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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源]1958—1983中国乡村社会婚姻礼俗变迁探微
  作者:李渊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7-07 | 点击数:8871
 

五、婚姻礼俗变迁原因

  (一)婚姻礼俗变迁的外部动力

  国家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理性”,“会主动去干预民俗的发展和演变,甚至会引出一些新俗,窒息一些旧俗,操民俗兴亡之法柄”③。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主导性表达,国家意识形态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对民众的婚姻观念与婚姻形式进行干预和改造,进而使得当地传统婚姻礼俗发生不同程度变迁。

  从1958至1983年,通过特定制度的推行与实施,国家意识形态全面渗入乡村社会。该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又是一种规训机制。国家意志正是经由这一规训机制,对传统乡村社会从内到外进行长期持续改造,进而达到其所预想之效。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言:“‘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可“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进而“确保了权力关系细致入微的散布”。在嵖岈山地区,国家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法律和思想观念的重塑,借助其完整严密的高度控制体系,来实现其对当地民众婚姻礼俗的规训。

  1.法律控制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宣传、贯彻,是对民众传统婚姻礼俗进行规训的一把利剑,对其形成强烈的外部冲击。

  1950年《婚姻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范,在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构建与发展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村里组织学习,出黑板报、写大字报、听广播、宣传婚姻自由,不能包办,说娃娃媒、童养媳害处多,不能再订,不然就是犯法,要坐牢。这一弄,都害怕了。”可见,法律对于当地民众的婚姻意识具有一定的冲击力与震慑力。1968年12月,在当地有关《婚姻法》的宣传中提出,“大力提倡晚婚,把这项工作当作移风易俗、改造世界、保护社会主义劳动力的重要措施”,而且“在校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就业优先录用未婚青年”。由此一来,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婚姻与学习、就业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紧密联系起来,国家意识形态便与民众的婚姻观念、婚姻形式产生激烈冲突,后者所具有的柔韧性使其在该时期内逐渐式微,并经过调整与前者相互渗透、杂糅。

  1976年之后,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再次调整,1980年的《婚姻法》无疑成为国家意志执行的强力武器。作为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的样板,嵖岈山人民公社严格按照《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④的要求,着重向当地民众宣传教育社会主义婚姻伦理道德、婚姻自由及节俭办婚事等相关内容,并辅以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的详解,就此形成一套法律先行的婚姻礼俗规训体系。

  2.重塑思想观念

  首先,国家意识形态为当地民众塑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婚姻形式,同时对民众灌输以移风易俗、勤俭办婚事等婚姻观念。1982年1月14日,在嵖岈山人民公社大礼堂第一次举行集体婚礼(参见图4)。婚礼举行前,男女双方持生产队所开具的介绍信到公社民政室登记。随后,大队或单位负责人带领男女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公社大礼堂。婚礼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县委、公社党委领导、公社基层干部,以及男女双方家长、未婚社员等。婚礼仪式由公社党委领导主持,相关人员致词后,所有新婚夫妇登上前台,佩戴红花、赠送镜框作为新婚礼物,新人代表发表感言,领导做陈述总结,仪式至此结束。

图4 1982年1月14日嵖岈山人民公社首次集体婚礼(照片由周留栓先生提供)

  集体婚礼仪式展演过程中的主角,除各对新人外,便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象征之一——政府领导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婚礼仪式中的“角色分配压缩到极低限度,婆家与娘家亲属的表演机会几乎丧失殆尽”,他们仅是展演过程中观众的一员,新婚夫妇家长的地位与作用因此而被削弱。同时,“未婚社员”扮演了被教化者的角色。此外,佩戴大红花、赠送镜框则是国家意识形态对新人参加集体婚礼而进行公开奖励的一种表现。

  其次,国家意识形态着力倡导婚礼仪式的革命化。如前所述,该时期当地的婚姻登记与婚礼仪式被重新构建,增添了以生产劳动和领袖崇拜为主题的多种事物,给予民众政治思想观念的灌输,传统的婚姻礼俗仪式出现断裂与破损。

  最后,国家意识形态严厉禁止和破除娃娃亲、冥婚等具有民间信仰色彩的婚姻形式,将“破除旧风俗”“树立新风俗”、反对包办婚姻、倡导自由婚恋等婚姻观念传输给当地民众。

  3.强力控制体系

  自1958至1983年,通过完备、严密的控制体系,国家意识形态逐步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婚姻礼俗体系。其强力控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首先,在管理方面主要以集中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为主。将民众的所属群体自上而下分为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三级,正是经由“政社合一”体制,以及层层渗透的组织形式把当地民众严格规范于其各自所属的单位群体之中。其次,设立大规模的民兵组织,为国家意志的切实贯彻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武装保障。就1958年10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嵖岈山人民公社曾编成“2484人的民兵基干队,下分5个民兵火箭连、20个火箭排,并且发了枪支。他们每天都进行操练,下地时也带武器”③。(参见图5、图6);再次,党委所领导的工会、妇联,及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职责,是针对相应群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令主流意识形态逐渐内化为民众的自觉意识,使得民众对其言论行为进行自我约束。除此之外,社员间还形成相互监督之关系,若被举报则会遭到猛烈批判。

图5 嵖岈山人民公社民兵把队旗插在地头,把枪支编组放置,投入田间作业(翻拍自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

图6 民兵实行劳武结合,持枪上工(翻拍自嵖岈山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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