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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兆成:非遗传承制度建设应先于产业化
  作者:钱兆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2-05 | 点击数:3666
 


  近日,有媒体称“面对生存压力,年轻人对传统艺术的继承,已渐无老人们那种热情和喜爱,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断代’相当明显”。在贵州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一名委员表示:如何把非物质文化变成一种产业,已是贵州当务之急,而将“非遗”教育引入职教,更能让社会看到“非遗”传承的价值,其所解决的,就不只在“油盐柴米”的层面……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

  鉴于此,有代表认为,非遗产业化是关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个民族的觉醒,首先是文化上的觉醒。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文化自觉”一方面是要对自己民族文化有深刻认识,能够讲清楚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另一方面是自觉地增强民族文化修养和人格品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缘起于群众的“文化自觉”,依靠群众和社会团体最大限度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支持和参与实现其保护。如果说自然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天土壤”,那么,群众的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文养分”。

  对培养传承人的论点,笔者表示赞赏。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应当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愿和实践体验,起到一种宏观的指导作用,确保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原生态性,使创造、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和个人能最大限度地参与,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传承群体。

  此外,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政府津贴或补贴的方式资助传承人,以命名的方式吸引传承人,以完善的政策措施保护传承人,努力培养和造就新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确保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该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

  实践经验表明,要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就必须首先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而不是先将市场化、产业化提到前台。当前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及完善名录制度和传承人保护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比产业化更重要、更现实。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工人日报 2013年02月04日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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