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新阶段。
2011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单位)、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一)制定保护规划
在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明确保护目标、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每个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保护措施逐项予以落实。
(二)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深入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出版相关成果。
(三)完善传承机制
加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传承机制建设。努力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场所,经费资助和宣传展示机会等,建立对学艺者的助学、奖学激励机制。
(四)开展教育传播活动
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机制,在学校、社会广泛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教育宣传活动,促进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五)突出整体性保护
注重保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珍贵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项目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二、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为此,要加强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检查、监督、奖励和退出机制,维护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要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与保护工作评价报送文化部。
凡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受到严重损害的,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报告;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报告;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可专门向文化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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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1年09月06日16时35分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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