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社会”的对峙框架与“地方史”研究的兴起
在中国史学界,国家--社会二分框架的导入直接与西方中国学界对一些传统命题与模式 的反思和修正密切相关。比如柯文(Paul A.Cohen)的“中国中心观”,就是直接针对费正清的“冲 击--回应”架构而提出了“内部取向”(internal approach)的局部精细研究和“移情”(empathy)的直观经验法来对抗传统中国学的总体性叙事。(53)经过多年反思和研究经验的积累,西方中国学研究者已普遍达成了以下共识,即把中国传统与近代化之间的不兼容性当成一种研究前提是错误的。一位法国学者声称这种错误有可能导致:“我们所认为与近代化密不可分的,如机构制度、社会准则、精神面貌及物质生活方式等方面,在远东或在其他地方,历史上曾试图转移,甚至有时完全替换传统的组成部分的种种尝试被视为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种在我们眼前进行并且起点很容易找到的过程,主要是由外来的原因而引起的。”(54)
这些西方研究者发现,中华帝国早于西方建立起了一套经济安全和社会保障制度时,近代欧洲各国还远未着手建立起类似的制度。换言之,中国的古代制度结构中早已包涵着近代化设计所需的要素,如果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或在广义上理解现代化,也许我们应该既不牵涉近代化与西方化在时间上的对应,亦不牵涉到它们之间理论上的对应,即使从某一时期开始,西方化应该算是中国近代化经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55)细酌这一表述,我们会发现它既想急于否认近代化与西方化在历史上造成的偶合现象具有一种必然性,从而撇清近代化与西方社会的天然历史亲缘性。同时又难以摆脱以现代性建构中的西方历史经验作为衡量中国现代化程度的普世性标准,只不过认为东西方进入普世阶段的时间表现得有早有晚而已。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路径仍受“韦伯式问题”的强烈影响,即仍是想方设法地论证中国历史可以和西方社会分享现代性因素发生和建构的历史方式,从而反向证明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的可能性。这一总体导向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史研究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论”和“心理主义”流派中的中国文化传统与新教伦理的发生学比较,实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如果说真在方法论上存在着区别的话,那就是这一导向引发了对中国制度变迁与基层社会组织运作非整体化式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具体策略就是,通过运用地方史分析的方法,展开对国家--社会二分框架的移植与修正。
平心而论,除了个别的模仿之作外,在中国大陆学界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尚没有出现真正运用国家--社会框架具体分析中国历史的成功作品,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析架构,“国家--社会”的模式首先在社会学界作为替代极权主义、革命动员与现代化理论的工具而流行开来。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史研究往往从整体论出发,强调民间社会与封建极权国家的对抗关系,并以阶级分层与利益纠葛之间的互动来界定这种关系,从而为革命动力的发生提供合理性的背景解释。这一策略表述由于服从于整体的目的论目标,所以在落实于具体的研究时,其粗糙的利益分层的阶级分析模式,往往美化或歪曲了农民阶层在历史上所处的实际位置和作用,比如对“农民战争”的分析就常摇摆于“进步”和“反动”的二分结论之间。而社会学界采取的政治经济学式的切入方式,则首先假定官府与民间的场域区分是建基于权利分化与平衡关系的表述上的,这种表达需要假定各自作为权利自主实体的存在,并构成相互对应的关系结构,而对双方对峙、互动、谈判和冲突中权利边界的设定、交换与变迁,以及相应造成社会秩序中法则变化的分析,成为国家--社会模式的焦点性论域。(56)如果把这一模式应用于社会史研究,它与以往整体论框架的区别在于,它不表现为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目的论叙事,而特别关注相当微观的社会权力边界的勘定与检视,及各种社会势力在争夺这些权力资源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历史形态。这一取向直接拓展出了“地方史”研究的新境界,以往不被整体史注意的城市史、社区史、宗教礼仪、基层组织、士绅构成等历史面相,通过不同的叙述方式纷纷进入 了历史学家的视野,并分割出了各自的研究空间。
“国家─社会”框架的基本主旨是建构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与王权相对抗的历史 事实基础上的,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自主空间如“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构成分析,使得这一框架的使用在西方社会学界具有相当特殊的历史时效与阶段性内涵,这点已被哈贝马斯所反复申说。(57)当这个概念系统被从西方语境中抽取出来并挪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中时,一些论者也是强调社会空间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特别是在界定地方精英的能动作用时,往往强调其与国家相制衡的冲突一面,从而与传统“士绅阶层论”注重士绅对传统国家机构的功能补充作用有所区别。(58)但是这种“冲突论”成立的理论前提是,士绅必须具有独立于国家控制的权利意识与权威结构,而且其权利的自主性边界完全可以在地方与国家的分立格局中清晰地勾画出来,这类边界的确立也能为地方精英标示出与国家进行互动的谈判场域。可是如果根据中国自身的历史经验,情况可能会恰恰相反,费孝通曾用“差序格局”的社会学理念揭示出中国人际关系边界模糊、相互重叠的历史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精英本身可能就缺乏类似西方那样的明晰可辨的“权利”观念,故而根本就无从谈起其如何在实质意义上与国家构成对 立的谈判关系。(59)
尽管如此,我们仍应该看到,西方中国学界应用“国家--社会”框架开辟的地方史分析路径,仍为中国历史的研究带来了焕然一新的感受。这一框架的运用对于中国思想界与社会史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应深究其是否符合某个社会理论原创者用之梳理西方历史时所持的原意,而在于其具体的移植是否能真正改变我们提问历史问题的方式。国家--社会关系被设计成一种在空间对立状态下的相互自主的结构形式,即使这一假设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基层社会复杂的文化内涵与秩序特征,也可帮助我们超越目的论式的逻辑论证和整体认知传统,以及伴随其中的意识形态限制,更能克服心理主义分析传统忽略制度变迁分析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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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正来学堂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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