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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夫·泰顿]音乐及其可持续性
  作者:[美] 杰夫·泰顿 (Jeff T. Titon)   译者:张伯瑜 王先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6-01 | 点击数:13286
 

  在保障权利和保护遗产方面,相关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Seitel,ed.,2001)。一些政策宣告已具有法律效应。这项关于保护权的讨论源自于全球性制药公司对土生植物和本土医药知识的过度开发而招致的强烈抗议;同时,也是对全球唱片销售中过度开发本土音乐的抗议,因为它们没有对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补偿或从他们那里获得许可,而这些组织的知识和产品被跨国医药公司以及那些音乐人和唱片公司用于赚取大笔的利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主要的国际权利保护机构,通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制定出国际版权法来保护机构(如团体)和个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关于遗产的讨论逐渐导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ICH)的出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项对签署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参照了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提出了“非物质”遗产类型。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旨在保护“有形的”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如:巨石阵、自由女神像,几内亚的宁巴山自然保护区和中国的长城。有形文化古迹被认为是“人类创造才能的……杰作”,而自然景观直接围绕可持续性的问题进行讨论:是指那些“从科学或保护的观点来看,最重要的且有意义的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然栖息环境,其中包括那些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临灭亡的物种”(http://whc.unesco.org/en/critei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2008世界遗产和可持续发展公约》提出了可持续性的具体内容:“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里,应该以创新和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世界遗产,强调人类和自然遗产在反对霸权趋势中的作用。通过对文化差异的理解,不同的民族可以找到他们能够对更可持续发展世界做出自己贡献的机会”(http://whc.unesco.org/en/events/431)。

  《2003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制定于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的原则运用于“非物质”传统领域,其定义为:

  社群、团体,有时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示、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及其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社群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其与自然和历史的相互关系,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身份认同和延续的感觉,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考虑到该公约的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符合各社群、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参见第二款,网址: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pg=00006)。

  保持传统和保持生物文化多样性互相促进,这种定义受到广泛欢迎。然而,正如我在本次讲座引文中所指出的那样,该定义结尾的“可持续发展”一词具有历史的局限性。

  《200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目标十分明确:维护(safeguarding)。实际上,在公约的规划阶段,概念化的术语是变化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用过“民俗”(folklore)一词,但许多人认为其有殖民主义倾向;它最终被“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替代。保护(protecting)和保存(preserving)最终被“维护”(safeguarding)所取代,此词在《公约》中被定义为“措施旨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该遗产的各个方面。”(参见第三条,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这些目标承认过程,也承认最终结果,从这些目标中可以看出维护不仅涉及到保存和保护,而且也涉及宣传和振兴,多种旨在保持音乐文化健康的措施,而健康的音乐文化可以持续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含义很广的定义。

  然而,到现在为止,要达到这些目标仍然非常困难,部分原因是因为《公约》的基本机制迄今为止仅限于由距离遥远高高在上的国际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一些公告,确定某些特定传统属于非物质文化纪念碑或“杰作”。很大程度上,一些空洞的公告强化了这样一个概念,即遗产更像一项发明创造,一项旨在附加价值的文化建设,而并不是对一些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的发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念碑主要是通过表演艺术,“流行和传统的文化表现方式”以及它们所进行表演的“文化空间”得以展示。(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pg=00105)。这些表现方式和空间必须“处于岌岌可危”的情况,以便被遴选出来加以维护。例如,目前有大约90项与音乐相关的名作,包括阿尔巴尼亚民间平行复调、亚美尼亚杏木双簧管音乐、孟加拉缽歌吟唱、不丹的德拉梅采面具舞、柬埔寨的皇家芭蕾舞蹈、中国古琴及古琴音乐、格鲁吉亚复调音乐、印度吠陀吟唱,等等。(其名单可以在下面的网站中找到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pg=00107)。虽然该条约刚产生五年,而且并不是所有国家都签署了(很明显,美国就没签署此条约),但明显的是联合国的这项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策略有时在相互关联性原则上就遇到挫折,这就是说它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在某些时候与条约的目的截然相反。我在此将分析一个例子。

  2003年,柬埔寨皇家芭蕾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topic=mp&cp=KH#TOCI),这为那些反对皇家芭蕾和新作表演的柬埔寨艺术传统主义者在当地文化争论中提供了强大的武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告显示:“皇家芭蕾舞有着一千多年的历史,与高棉宫廷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皇家芭蕾舞通常在皇家大典和仪式上演出,如国王加冕、婚庆、殡葬和高棉的节日。这种艺术形式受到柬埔寨人的崇尚,而在20世纪70年代差一点就消失了。由于具有神圣的象征性意义,芭蕾舞蹈体现了文雅、尊重和灵性的传统价值。其剧目传承了与高棉人起源相关的传说。因此,长期以来柬埔寨人非常尊重这一传统,并将其视为高棉文化的象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声称,皇家芭蕾舞“面临着巨大困难(如缺乏资金和适当的表演空间等),现代传媒的竞争,以及仅仅变为旅游招牌的风险。”这种表述似乎是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将皇家芭蕾舞视为固定剧目的表演单位,将不可避免地重复建构着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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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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