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史是中华舞蹈史和中国民族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民间舞蹈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集体传衍、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具有数百上千年的历史。各民族在民俗事象中通过歌舞形成表现民族历史、宗教信仰、生产知识等,宣传教化自娱自乐,且相沿至今。少数民族舞蹈史基本上是各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史。少数民族舞蹈在很早以前就不断传入内地,并对中原王朝宫廷乐舞产生深刻影响,其中一些民族成为中原地区乃至全国的统治民族,他们的舞蹈对汉族文化的影响更具有普遍性。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历代中原王朝对外进行经济和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在中外乐舞文化交流、传播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少数民族舞蹈在中华舞蹈史中的历史地位应给予充分的肯定。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少数民族舞蹈史;宫廷乐舞;乐舞文化交流
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文化,由于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历史地位,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对自娱自乐、宣传教化,少数民族歌舞对中原宫廷乐舞的影响与交流,少数民族对中外乐舞文化的传播,少数民族舞蹈文化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独特的历史作用,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少数民族舞蹈在中华舞蹈史中的历史地位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评价。
一、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的类型和社会作用
我国各民族的民间舞蹈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集体传衍、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我国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具有数百上千年的历史,在少数民族舞蹈史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些名不见经传的民间舞蹈,在史书中很少留下它们的踪迹,记载也很零散,在一些风土志、文人的见闻游记、地方史志等有一些笔录。从历代王朝载入正史的舞蹈文献看,从唐宋乐舞的辉煌顶峰,到明清乐舞的逐渐萧条,这是仅就汉文记载的宫廷的、汉族的乐舞文化而言,况且其中有不少乐舞是从少数民族地区传入中原的。从现存大量的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形态分析,在某些民间舞蹈的基本步伐和风格中,仍可寻觅古代少数民族乐舞风韵的蛛丝马迹。它说明历代中原王朝的更迭,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舞蹈的传衍并未产生直接的影响,各民族人民以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传承方式,在民俗事象中通过歌舞形式表现民族迁徙史,纪念祖先创业的伟绩,传授生产技能、生育知识,传播宗教信仰等等,以此抒发情感,自娱自乐,且相沿至今。可以说,少数民族舞蹈史基本上是各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史。
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的种类和风格样式之多是无与伦比的,据我国民间舞蹈集成普查,我国的民间舞蹈品种包括汉族在内约有一千多种,然而人口只占全国8.98%的少数民族,其民间舞蹈却占全国民间舞的50%左右,可见少数民族地区被誉为“歌舞的海洋”是名副其实。民间舞蹈的创造和传承过程大多是在特定的民俗事象中进行的,各民族传统的年节、婚丧礼仪、宗教祭祀活动等,为民间舞蹈的传承提供了特定的时空坐标、表演环境,在内容上提供了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同时,民间舞蹈以人体规律性的动态为媒介,表现、传达民俗事象的主旨和内涵。从民俗文化的视角,从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的表现内容及其社会功能分析,大体可分为信仰民俗舞蹈、岁时民俗舞蹈、人生礼仪民俗舞蹈等类型。
