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神话学家袁珂先生的名著《中国古代神话》和《中国神话传说》最典型地体现了中国现代神话学“文本派”的基本方法。在西方现代神话理论的观照下,中国古代的汉语神话无疑只是以片段的形式散见于诸多古籍当中,研究中国神话的学者将这些神话片段从各种古籍中剥离出来,再根据西方神话的分类原则和分类体系,重新连缀起来,于是这些经过重新整理的神话故事也就在顷刻之间衍变为无语境的纯文本。如果说在这些纯文本背后还存在什么语境的话,那么这些重构过的神话文本的语境只能是现代民族国家对于文化合法源泉的当代历史诉求。于是,人们完全有理由反问:这样经过重构的神话还是“本真”的中国古代神话吗?
本文的主体部分是对《尚书·吕刑》篇的神话学研究,以及对于《吕刑》神话研究之学术史的案例研究。之所以选择《吕刑》作为研究和试验的对象,理由如下:第一,《吕刑》中记载了数则被现代神话学者们反复定义的神话母题,这些神话母题都曾经被现代学者根据神话学的分类原则从原文中提取出来作为神话学研究的客观对象,同时将《吕刑》原文中的非神话部分弃之不顾,从而典型地体现了中国现代神话学将文本抽离语境的研究方法。第二,《吕刑》中的神话主体——皇帝、蚩尤、苗民——的名、实关系是今、古文家和现代学者之《吕刑》阐释的焦点。无论是今文家从语境出发将皇帝解释为上帝,还是古文家和现代学者从“文本间”的关系出发将皇帝解释为黄帝、颛顼和帝尧,古今学者都企图从《吕刑》神话的主名问题入手以释读其基本的文义,这更是典型地体现了传统经学和现代学术共通的重“神的故事”而轻“神的故事”的宗教——意识形态阐释立场或倾向。由于《吕刑》阐释的学术史典型地体现了本土学统和外来学理相接轨后的现代神话学实践,因此也就可以成为我们通过此类的文本解读及语境体验的方法反思现代神话研究方法论及其问题意识的理想材料。
本文对于《吕刑》神话的解读立场及其方法与前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将《吕刑》中讲述的神话故事母题与其种种异文的“文本间”关系视为《吕刑》这一具体的讲述文本借以生成的口头文学背景。换句话说,与《吕刑》讲述的神话故事母题相关的种种异文是作为某种类型化的传说整体性地构成了《吕刑》据以生成为讲述文本的具有历史深度的全部传统。这样一来,我们就能考虑,在具体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吕刑》的作者如何将流动中的和传统中的“某一类”文本凝固为现实中的“这一个”文本,[16]从而完成了中国神话从口传形式向书写形式的“这一次”过渡,并且成为可与汉文化以外世界上的其他古典文明相媲美的古典神话形态。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神话形态的多重存在样式,即神话的文本形态和语境形态,普遍形态和文化形态,以及抽象形态和讲述形态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17]《吕刑》篇中“善神战胜恶神”以及“上帝命令光明之神开辟天地”的故事母题都属于神话文本的抽象形态和普遍形态,而《吕刑》本身则是神话普遍形态的文化性生成,即《吕刑》本身已生成为语境化的讲述文本形态。神话的抽象形态和普遍形态都是现代学者的研究结果,因而是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的,据此,斯特劳斯认为神话具有超文化的性质有其充分的理由。但是,相比之下,神话的讲述形态、文化形态和语境形态比较起来则难度较大,也难以被理论所把握,正是以此,《吕刑》的全文作为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中的“这一次”神话讲述才被使用普遍性话语的西方现代神话学者,以及同样致力于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现代神话学者所断然拒绝。
行文至此,现在我们也许可以就中国现代神话学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做一简要的表述了:其一,意识形态的阐释及建构立场及其效应。这一立场源于本土传统的经学并因现代民族国家重建文化历史合法性——现代意识形态化的需要而得以延续。其二,从“文本间”出发的研究方法。此种方法论原则在本土学术传统中原本也有深厚的土壤,并成为现代西方神话理论进入本土传统文献材料时的有效路径。研究古代神话的现代学者们在努力重建中国古代的神话系统时,专注于文本的阐释和重构,使得从“文本间”出发的方法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于上述两种倾向,中国现代神话学对中国古代神话的研究最大化地忽视了对于神话叙事语境的具体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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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文学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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