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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探索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文化部将适时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示范项目评选工作,并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建立警告、退出机制
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文化部将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因整改不力,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文化部将取消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对项目申报地区(单位)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文化部组织专家研究认定并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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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1年09月06日16时35分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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