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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初]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
  作者:刘龙初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2-30 | 点击数:16327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由于土地私有化出现较晚,数量不多,有一部分归土司或村社所有,再加上有土地不准带出村寨的规定,遂使出嫁女子基本上丧失了与男子平分土地的权利。惟某些民族的习惯法规定:姑娘出嫁时,父母分给她一份田地,由兄弟代耕,收入供婚后不落夫家期间吃住,以及落夫家后回娘家省亲时送礼品的开支,当地叫陪嫁田。有的民族还允许陪嫁田随姑娘出嫁带往夫家。陪嫁田的数量视娘家的经济条件和本民族的习俗来决定。如广东连南县南岗排瑶族姑娘的陪嫁田一般比分给儿子的少一半或三分之一。(6)姑娘死后,陪嫁田由代耕的兄弟分得,带往夫家的多由娘家收回。
2、男性直系后裔继承
随着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的巩固与发展,在许多民族中,女子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财产由男女共同分配变为仅由男性成员独占。如澜沧县东朗区唐胜寨拉祜族虽然保留男子到妻家上门三年的习俗,但财产已改由儿子分割。女儿无正式的财产继承权,只能得到父母给的母牛、母猪、母鸡以及少量的铁质工具等陪嫁物。(7)沧源县央冷部落佤族已经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妻子和女儿没有财产分配权,甚至姑娘婚前积蓄的私房,出嫁时只能带走一半,另一半要留给兄弟。(8)财产由男性直系后裔继承,又分为诸子与独子两种继承形式。独子继承又包括幼子继承与长子继承两种。
(1)幼子继承,即家庭财产由幼子独占或优先分配。我国实行幼子继承的民族比较多,有彝、景颇、苗、独龙、珞巴、蒙古、瑶、佤、傈僳、拉祜、鄂伦春、鄂温克、哈萨克、撒拉等民族。怒江地区白族(勒墨人)土地由诸子共耕,长子婚后即分出另居,父母与幼子同居,房屋、牲畜及一切用具统归幼子所有。(9)柯尔克孜族的财产大部分由幼子享有,剩余的按年龄分配,即年幼的比年长的优厚。(10)幼子继承产生和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年长的儿子结婚后,要与父母分家另居,幼子多与父母同居共食,承继家嗣,扶养父母,使幼子享有财产独占或优先继承权;其次是有一些民族因社会发展滞后,受残留的群婚或母权制的影响,习惯由幼子来承嗣,继承家产;再次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与内地汉族交往不多,受封建宗法嫡长子继承制的影响不大,遂保留着幼子继承的旧传统。
(2)长子继承,即家庭财产由长子独占或优先分配。我国实行长子继承的民族有傣、朝鲜、满、僜人、仡佬、白、壮、畲、瑶、佤等民族。如西双版纳的傣族是封建领主制,土司职位及财产由嫡长子继承。朝鲜族的传统家规是由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遗产有最终继承权,其他儿子只分得部分财产。(11)沧源县班洪部落佤族家庭全部财产由长子继承,然后由他从中拿出一部分给诸弟,分多分少,诸弟不能有异议。(12)
另外,苗、畲、壮、白、侗诸民族保留有“长子田”的习俗,属于长子继承的另一种形式。“长子田”是指分家析产时,先为长子留一份田地,余下的才由长子与诸子再分配。“长子田”数量各民族有不同的规定。如广西龙胜县潘内乡瑶族约为诸子平均分配份额的五分之一。(13)受内地汉族“嫡孙先于诸父承财”和“嫡孙承重”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有些民族出现了抽“长孙田”的习俗,即诸子在分家析产时,先为长子的儿子(长孙)留一份田地,叫“长孙田”。广西宜山县洛东乡壮族称长子的嫡子为“承重孙”,有先于诸父分得一丘水田的权利。(14)广东凤凰山区的畲族分家时,先评估全部家产的价值,然后抽出少量的(约几分)田地给长子所生的嫡孙,其余的再由诸子平分。若长男无子,全部财产由诸子平分。(15)广东丰顺县风吹畲族的“长孙田”是给年龄最大的孙儿而不区分是哪个儿子的后裔。(16)
产生长子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长子成年早,曾协助父母抚养弟妹,在分家析产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可以多分一点财产。有的民族因受家长制父系家庭的制约和汉族嫡长子继承制宗法思想的影响有关。
(3)诸子继承,即家庭财产由诸子平均分配,没有幼子或长子优先继承之俗,又叫均分制。民主改革前,诸子继承已是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的主要形式,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况:
——诸子平均分配财产,共同扶养父母。如广西罗城县四把乡仫佬族的家庭财产由众子平分。分家时,请房族老人主持,把家中的田地、房屋及其他财产,平均搭配,拈阄分占。长子无多分多占的特权。父母的生活费用及死后的安葬费由诸子分摊。(17)
——父母与诸子共分财产,即父母仍以家庭的一员参与分配。比如广西兴安县两金区瑶族在分家析产时,父母和儿子们平分,各得一份,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照顾,可选一个儿子与己同住,田地由他代耕。父母死后,其遗产再由各子平分。(18)
——先留养老田,诸子再平分。为了保障父母老有所养,终有所葬,分配财产时,先留一份上等田,作为父母的“养老田”。父母健在时,由同居儿子代耕或诸子轮耕,收入归父母支配。父母死后,养老田由代耕儿子继承或平分,他们要负责每年清明为父母扫墓。
——赡养父母的儿子可多分一些财产。俗话说:“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我国少数民族都有儿女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并作为继承父母财产的基本条件。如澜沧县木戛区大班利寨的拉祜族,习惯规定多由儿子继承财产,但实际确定继承权时则不完全是如此,如果儿子奉养父母,财产由他继承;若女儿奉养父母,同样有财产继承权。一般来说,凡居家抚养父母的儿子或女儿,分家析产时在数量或质量上会得到一些照顾。(19)
3、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继承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夫妻双方原则上可以相互继承财产。但夫妻丧偶或离异分割财产时,对妇女有了各种限制,如丧夫的寡妇改嫁时,则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要留给儿子;无子者由亡夫的兄弟、侄儿继承,从而失去了对亡夫遗产的享有权。广西南丹县大瑶山瑶族习惯规定、寡妇改嫁时不仅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就连她平日积蓄的私房,还需经房族同意后才能拿走一头猪、几丈白布,余下的归亡夫家。(20)若寡妇不改嫁,征得亡夫房族同意后,可通过填房、招夫上门、收养子诸方式继承亡夫遗产。但赘夫、养子要改从亡夫的姓,并将一部分田地分给亡夫之兄弟、侄儿。实际上享有亡夫遗产的并非寡妇,而是上门的赘夫及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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