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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万霞]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妇女法律地位论析
  作者:谭万霞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0-14 | 点击数:11569
 

 

内容提要:文章主要从习惯法角度,对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初步探讨,根据各少数民族受汉族的影响程度,说明并不是所有民族的妇女在法律上都毫无地位可言,从而使人们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具体状况。
关键词:古代;少数民族;妇女;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03)03-0101-04

凡存在着的社会组织都是人们的共同体,都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规章制度,或是风俗习惯、或是祖训族规,用以调整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维护该组织的社会秩序。这种特定规范、规章制度,或是风俗习惯、祖训族规就是民族习惯法,即本文论题中“法律地位”所指之“法律”。我国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习惯法。而从这一角度考察不同民族妇女在这其中的地位,是我们研究少数民族状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应该提出的是,本文所说古代,泛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所以如此,是笔者认为来源于原始社会,发展于奴隶社会,完备于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始终都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即使指向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是如此。既然制度停滞于一个基本形态,其中的角色地位也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一、受汉民族影响较大的少数民族妇女法律地位
 
一直以来,中国的汉民族都是占据统治地位,发展也最为迅速、进步。它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无论是经济、技术,还是文化、思想领域,都极为深远。这将通过对妇女法律地位的分析可见一斑。
缔结婚姻上。这部分的少数民族在婚姻缔结上都有着本民族独特的风俗习惯,虽形式不同,但本质与汉民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注:陈浩注.礼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7.)及“六礼”(注:陈浩注.礼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324.)(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相一致。如土家族的一种缔结方式是请喇嘛打卦,预卜姻缘在哪个方位,确定方位后即请媒人前往女方家接洽,即纳采。确定对象则向对方讨“八字”,即问名。“八字”相合进行相亲,即纳吉,土家语称“别日克列拉”。由媒人给女家送去“小礼”,女家同意则收下,即纳征。然后“喝米酒”,即男方父亲到女方家喝家酿米酒,实际上是双方议定礼银及婚期,即请期。再就是结婚仪式,即迎亲。整个过程都由双方父母决定取舍,由媒人通言说合,程序与“六礼”相符。这一系列过程中贯穿着一种买卖婚姻的性质,妇女只是作为一件商品存在于该交易之中,所谓“纳采”、“问名”,实质上类似于买东西前先看货,把女人当作一种商品来挑选。“纳征”一礼,实质是婚姻成就的枢纽,也是购买方法的实行。无论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还是少数民族各式各样的婚姻缔结方式,妇女都处于一种被动、从属的地位,不仅恋爱自由受到限制,她们对自己幸福和未来的选择也被剥夺了。
婚姻人数 中国古代的婚姻被称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注:陈浩注.礼记[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324.)其中传宗接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婚姻功能。为保证血缘的绝对相传,就必须分清嫡妻与庶妻,进而确定嫡子延续香火。一旦确立了嫡长子,对于妻子的数量便不再限制,一夫多妻制也就有了生存的空间。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中,也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其原因大致有:第一,妻子不育,或是只生女而不生男。景颇族认为没有儿子就等于“失去了根子”,“女孩抵不了事”,必须娶小妻。(注:转引自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M].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346.)第二,盛行转房制的结果。许多民族的寡妇一般不能自由外嫁,因为结婚时男方曾向女方支付了一笔可观的聘礼,这意味着妻子是男家买进来的财物。为避免男方家庭在财产上遭受损失,她必须在丈夫家中或家族内转嫁。第三,家境富裕,或有权势的家庭,一夫多妻较严重。他们认为多娶妻可使劳力多,子女多,人多势众,声望高。门巴族大差巴等富裕而有权势的人家常有多妻,满族的上层贵族、官宦及土家族也存在“官有七妻”的现象。拥有多妻,表面上是延续后嗣,而实质是为了玩弄妇女,发泄兽欲。如此这般何需再谈妇女地位!
夫为妻纲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关系,只是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真正平等的夫妻关系。《说文》解释:“妇,言服也,服事于夫也。”(注:(汉)许慎.说文解字[M].中华书局,1963.259.)所谓“夫人”不过是扶助他人,只能是依附于男子。保安族有言“天是一大天,丈夫是一小天”。(注:转引自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M].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119.)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失去其独立性,一切的荣辱随丈夫的身份或高而高,或低而低。另一方面,如果丈夫犯罪,自然株连妻子,或是与丈夫同样被处死,或是没收归官充官妓、奴婢。而如果是夫妻相犯,总的原则是夫犯妻妾比一般人相犯处罚减轻,妻犯夫则要比一般人相犯处罚加重,实行的是同罪异罚原则。同时,妇女没有诉讼权利,禁止以卑告尊、以妻告夫。妇女在行为上受很大限制,珞巴族的妇女不能参加氏族的会议;佤族妇女不能参加也不能过问政治活动和某些宗教活动,不能担任头人和魔巴(佤族原始宗教的巫师)。妇女在家中毫无经济权力,只是实际事务的执行者,代为管理家庭。有一位黑彝曾说过“女人有三转,头上辫子转,身上穿的裙子转,没有事的时候常在屋前门口转。三转之后,她就糊涂了!所以家里一切事情都要男子来出主意。”对家庭财产,妇女只有使用权而无自由处分权,更不用说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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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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