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互惠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国际人类学对互惠的研究起步很早,出版、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很多,构成了理论谱系,我国的研究才起步。本文试将人类学互惠理论作一爬梳。
关键词:互惠;理论;谱系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3)04-0038-008
互惠是每个社会都有的现象。一提到互惠,现代人很自然地就把它与互利联系起来,但从文化的角度考察,这种联系是很片面的。实际上,除了经济意义之外,互惠还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互惠所体现出来的形式和意义也不尽相同。人类学互惠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已有一个过程。一个多世纪以来,人类学家对互惠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并探讨各类互惠行为的表象、内涵和社会功能,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本文对人类学的互惠理论的知识谱系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互惠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礼物交换是人类文明中最早的互惠形式,对礼物交换的研究也就是互惠理论形成的开端。
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Franz Boas)被公认是这个开端的创始人。在介绍北美西北海岸夸扣特印第安人中盛行的夸富宴(Polatch)时,他把这种宴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礼物交换类型来描写(1897)(注:阎云翔著《物物的流动》,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引发了人类学领域对礼物交换的研究。
在对礼物交换的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英国功能学派创始人马林诺夫斯基。他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1922)这本具体描叙美拉尼西亚社会库拉交易的民族志中,对馈赠、酬劳及商业交易进行了分类。礼物交换体现在他所提出的这些分类之中,但他的“纯礼 物”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当时学术界的争议。
在马林诺夫斯等人类学家的启迪下,法国社会学家莫斯于1925出版了《礼物》一书。在该书中,他把礼物交换看成是一种社会的整体现象,并把它放到物质、道德和宗教的层面来研究。莫斯认为是“豪”(chau)——礼物之灵促使了礼物的交换,即礼物中的“豪”迫使收礼者要作出回报,他把这称之为“礼物之灵”。(注:[法]马塞尔·莫斯著《礼物》,1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莫斯扩大了礼物交换理论的外延,并以“礼物之灵”来代替马林诺夫斯基的“纯礼物”,引起人类学领域的广泛关注。
不久,马林诺夫斯基对莫斯的“礼物之灵”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一个人给予是因为他期待报偿,而一个人回报是由于其伙伴可能中止给予的危险。马林诺夫斯基收回了自己最初的“纯礼物”概念,并首先明确提出了“互惠”的概念。
威廉斯(F·E·Williams)把礼物交换扩大到了婚姻关系领域,即女人在婚姻交换中也包含了礼物交换。
福蒂斯(Meyer Fortes)强调,在特伦西社会中,礼物交换与互惠有维持潜在冲突因素之间的社会平衡方面的政治功能。福蒂斯将礼物交换、互惠等与社会政治功能联系了起来。
经济人类学家科迪尔(Helen Codere)对印第安人当中流行的“夸富宴”(Potlatch)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交换的意义不是物品交流本身,而在于物品与威望的互通性(1950)(注:王铭铭著《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144页,三联书店,1997年。)。他把礼物交换扩展到了精神领域是科迪尔的一大贡献。
美籍匈牙利裔著名经济人类学家波朗尼(Karl Polanyi)在《早期帝国的贸易和市场》(1957)一书中把互惠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模式。他规范了互惠的范围,并指出了互惠的前提条件及其动机。波朗尼的互惠概念与马林诺夫斯基的互惠概念相比,范围更广、更具有跨文化的意义。(注:Susana Narotaky,NEW DIRECTIONS IN ECONOMIC ANTROPOLOGY ,PP.47~50,PLUTO PRESS,1977。)
受导师马林诺夫斯的启发,新西兰学者威廉·雷蒙德·弗斯(William Raymond Firth)博士在批判莫斯关于礼物“豪”的观念时,认为互惠(当地叫utu)是新西兰毛利人行动的根本内驱力(1959)。(注:阎云翔著《礼物的流动》,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
1960年,古德纳(Alvin Gouldner)提出了“广泛道德交换模型”(a generalised moral norm of reeiprocity)理论。他认为,互惠源于“如果你想得到他人帮助,你必须帮助别人”,在互惠的讨论中有两个重要的变量:涉及交易人所界定的价值对等及在送礼和还礼的互动间的时间消逝问题,(注:Susana Narotaky,NEW DIRECTIONS IN ECONOMIC ANTROPOLOGY,PP.45,PLUTO PRESS,1977。)6古德纳主张对互惠进行量化分析。
在马林诺夫斯基及古德纳理论的基础上,美国人类学家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一方面使莫斯的“礼物之灵”非神秘化,另一方面他又强化了互惠原则的可计算性,提出了三种互惠类型:概化互惠(generalized reeiprocity)、均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和负化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1965)。(注:阎云翔著《礼物的流动》,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萨林斯对互惠的三分法得到学术界的认可,他的互惠理论为经济学对礼物交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
美国新进化论代表者塞维斯(Elman Service)把平衡互惠的“完美类型”定义为“认同 的货物的即时交换。”(1966)(注:Susana Narotaky,NEW DIRECTIONS IN ECONOMIC ANTROPOLOGY,PP.46 PLUTO PRESS,1977。)
哈路弥·贝夫(Harumi Befu)认为,在近代日本,礼物馈赠的特征在于它巩固以前的社会关系;随着日本社会迅速的现代化,送礼活动已经变得越来越个人化和工具化了。(1966~67)(注:阎云翔著《礼物的流动》,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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