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族群”从纯粹的术语变为日常生活语汇之后,其使用也就变得随意了。在美国社会里,当一般人提及某群体是“族群”时,可能根据主观情感标准,也可能根据肤色,更多的则根据某些在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对“他者”的刻板印象,即某些明显看得见、听得着的东西。“族群”已成为具有伸缩性的词。“华人”,可以是一个“族群”,但又可以被归入另一个更宽泛的“族群”─“亚裔美国人(Asian American)”。而“亚裔”这个族群概念又不一定把来自南亚,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移民和后裔包括在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是,如果比较它们的一般用法,“族群”在英文里的规定性要比在汉语里强些,其某些规定性甚至比汉语“民族”一词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它只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和政治上弱势的少数民族群体。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美国犹太人。犹太人在世界的许多地方都被视为ethnic group。这点,在韦伯的著作里可以看到。犹太人,在中世纪的西班牙,在帝俄时期的俄国和东欧的许多地方,更不用说二战前后的德国,都被当地统治者和一般民众视为欲除之而后快的群体。但是,尽管犹太人在全美3亿人口中不足600万,我们还是几乎看不到有谁把ethnic group同他们联系在一起。显然,他们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强大的院外集团,以及对整个传媒系统、电影电视业的垄断,使他们不再被视为弱势,从而,也就没人用ethnic group 称呼他们。象“族群”在西文里的这种规定性,在中文的“族群”概念上是没有的。中文“民族”也同样没有这种规定性。所以,比之于西文里的“族群”,在一般用法上,中文的“族群”(就字意上看)和“民族”实际上更接近于英文的peoples。
目前,中文里涉及族体的术语之所以有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文已有的“民族”一词在一般用法上,除了英文ethnic group 所特有的对主流和主体的负面规定性外,已可以包容这类术语的其它含义。所以,我们如果非得在中文的学术讨论里使用“族群”的话,把它重新定义也并不是没有意义(郝瑞,2002)。但是,必须清楚的是,西文里的“族群”绝没有族体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含义,它只是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在民族国家的语境里,才得以突显。由是观之,“族群”在西文里的象征意义远比其实际形式重要得多。可以相信,随着欧盟这一新的国家形式的发展和成熟,至少在其所辖地域内,何为族群将被重新定义。
2.中国语境里的“民族”
我们也可以从汉语“民族”一词的使用和意义衍生过程来获得一定的启示。
梁启超一代的知识分子引进日文民族一词实为西文之“nation”。对此,应当是没有疑义的。由于汉字的特点,民族一词很快流传开来,并形成广义的用法(费孝通,1981,1984)。上世纪上半叶,我国一些老一辈民族学者已用这一概念来泛指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群体。但是,从前些年正式公开的中共早期文件来看,第一代的共产党人一开始在革命过程中所沿用的民族概念实际上是民族国家的民族,也就是“nation”。早期中共涉及少数民族的文献都强调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一直到1937年,民族自决一直都是中共许多革命纲领、草案中有关民族问题的主导思想。例如,1931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再度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草案不仅承认“弱小民族”有“完全的权力”从中国分离而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同时,它还提出,蒙古、藏、苗、朝鲜等族,如果是居住在中国境内,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加入或退出中华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地域(统战部,1991: 166)。类似纲领口号在抗日战争之前的中共文献中比比皆是。抗战爆发之后,为了全民抗日,尤其在长征徒中亲历了复杂的民族状况,中共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才由“自决”转为“自治”(江平1991)。但是,中共领导人一直到建国前夕还考虑建立苏联形式的联邦体制,毛泽东还为此要求李维汉作可行性研究,而李的结论最终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确立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同上揭文,参见:纳日碧日戈,2003)。
综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当年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是与当时国际大环境,尤其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分不开的。自19世纪始,出于争夺国际市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民族(nation) 成为国际政治的主要语汇。出于对殖民地和其他被压迫人民的同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许多论述中对诸如nation、nationality、people等术语使用得相当灵活,他们并未拘泥于严格的学术定义,而是更多地根据写作的政治需要。例如,马恩的《共产党宣言》就把所有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称为“nation 或 nationalities”(见Connor,1984: XIV)。在一定的程度上,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是在反抗的意义上使用“nation”这一概念。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无产者首先应将自身组织成“nation”。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对这个概念的使用不是建立在布尔乔亚的理解(the bourgeois sense of the word)之上(Marx and Engels 1998)。如果我们联想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其它著述,我们可以确定:尽管他们视民族(nation)为强而有力的社会和历史现实、为“标准”(normal)国家(state)及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Tishkov,2000),同时他们也看到它是一个特殊的概念,是一种象征和隐喻。
与此相应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按政治的需要来理解nation。并在有关如何尊重与理解被压迫人民地位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论。这场争论的直接结果是考茨基(Karl Kautsky)代表欧洲共产主义者在共产国际伦敦1919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W. Wilson)也提出了相同的主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决主张虽与威尔逊没有关系,但是,应当考虑到的是,这一主张在19、20世纪之交的国际政治环境里已成气候。苏维埃俄国建立之后,列宁在这一问题上也有很多阐述,主张原沙俄统治下的各民族都有充分的自由进行自决,按各自的意愿脱离俄国。由于列宁去世得早,他的这些设想并未实现。
革命的实践和经历使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国的民族状况:少数民族与汉族交错杂居,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联邦制被认为不仅技术上不可行,而且也与国家(country)在历史上形成的发展走向不符。从而,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为了体现各民族群体无论大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民族”,遂成为所有民族群体的认同单位。必须提请注意的是,中国许多认同为人所知,是在国家营建(state making)过程中出现的,这同大多数国家的少数群体认同建构的背景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政府是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而进行民族识别,其目的是为了对少数民族实施特定的社会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上的优惠,希望以此来保证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以及国家主权的完整。
但是,必须看到,如果仅仅象有些国外学者说的那样,中国政府实施民族政策的目的仅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因而是汉族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变相表现,也有欠公允。如果仅为此目的,没有必要实施这套复杂的政策。所以,在此,我们还需考虑到中国共产主义者进行革命的初衷。国际学术界公认的研究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威、匈牙利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科尔内(J.Kornai)指出,共产主义者相信他们信奉的理想超乎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意识形态,因此视他们从事的革命活动为一种“救赎”(deliverance),或“弥赛亚”(the Massianic)式的实践和慈善事业(Kornai,1992: 4961)。所以,意识形态理念决定了社会主义中国在本质上必然要实施特殊的民族政策、在国家形式上打破民族国家的既定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实现他们对人民所作承诺的具体实践。为此,才有民族识别工作的出现。其时,“民族”作为用以承负不同民族实体(ethnic entities)的用语早已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我在福建省档案馆查到一份1953年福建省民政厅对晋江陈埭镇回族村民的调查报告发现,当年被调查的村民已用“民族”一词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调查在民族调查之前进行,目的是为了尝试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民政厅,1953)。因此,使用“民族”来指涉和区分不同民族实体在当时是很自然的。那时,“族群”这个概念甚至在英文里也少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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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2-11-29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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