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惠的社会功能
互惠的功能是人类学家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归纳起来互惠有以下几个社会功能。
第一,礼物是“属灵”的东西,是个人意志化的附属物,这使得受礼者不得不与送礼者发生互惠关系。
这个观点尤其体现在莫斯的礼物观上。莫斯认为,夸富宴存在的两个基本因素就充分体现了神秘的礼物观点,一是荣誉、威望、财富所赋予的“曼纳”;二是回礼的绝对义务,如果不回礼便会导致“曼纳、权威、法宝以及本身便是权威的财富之源丧失”(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16~1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另外,礼物之灵,也随着礼物促使受礼者想方设法还礼。(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18~2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礼物还体现了个人意志,是人的精神的系托,即“混融”——人们将灵魂融于事物,亦将事物融于灵魂(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馈赠某物给某人,即是呈现某种自我”(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受赠者对属于赠予者的东西拥有某种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被表述、被设想成一种精神的关联。”(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2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人们相信,相 互交换礼物并与“同名者”和以各种精灵命名的人交换礼物,能够促使死者、诸神、事物、动物以及自然的种种精灵对他们慷慨大方。
霍微乐也认为在礼物交换中人不是被化成物而是物被融入人当中。
韦纳尔也认为在互惠活动中存在某种固有的、神秘的或者天然的自主性,并赞同莫斯关于毛利人之“hau”的论述。
“属灵”的观点受到马林诺夫斯基、弗斯、萨林斯等学者的批判。笔者认为,原始社会中之所以存在这种礼物属灵的观点,是因为这种方式维持了没有法律治安的人际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普遍存在礼物交换现象,但是礼物之灵的观点几乎不存在。
第二,礼物作为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使人与人之间发生互动,以此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西太平洋岛民社会中,不仅交换的物品具有象征意义,而且交换的过程也是一种严格的仪式。物品交换的圈子,既表现了平时岛民社会群体的合作,也对维持社群内外的地位级序起关键作用。(注:王铭铭著《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143页,三联书店,1997年。)在列维—斯特劳斯的妇女交换体系中,不同群体中的妇女的交换有利于加强群体间的沟通,而且由于妇女的嫁出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姻亲关系又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在节日的场合,人们以此关系来互换食物作为赠品。(注:埃德蒙·利奇著《列维 —斯特劳斯》,120页,昆仑出版社,1999年。)威廉斯对于妇女交换的作用也持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即婚约群体之间所要求的互报,用相互限制和协力共处的纽带结合在一起。不同群体通过婚姻认可这一纽带而联合在一起,通过互报来保持这种纽带,群体之间的行为规范受到尊重,而且亲善友好。
林淑蓉在有关侗族人的研究中,认为礼物交换为主的社会交换的意义与重要性是连结他群,以人群关系的成长与扩充来建构理想的社会。对个人而言,礼物交换的意义与重要性是将个人连结到一个社会所认可与界定的“社会人”,也就是人观的范畴。(注:林淑蓉《生产、节日与礼物的交换:侗族的时间概念》,259页,载黄应贵主编《时间、历史与记忆》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9年,台北南港。)
福蒂斯强调在特伦西社会中,礼物交换与互惠有维持潜在冲突因素之间的社会平衡方面的政治功能。他强调特伦西的稳定是通过一个氏族中不同分支之间相互提供服务而实现的。
科林·约翰逊认为在檀香山的日裔美国人中,均衡的礼物交换有助于缩小社会流动造成的日益分化,而且“礼物受授的义务巩固了人际关系,否则这些关系就是可能由于同化入更大的社会中而消逝”。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经济义务的约束力在于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诉诸制裁中断交换联系。一个人给予是因为他期待报偿,而一个人回报是由于其伙伴可能中止给予的危险。就像莫斯所说,民族之间能够和平相处是把联盟、赠礼和贸易取代了战争、隔绝与萧条。且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及至社会中的个体的关系稳定就在于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这样社会才会进步。(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20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在中国的礼物经济研究中,“人情”观念极为重要,它体现了中国交换形态的社会性与情感——道德意义。而且中国人极为重视礼物的交换,并通过礼物交换来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嵌入到“人格之文化建构”的过程(注:阎云翔著《礼物的流动》,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三,礼物交换与声望、权力、地位紧密相连,在一定的场合,礼物可变为一种政治操纵手段,使有地位的人地位更高,使富裕的人更富有,使没有政治资本的变得有资本或者与此相反。
地位高的人或较富裕的人经常用礼物的方式来加强他所在的社区的稳定,使受礼者臣服,即同类换同类的礼物建立起交易者之间不平等的支配关系。(注:[英]C·A·格雷 戈里著《礼物与商品》,144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安德鲁·斯特拉森认为在等级情境中送礼者较之受礼者优越性,并指出“这种优越性是导致对受礼者的政治控制还是仅仅意味着送礼者声望的一种收益,则会因不同的社会体系而不同。”帕里和格罗利·拉赫贾认为,由于印度檀施之礼将危险和难以抗拒的死亡负担及赠礼者的罪恶转移到受礼者身上,礼物从统治种姓流向从属种姓的制度化模式从而创造了一种文化支配的方式。V.P.瓦图克和希尔娃·瓦图克认为印度种姓等级情境中不对称的送礼关系使得“等级地位低的人们——特别是和赠礼者相比如果他们在经济上也处在从属地位的话——一般无须回报他们从高级种姓者那儿收到的礼物;在这类情形中这些礼物被看作‘檀施’(dam)之礼,可以为赠礼者带来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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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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