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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梓]现代社会中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命运与重构
  作者:张冠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4-15 | 点击数:10794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事实及其在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中的被确认向现实法制的滞后性提出了挑战,从而不断引起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与法律文化的重建方面的种种思考。但是市场经济的决策面对的不仅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它同样对绝大多数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框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规范。本文所讨论的南方山地民族即生活在东南沿海山地和云贵高原的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必须面对这一总的发展目标作出调整。这一地区的各族居民目前基本上仍生活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较不发达的社会状况下,其传统的法律价值观、法律规范和在当前所起作用的法律渊源的多元构架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有许多方面不相适应,需要认真反思和重构。而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既具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的研究尽管已出现了部分学术成果,但仍需进一步加强。本文即试图在这一方面作粗浅的探讨。
 
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价值观
 
在一个民族内,法律价值观作为整个民族的群体观念,支配着全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实际上处于法律文化的核心位置。(注: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3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南方山地民族的诸种法律规范、法律设施也在较大程度上受其法律价值观的制约。
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思想同其法律规则一样,并不复杂,引人注目的是即使仅有的法律意识也基本沉浸在神鬼观念里。他们在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观念、原始神话中,创造和编织了一切有灵、万物神圣、神鬼支配众生的世界。彝族的《赊榷濮》中有这样的记载:“举斋布神座,神座随斋理,诸神各临位,祭奠道神名。……地神与山神,祭奠其为首,地神九十九,山神九十九。……风神自天来,祭之不狂虐,旋风止息处,即祭保平安。兽神三十三,祭而驱逐出,牛羊和黑猪,牺牲三十三。……谷神千百个,谷神使人昌,祭场设地中,虔诚来祭奠。世上所有人,历有三神佑。三神各东西,人逝分别祭。头神所在地,高高树林密,树梢百禽栖,牺牲三十三;心神在冢地,心神智勒伴,招之声声迎,牺牲六十六;脚神在灵堂,时时想奠祭,脚神佑后裔,牺牲九十九。”(注:云南少数民族古籍译丛第17辑《赊榷濮叙祖白》第4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祭祀中有山神、地神、风神、兽神、谷神、头神、心神、脚神等种类,每类神又有十个百个千个不等。诸神各在其位,各司其职。生活在广西金秀大瑶山的瑶族居民所信神祇多达500余位,如创世之神密洛陀、管天之神天帝、管雷之神雷王、管雨之神雨师、管风之神风伯、护山之神山神、管水之神水神、护树之神树神、管五谷之神谷神、繁衍瑶民之神伏羲兄妹和盘王、管仙界之神玉皇大帝和太上老君、西方极乐世界的教主阿弥陀佛等。(注:肖万源等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史》第147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版。)其他的南方山地民族也如同上述的彝、瑶族一样,也普遍地信奉多神。“在文化初期,所谓社会的规范,约束民众行为者,起原(源)于对神及其他不可思议之势力之畏敬及恐怖,最多且最强也”。(注:(日)穗积陈重著《法律进化论》第三册第46页,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受阻于生态和生产方式等制约因素的南方山地民族在对于自然界和人类自身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完善和经验材料的不完全,于是在他们有限而又缺乏张力的思维世界里,神不仅创造了世界,孕育了芸芸众生,而且以绝对的公正来裁判和奖惩人间的一言一行、是是非非。出于对神的敬仰,他们涤欲、洁志、澈悟,最后达到神人交融,在较大程度上完善了个人道德,规范了社会行为,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瑶族居民有一项重要的民俗活动,就是常在其传统节日盘王节举行“度戒”。该族男子通常须在十六或十九岁时举行度戒,而且惟此才被承认是盘王的子孙。在接受一系列的族史族规,教理法纪、民族社会公德等教育之后,在众多的师公、道公、引教师、师父等人的监督和传导下,经过许多繁琐而严格的仪式,他们必须庄严地承诺“十戒”和“十问”。“十戒”以道德操行和信仰为其主要内容,即:不得冒犯盘王祖先,不得骂天地日月星辰,不得枉杀生灵,不得骂父母六亲,不得贪财好色,不得嫌贫爱富,不得骂师友,不得怠慢父母,不得拦路抢劫,不得成师忘了师祖”。“十问”以拯救人于急难为假设,如:有人呼救虎豹拦路你去不去?大蛇拦路你去不去?隔山过岭你去不去?风雨神行请你去不去?当受戒请你去不去?等等。(注:高发元主编《中国西南少数民族道德研究》第121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年12月版。)这些道德信条不单是人们在神坛下的誓言,而且逐步变成了全社会的行为法则,最后一点一点被习惯法所吸收。由于法律的介入并部分管理了先前属于道德范围内的特质,并纳入到自己的发展之中,因而人们对于这一地区各民族的法律研究和道德研究一直存在着如何分野的争论。
另一方面,不可抗拒的外在肆虐、厄运使南方山民认识到神除了有善的一面,也还有恶的另一面,于是想象出了恶神和鬼的存在。这里的许多民族均认为:众鬼降灾,众神赐福,鬼与神的力量似乎势均力敌。趋利避害的安全需要使他们对可能产生的有害行为逐渐形成了一种习俗性律令制约,即是禁忌。禁忌涉及的内容极为复杂、独特,往往有动辄得咎之感。如景颇族留宿别人家时不得挂蚊帐、布朗族在祭寨神和打井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出寨子、纳西族禁止猎虎、佤族禁止同姓婚姻、白族严禁附有“养药鬼”和“撒魂鬼”的女子入住本寨等。“禁忌和戒律实际上是维系氏族公社内部团结的道德法则,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注:陈甫金著《略谈原始宗教与道德的关系》,载《宗教·道德·文化》第128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禁忌在这一地区的普适性、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它具有了法律的许多特征,对违禁和违法行为在处理方法上的相似也使禁忌和法律在这里有着较为广泛的叠合面。
总之,无论是对神的景仰还是对神(鬼)的畏惧都使南方山地民族在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牢固地树立了神意至上的思想意识。他们根据这种神意、神灵或神明来判断人间的是非真伪,于是神判法便应运而生并广泛流行开来。(注:关于神判的定义众说不一,可参阅邓敏文著《神判论》第69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为了寻找失物、查明盗贼、分清是非,他们借助于自己创造出来的、对之敬畏有加的神灵——这些神灵因案情而异,因民族而异,甚至因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而异——和一系列神秘的手段与程序来裁决。神判的任何结果都是神的意志。输者即使受了冤枉,也认定是自己前世“造了孽”或自己的亲人做了什么坏事才遭此报应,从而心安理得地承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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