我国少数民族的信仰民俗是一种历史久远、内容十分复杂的文化现象,它广泛地影响或支配着少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往往通过氏族部落宗教祭祀仪式和舞蹈,始终保持着流传趋势,它们是各民族祖先生存的精神支柱。这部分属于信仰民俗的舞蹈,我们通常称作“宗教、祭祀舞蹈”。恩格斯指出:“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始宗教信仰包括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其中以舞蹈形式表现“宗教祭典”为内容的,既有原始宗教、祭祀舞蹈遗存,又有许多民俗舞蹈成分。80年代以来,据全国民间舞蹈集成普查,这部分舞蹈约占各民族民间舞蹈的一半以上。如果再将现在已由祭祀转化为自娱性和表演性的舞蹈或自娱与祭祀参半的舞蹈也计算其中的话,约可高达80%以上,可见宗教、祭祀舞蹈在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及其发展史上占有相当的分量。流行于阿尔泰语系各民族的萨满教和《萨满舞》、纳西族东巴教和《东巴舞》、广西诸族《师公舞》等,均是巫师做法事时表现人和神灵之间交流的巫舞。此外,各民族不少传统民俗节日大多是由原始祭祀活动演变过来的,与原始信仰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景颇族大型祭祀节日和舞蹈《木脑总戈》,土家族大型祭祖仪式和《摆手舞》、《毛古斯》,瑶族大型祭祖节日盘王节和《跳盘王》系列舞,苗族大型祭祖仪式“吃牯脏”和《木鼓舞》、《芦笙舞》,壮族祭祀节日“蚂节”和《蚂舞》等,其中有不少保留着传统的祭祀程式和舞蹈形态。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祭祖仪式和舞蹈,几乎占据祭祀舞蹈的全部,人们以为只有隆重的祭祀,才能得到祖灵的庇护,因为祖灵是直接掌握人们命运的。藏传佛教法舞《羌姆》,是迄今保留最为完整的人为宗教舞蹈形态,它是以舞蹈形式宣传教义教规、显示佛法形象、表现驱鬼镇邪的法舞。少数民族信仰习俗中的宗教、祭祀舞蹈,由于它们不可避免的受到其他宗教成分和现代人思想意识的影响,其功能和形态已不可能是本来意义上的原始宗教祭祀舞蹈,而是古今交错、真伪混杂的产物,是信仰民俗舞蹈文化的历史积淀,对于研究原始舞蹈形态及其演变,以及民族宗教发展史等具有珍贵的、文献史料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岁时节日民俗活动可分为年节、生产性节日和文艺性节日,这三类民俗节日都包含有民间舞蹈。年节中民间舞蹈的群众性最为广泛,各民族都以自己的独特方式欢度佳节,载歌载舞是不可缺少的娱乐形式。如彝族火把节,人们要围着篝火跳《打歌》;傣族泼水节,人们要跳《嘎光》、《象脚鼓舞》;苗年,人们要跳《芦笙舞》;藏历年,人们要互道“扎西德勒”,跳《卓舞》;土家族过春节,要祭祀“八部大王”跳《摆手舞》等等,可谓五彩缤纷、百花争艳。
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人生仪礼仪式,大都伴有民间舞蹈,每逢人生旅途的重要转折时刻,如成年礼、婚礼、葬礼,人们总要通过民间舞蹈表达喜悦或悲痛的情感,以此增强家族血缘情感、民族认同感和内聚力。婚姻是人一生中的终身大事,因而婚礼向来被看作是人生仪礼中的大礼,各个民族虽有不同的婚礼习俗,经男女婚媾达到家族的发展却是其共同的功利目的。“跳月”、“游方”、“串姑娘”等是少数民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场合,男女双方以木叶、花带、绣球和《芦笙舞》为媒,互表衷肠,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婚礼仪式是整个婚事程序的最高峰,热烈的民间歌舞自始至终烘托着喜庆的气氛,新人经过婚礼仪式,正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布婚姻的成立,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监督。丧葬仪式是人生仪礼的最后一项仪式,它反映了人类的生死观和灵魂不灭的观念,具有信仰习俗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形成了五花八门的丧葬仪式和丧葬舞蹈,在停尸守灵期间,广为盛行“娱尸”、“闹尸”习俗,即亲族男女围绕灵柩“忽泣忽歌”、“哭呼歌舞”,古代文献《百夷传》、《垌溪纤志》、《滇志》等均有记载。葬后的祭祀仪式与舞蹈也十分丰富,为死者举行送魂、超度亡灵等祭奠仪式中,族民以歌舞形式赞美已故亲人生前的功绩,表达人们的哀思,祈祝祖先亡灵保佑子孙后代人畜兴旺生活幸福,并以舞蹈形式传授生产知识和生育知识以及伦理道德等。此种以舞治丧的古俗,直至近现代在土家、彝、水、傈僳、景颇、苗、傣、阿昌、哈尼、瑶、壮、纳西等民族中仍普遍流行,土家族《跳丧舞》、景颇族《金再再》、哈尼族《棕扇舞》、壮族《雷鼓舞》等就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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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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