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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
  作者:梁治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7-08 | 点击数:23006
 

  关于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长期以来流行着一些错误的看法,其中之一是把传统社会想象成一个现代专制社会:国家无所不在,皇权无所不能,社会生活为政治国家严密地监控和规划,个人在巨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无可逃遁。在这样一幅简单化的图解中,民间、社会、多样性以及其他复杂概念或者不存在,或者无足轻重。这种看法不仅导致了对于传统社会的误解,而且妨碍了人们正确地了解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事实是,中国传统的国家能力十分有限,而所谓全能政治的建立,即便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完全是一种现代现象。换言之,我们在过去数十年里所见到的中国的国家型态和社会结构,并非传统社会的简单延续,而是过去一百年里社会变迁的结果。这一变迁的过程曾被人确切地概括为“规划的社会变迁”,其中,国家一直采取主动,并试图通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和规划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监控,而当它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时,政治国家就变得无所不在,所谓社会则越来越成为一个抽象的符号。

  1980年代开始的改革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它带来了国家—社会关系方面转变的契机,导致了“社会”的重现,“民间”的再生。尽管我们不能把这一过程看成是政治国家单方面地施惠于“民”,而应该看到这是一次政治实验的结果,看到此前来自“民间”分散的但是广泛而持久和顽强的抵抗及其重要性,我们也不能否认,经过数十年“规划的社会变迁”,社会早已支离破碎,“民间”传统也被毁坏殆尽。因此,当“民间”从一种全能国家的背景之下重新浮现之时,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正在出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变化中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国家—社会关系?应当如何去重建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如何构想一种合理的国家—社会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可以重新考虑“民间”和CIVIL SOCIETY这类概念。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西方中国问题研究领域里的“CIVIL SOCIETY和公共领域之辩”,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在东欧国家发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刺激的结果,因为这一系列政治事件的发生都被归因于CIVIL SOCIETY的存在。事实上,西方知识界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热衷也都与其现实生活的改变直接有关。理论问题与生活实践之间的这种密切关联固然使得CIVIL SOCIETY的概念极具活力和吸引力,但同时也把这一概念变得含混、无用甚至具有误导性。比如,有些人把他们心目中的CIVIL SOCIETY的标准加于中国社会,只注意和强调某些社会组织和这些组织的某些方面而不及其余,以便在中国发现CIVIL SOCIETY,这种尝试暗含了一种对中国历史及社会发展的目的论式的解读;(注:迄今为止,这类尝试并不十分成功,以至论者经常用诸如“有限的”、“软性的”(Strand.1990:6-8,cited from Wakerman,1993)、“部分的”或者“半的”(He,1997:7-14)一类形容词对他们讨论的主题加以限定。)另一些人则利用这一概念来曲折地表达其政治关切,从而把它变成一个口号,一种意识形态,而不是一个有助于人们理解社会现实的有用的概念工具。换言之,在流行的CIVIL SOCIETY概念中,经验研究、理论诉求和现实关注经常纠结在一起,因而造成了其应用中的许多混淆。(注:这一点已经被人们广泛地认识到,而且成为一部分学者怀疑乃至否认civil society概念之认识功用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这一点,许多学者在讨论civil society问题时都由限制这一概念的使用开始。见注2.又见Hall(1995)。)

  造成CIVIL SOCIETY概念应用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西方渊源的特定背景。如前所述,西方近代开始形成的CIVIL SOCIETY所代表的社会型态和国家—社会关系与中国传统社会“官—民”结构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相当不同,在诸多差异当中,前者的重点是社会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公域与私域、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晰的界分;而在后者,“国家”与“社会”从来不是界线分明、互相排斥的疆域,毋宁说,二者是一个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连续体的两端,通过对官与民、君与臣各自职分的强调而联系在一起(梁治平,1997:)。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国社会开始转入近代民族国家建设和现代化时,上述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并没有被简单地改变和置换,而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延续下来,并被熔铸到新的变化的社会型态之中。这一由传统而现代的延续—变化过程可以从“民间”观念的递嬗中清楚地看出。令人惊讶的是,讨论中国CIVIL SOCIETY问题的学者们虽然大多会提到“民间”和“民间社会”这些被用作译名的字眼(王绍光,1991;White,Howell and Shang,1996:4;He,1997:44;Madsen,1998:131-134),却没有人注意和重视这些话的本土概念本身。(注:石元康在其讨论中国“市民社会”的文章的一个注释中表示,civil society在洛克的语境里可以译为公民社会,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语境里可以译为市民社会,将之译为民间社会则不妥,后者是传统社会而非现代社会中的现象。中国历史上就只有民间社会而没有市民社会(石元康,1991:119)。可惜这篇文章并未就“民间”这一社会形态和观念本身做深入的研究。)而即使有人注意到中国人今天仍用诸如“民间”这样的说法来指称或者描述某种社会现实,也因为不能正确地了解其含义和重要性而将之轻轻放过。比如对中国当代社会发展有着扎实的经验研究的WHITE在提到流行的“民间团体”这种说法时,就认为这是一个“颇具误导性的官方语汇”而未加深究(White,Howell and Shang,1996:31)。在他看来,“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一样,都指与政府组织完全无关的社会组织,用来描述任何一种驳杂不纯的社会组织都是不恰当的。(注:在对“民间”概念的普遍误解中,Madsen是一个例外,他正确地指出,“民间一词并不意味着独立于政府。在中国大陆,自发性群众组织须要有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这一点被视为当然”(M,1998:132)。)更有人认为,“民间”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种对抗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种看法同样导致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误解和忽视。(注:据说,在台湾,civil society一词从一开始就被译为“民间社会”,为的是把“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植入一种民间社会对国家的对抗性关系中。基于这种认识,有大陆学者译为“市民社会”一词以构想一种非对抗性的国家—社会关系(邓正来,1997)。对“民间”一词的这种解读显然十分偏颇。首先,传统社会中,“民间”一词的含义十分丰富,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民反官”这一点。其次,在“民间社会”之外,台湾也流行比如“市民社会”的说法。比如在一组由台湾学者撰写的专门讨论台湾问题的文章中,五篇论及台湾社会形态的文章有三篇使用“市民社会”,两篇使用“民间社会”,其中一篇专门讨论civil society问题的文章也使用“市民社会”的提法。(详见[二十一世纪]1991年6月第五期“台湾专缉”)。再次,即使在台湾社会语境中,“民间社会”一词含有较强的对抗性意味,也不能由此推说这个词在中国大陆社会语境中也必定如此。事实上,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当代社会,“民间”的观念都包含了一种并非简单对抗的复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弄清这种复杂关系正是了解中国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事实上,“民间”概念为我们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导入了一种本土的和更为久远的传统,同时使我们注意到社会行动者的主观世界,据此,不仅1980年代以来,而且更早就已开始的社会变迁就可以被置于一个内在的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脉络中来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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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6-12-2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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