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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吉]城隍庙的钟声:昌邑民元“五·一八”惨案深描
  作者:刘宝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4-02 | 点击数:17988
 

  据报载,“此次办法标准,杀人者死,此外毫不牵连云”。事情没这么简单。此后不久,一位革命党人县长的到来又引发了另一次暴动,又增添了须多“剪发之新鬼”:

  东省昌邑一县地属偏瘠,人尚强悍,新政虽开办多年,而风气锢滞,仍如往昔。自提倡共和,各省纷纷剪发,而该处商民皆认旧习,即在衙署役吏亦莫不以腐败自守,总不肯稍异形式,以为改革进步。昨经王民政长宰斯邑,渠本革命中人,到任即提倡办理新政,首以剪发为急务,先用强迫手段将本署内之役吏概行剪发。斯言一出,无如役吏大肆暴动,以白刃相对待,将署中各执事人以及本城内议员绅士人等杀死三十余名,复将王令提而缚之,缚将惨命,该王令叩首请求,使得脱逃。该役吏作此不法之行为,势将大起变动,经周都督派队弹压并将该吏等尽法惩治矣。

  另一则报道则详述了相关的另一场残杀:

  山东昌邑县前次因剪发酿出风潮,迭见本报。从前主张剪发最力者为自治会绅士庞君,庞当时已为县差杀毙。现因省委到县,将反对剪发劣绅之夏、梁各绅一并逮捕,并将县署书差四十七人正法。不意省委回济南之后,复有县署书差以此次祸首系庞绅,该绅虽死尚不足以蔽其辜,遂聚众至庞绅家中,不分老幼男女三十余人一律杀毙,以抵书差四十余人之命,真可谓惨无人道。据该邑旅京商人云,此次省委到县,并未调查,亦未认供,借点名为由,凡应点书差四十七人,不分皂白,全行正法,办理实属残暴,其中冤抑甚多。然该书差等不作正当之申诉,竟杀庞姓全家以报复,亦太野蛮。以此杀机大启,该县将永无宁日云。

  不难发现,起因还是剪发,主角还是吏役。实际上,利益是此出地方剧里最大的主角,只是它涂着太厚的油彩,需要仔细的审视和辨别。

  次年,一座烈士祠在参事会故址(也就是地藏庵旧址)上出现了,这是将夏家全部家产没收官卖而创建起来的。与忠孝祠相比,这在县城图中倒是一个新的景观。此外,新任县长还曾来到王家楼,召集卜庄社各村负责人,将庙田划为学田,以国家的名义结束了“庙田之争”。

  在这个民国元年发生的悲剧性事件里,有太多的生命为“新国”做出了“献祭”,无论他们是后来被称为“烈士”的,还是被称为“暴徒”的。而开启这一系列的连环杀机的,似乎仅仅是几缕微不足道的头发。

  (二)发辫与公权:“国犯”问题的消解

  当年,山东省出现了一场关于发辫与公权的论争。此事可以看作这一系列惨案的结束。

  事情起因于山东都督通令各州县,凡人民不剪发者,一律停止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讼诉权等。对此,山东旅外同乡会联合会向大总统表达了异议,“因查发辫一物,只有卫生上之关系,活动上之关系,并无政治上之关系。若选举权、被选举权为人民参政之必要,民主立宪之精神,讼诉权又为生命财产之保障,利害关系尤为密切,下之君主专制国,无不有之。矧民国肇造,百度维新,一般官吏宜如何尊重民权,以巩固共和国家之基础。讵料都督竟以至微末之发辫,停止最重要之民权。按之国会议员选举法、省议会选举法、现行民刑讼诉法,均无此条法律,为命令所变更,殊于国家统一大有妨碍。即就事实一方面言之,消极者放弃公权,国家政治无由监督,积极者激成事变,社会秩序碍难维持。本会纵观鲁省,兼顾大局,言念及此,忧心如焚,为此呈恳大总统速饬该都督取消此令,以保国法而重民权”。山东都督府于当年10月13日奉到国务院来咨,对上述意见作了肯定的回复:“因查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讼诉权,均系人民最重公权,凡人民具有此项公权者,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擅为停止。东省有无因发辫停止公权命令,本院无从深悉,相应咨行查核办理可也。”共和促进会之所以来到昌邑,正与这位山东都督有关。尽管没有言明,此次命令很可能与昌邑事件有莫大的关联,而它确实是一个积极者激成的事变。显然,“发辫一物只有卫生上之关系,活动上之关系,并无政治上之关系”,这种说法恰恰暴露了剪发令本身的困境:卫生与政治的双重意义交错编制于发辫之上。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在一定程度上,国务院的来咨消解了剪发令里的“国犯”问题。

  二十多年后,在由这一惨案的一位幸免于难者总撰的县志残稿里,这一事件被定性为“革命与反革命之争”。这种叙事标明了一套新的国家话语,却无法梳理出它具有的复杂而深广的脉络。“杀秃子”并非只是个案,它折射了辛亥革命前后地方社会发生的复杂影像。与昌邑事件差不多同时,“烟台保发会首领吴敬之谭虚谷等被剪发团将辫割去,吴谭等迁怒军界,以商会名义要挟军政府□办,否则令各商家全体罢市。军政府恐市面纷扰,已宣布自由剪发。该首领等尤抵死争持,强迫各商罢市更力。剪发团观此益愤,誓非一律翦尽不已克。”而“商人不愿剪发,要求日美领事干涉,剪发团军学界均愤其丧权辱国”。而保发会一类的组织在当时并不鲜见。还是在当年,“光复”后的文登革命党人“把强迫剪发看作天字第一号的工作”,为“地主豪绅”提供了“反抗的口实和机会”,他们“杀进城去,凡剪发者,无一漏网”。另一个复辟事件更是可供比较。1912年2月11日,荣成的前清知县、千总、班房吏役(为首之一为刑房书吏)以及绅士等联合起来勾结亡命之徒“复辟”,“秃子尾巴长不了”、“不杀秃子天下会大乱”就是他们的口号。一位同样带着假辫子逃脱的亲历者说:“荣成城陷后,四乡的秀才、童生、土财主(地主),以及地痞、流氓等,都蠢蠢暗动,诡谋蜂起,响应袁匪。(其中十之九是带着乘机公报私仇的因素,并非其效忠于皇帝)村村喊着‘捉秃子’(顽民叫革命党是秃子);我们真是陷于四面楚歌之中,当时不但参加革命的,凡是入过学堂念过新书,顽民叱为‘洋学生’的,都有危险。”此事件发生在剪发令颁布之前,发辫在此已然成为了“国犯”,当然这是在与剪发令相反的意义上,此国乃帝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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