化保护的趋势得以高涨,在1950年(昭和25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并设置了主管文化财的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文化财”这个词语在法律上被确认,就是以这部法律为嚆矢。这个委员会的事务局在1968年(昭和43年)与文部省文化局统一合并后变成文化厅,而委员会本身成为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以及文部大臣的咨询机关(又在2001年改组为文化审议会文化财分科会)。这之后直到今天,作为政府部门的文化厅和这个审议会,成为承担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本的文化财保护行政的核心⑩。这个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对日本民俗文化的保护政策来说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
在这个文化财保护法中,文化财被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以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在“有形文化财”之中包含有“民俗资料”。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具有“民俗”这个名称的对象物,首次被列入到文化保护的政策中了。但是,以实际状况来看,在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之时,成为其保护对象的只是民俗的物质性的侧面。另一方面,对于“无形文化财”,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是戏剧(11)、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性的存在,对我国来说在历史上而且在艺术上具有较高的价值”,因为具有注重艺术性以及审美性的优位主义范畴的意识,浅显的根植于生活之中的民众文化的民俗,在这里是被排除在外的。顺便提一下,被列入教科文组织第一次到第三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的日本的能乐、人形浄瑠璃文乐、歌舞伎,正是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被认为是“重要”的一些项目,是从已经被登录于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项目中挑选出来的(12)。
在当时的日本文化保护政策中,只是把作为有形文化的民俗当成保护对象,民俗是被排除在无形文化之外的,在此,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事实是,只有来自职业专家的艺术的优秀的戏剧、音乐以及技术才是其保护的对象。针对这样的把民俗进行低位定位的作法,就产生了以提高民俗资料法律性地位为目的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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