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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生产的方式有自给自足式生产,有商业生产,有分散的个体生产,有社会化生产,有手工生产,也有机械化生产等类型。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安葵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究竟采用哪种方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下谈论最多的非遗生产是产业化生产,但非遗能否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不能一概而论。文化生产与物质生产、人的生产不同,它有自己的法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保护方式要因项制宜,不能用一种模式衡量和要求;要以传承人为主体,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愿望。
“非遗保护除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外,还应有法律性保护。”在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周庆山看来,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正式颁布实施,但在此基础上我们的立法工作还有很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说在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上要多下功夫,保证非遗资源不受歪曲、滥用。保护文化的核心内容需要谨慎,要提供相关的政策指导和规范,比如说政府政策保护,财政扶持,科学合理的商业利用。对此,文化部非遗司司长马文辉表示,文化部将制定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意义、原则、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科学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文化部还将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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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艺术报 2012年02月03日 14:5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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