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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
目前,虽然生产性保护在实践中出现多种多样的问题,但是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项目不能独立存活;二是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使项目遭遇破坏性开发。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需要针对相关情况,分别制定扶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在扶持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主体是家庭作坊和个人、个体劳动者,他们大多会面临税负过重、融资困难、场地缺乏等困难。因此,在政策制定方面,要协调税收、投融资、原材料管理等多方面关系。而对于一些市场面较窄的项目,要鼓励和帮助他们在保持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适度的设计和改良;或由政府提供销售、展出和宣传机会,帮助打开市场。
在规范管理方面,其职责关键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由于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情况复杂、种类繁多,要在短期内制定出适用全国的规范性标准,非常困难。首先,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者民间组织的力量,制定针对各类项目的管理规范和认定标准;其次,针对市场主体,主管部门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其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生产性保护反馈制度。
综上所述,生产性保护,是针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部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提出的一种有效的分类保护方式。它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当代社会的互动融合,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本质的区别。经过多年探索,生产性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形成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和成功模式。
(作者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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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66期 2012年02月13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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