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承分遗嘱与非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二类。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用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送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主要是法定继承,但也出现了类似遗嘱或遗赠的继承形式。如维吾尔族的家庭财产一般由直系亲属析分,也可按死者的遗嘱将遗产分给旁系亲属。珞巴族有的绝嗣户为防止房族瓜分其遗产,用立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继承人。遗嘱主要是按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将其遗产赠给祠堂、村社、寺庙及慈善机构。藏族绝嗣户的遗产,多按宗教习俗献给寺庙。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正确处理各民族的习惯继承法规。
民主改革前,我国少数民族各自实行的财产继承法,是他们在历史的长河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规,带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只对本民族或本地区的居民有约束力。应该说,各民族的财产继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本民族的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的作用。不过,也有某些内容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精神相背离。如有关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损害妇女的正当权益、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房族对绝嗣户遗产的控制、土司和头人侵占群众利益的特权等等。因此,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时,要参照第35条的规定,各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规中,凡与《继承法》精神相符合的,均可吸收到变通或补充规定之中,凡不符合《继承法》精神的,应由本民族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注释:
(1)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4页。
(2)(3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33页、第1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4)(19)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委会《拉祜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9页。
(5)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辑组《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0页。
(6)(2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东省编辑组《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3页。
(7)(23)(26)云南大学历史所民族组《拉祜族佤族崩龙族傣族社会与家庭形态调查》,铅印资料,1975年,第21页、第110页、第120页。
(8)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云南省沧源县佧佤族社会调查》,1957年,第33页。
(9)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组《白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0页。
(10)(11)严汝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第155页、第22页。
(12)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委会《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页。
(13)(18)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221页。
(14)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五),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66页。
(15)(16)(3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福建省编辑组《畲族社会历史调查》,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页、第36页、第68页。
(17)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197页。
(20)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三),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36页。
(22)(25)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委会《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5页、第90页。
(24)施联朱、许良国编《台湾省民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264页。
(27)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西藏自治区编辑组《门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7页。
(28)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一),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229页。
(29)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552页。
(本文原载《云南社会科学》1996年04期,第40-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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