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蒙昧思想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2条“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所采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专名,其他文件或其他地方又称“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其所指,大体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传统民间文化”或“民间创作”。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可以溯源于原始先民的文化创造,但更多的产生于和流传于漫长的农耕文化社会环境之中,浸注着宗法农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反映着农业社会的社会情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当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层特别是阶级分化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主要是下层社会成员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不断地创造出来和传承下来的文化。其要义在:创作和传承的口头性与群体性,即所谓“民 族文化记忆”。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是十分顽强的,历久不衰的。许多少数民族,特别是那些没有文字的民族,其族源,其所经历的战乱、劫难、迁徙,民族的英雄和头领的业绩,总之,民族的历史,差不多都是靠口头的史诗、传说、经书,甚至靠头脑等文化记忆,一代一代地传递下来的。汉民族家喻户晓的孟姜女的故事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等传说,仅从最早的史籍记载看,也都流传了两千多年,至今不衰。它们的传承,不能说没有书面记载的功劳,但主要靠的是群体记忆,靠口传心授。群体创作,民族记忆,口传心授,跨越时空永无止息,这种传承方式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历代个人创作的最根本之点是:思想观念的包容性和叙事形态的模式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由于其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以滚雪球的方式吸纳了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素养的创作主体和传承主体的世界观和观念,直接或曲折地反映着人间的或非人间的形形色色的事物和人物,其中也不免浸透着种种民间信仰和巫术等神秘文化,因而民间文化是驳杂而散乱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曰民间文化遗产,就其主流来说,正如列宁所说的,是属于每一个民族的文化中的民主主义的文化成分,所反映的是人民的世界观。民族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之根,是支撑和 凝聚全民族不间断地向前迈进的民族文化精神之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能够在如此漫长的历史途程中经历许许多多包括政治灾难和民族浩劫在内的劫难而不衰,而且在流传过程中因不断吸收新的因素(包括思想)、扬弃失效的或过时的因素而产生嬗变和更新,在民族或群体中获得生存和继续传袭下去的活力,它自身就包含着存在 和发展的合理性。文化发展的规律显示,文化的发展只能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的积累式的递进,而不可能离开民族的既有的文化传统去“创造”出一种“新”的文化。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没有关于鬼神崇拜、巫术迷信等项目的规定,我想是顾及到世界各国在意识形态、人权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公约》中的“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句附带性的、解释性的语句,其意思是表明公约中明文规定的这些文化遗产项目,是世界各缔约国都一致同意的,既符合“现有国际人权 文件”,又符合“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也有 人指出,《公约》中的“d”项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指的就是鬼神 信仰、巫术、仪式等这一类神秘的精神文化。总之可以看出,各国专家们在起草并一致 通过这个文件时,从世界范围来说,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口头文学(口述传说、 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社会 风俗、礼仪、节庆等,而对那些鬼神信仰、巫术等蒙昧精神文化部分,是并没有明确列 入保护名单之中的。没有明文列入公约的保护对象,并不说明鬼神信仰(包括祖先崇拜 等)、巫术迷信等神秘文化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
于是,如何看待鬼神信仰、巫术迷信等,特别是巫术,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入启动和实施阶段时,便成了一个众所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理论工作者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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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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