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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武]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作者:郑智武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3-03 | 点击数:10637
 

  注释:

  {1}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 Oxford University,1988,p219

  {2}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612.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08.

  {4}郑智武.论表演者权体系[J].中北大学学报,2010,(4) :58.

  {5}唐广良.三大主题的关联性[N].北京: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01(3).

  {6}管育鹰.知识产权事业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5.

  {7}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法制与社会发展[J]. 2005,(5):75.

  {8}[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吴叡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6.

  {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5条

  {10}Allan Pred,“Place as Historical Contingent Process: Structuration and the Time Geography of Becoming Places”,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y,Vol. 74 ,1984 , pp. 279-297.

  {11}赫维人,潘玉君.新人文地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1-35.

  {12}David Seamon, A Geography of the Life world:Movement, Restand Encounter,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79:54-57.

  {13}周显宝.人文地理学与皖南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J].文艺研究,2006,(4) :76-90.

  {14}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 :77.

  {15}[英]洛克.政府论[M].叶企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9.

  {1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9-40.

  {17}参见《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4条.

  {18}参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40条.

  {19}参见《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第1条第40款

  {20}参见《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第6条.

  {21}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1-192.

  {22}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11-04(理论).

  {23}任丹丽.关于集体成员资格和集体财产权的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64.

  {24}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 (2) :48-49.;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 -01(3)

  {25}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26}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2.

  {27}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江淮论坛,2003(4).

  {28}梁隆乾.谁是民族民间音乐的主体[J].民族音乐,2007(1)

  {29}曹新明.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向[J].法商研究,2005,(5).

  {30}参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3号判决书

  {31}参见我国文化部文件:文社图发[2007] 21号;文社图发[2008]1号;[2009]6号

  (本文刊于《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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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4-02-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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