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观念,是倾向于把整个社会看成一个犹如大家庭的同质性的共同体。其中,身为“天子”的皇帝扮演着天下万民父母的角色,受其委派的地方官吏则是当地百姓的“父母官”。作为一个大家长,皇帝被期待着一视同仁地看顾其“子民”,同样,地方官也总是被指望着关心民间疾苦和“与民作主”。这样一个社会首先被看成一个内部不存在根本差异的社会,一个所谓同质性的社会。为了维持其稳定,社会利益的分化,尤其是有组织地去主张不同的社会利益以及任何结党的努力,从来都受到政府的压制和打击。民间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固然代表了其成员的利益,但同时也多少扮演着官府代理人的角色,协助地方官完成其职责。与之相应,在解决纠纷和处理其他地方事务方面,地方官对当地士绅和社会组织通常也倚赖其深。地方精英虽然可以说是“民”的一部分,但他们中的许多人或者有任官的经历,或者具备任官的资格,与职官同属一个社会阶层。在基层社会,沟通官、民的村社首领如村正、乡约,通常由当地民众选出再报经地方官核准、备案。传统社会中官、民之间的联系与互动如此密切,不但给后世的研究者们留下深刻印象,而且引发了许多关于中国社会结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和论辩。(注:如有学者试图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架构之间引入所谓“第三领域”,以突破流行的社会理论,更新中国历史研究范式。详见Huang(1993)。批评性意见,参见梁治平(1996:1-29)。)正是官对民的这种深切倚赖表明了传统国家控制社会之能力的有限性。而在国家的控制和干预不到之处,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以及社会组织或多或少的“自主性”就得以保存和发展。
人们固然不能够说传统的社会缺乏变化,但是直到20世纪初共和体制取代帝制之前,社会变迁并未超出某个限度,从而改变上面简单描述的基本社会架构。清末民初,与一系列社会改革乃至政治革命相伴随,无论意识形态领域还是现实世界均发生剧烈的变化。“民”的观念被依据由西洋输入的民主理论重新加以诠释,进而被锻造成新国家据以确立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民族、民主、民生)成为中华民国的立国原则。在其后发生的“新文化”运动中,民主与科学成为最流行也最具有号召力的口号,其深远影响至今犹在。与之同时,民间组织和民间活动的意义也开始发生改变,根据新的观念,它们被认为对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大有裨益。于是,政府着手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有关商会、农会、公司以及地方自治的法律和条例。受其鼓励、倡导和指导,“新式”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涌现。在有些学者看来,这些即是晚清以及民国初年中国CIVIL SOCIETY出现和发展的证据。不过,正如一位研究者所注意到的那样,“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建立的初衷,并不是与专制国家权力对抗,而毋宁是调谐民间与官方的关系,以民治辅助官治,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国家—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急于解决经济发展问题,以与列强相抗衡的清政府(官方)甚至表现出更大的主动性。20世纪初年大量新式民间社团的涌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公共领域的扩张、市民社会的成长,很大程度上正是官方推动的结果。”(马敏,1996:32)因此,毫不奇怪,当时许多新式社团系由政府各级大员以个人身份发起和参与(虞和平,1996),而有些新式社团本身就兼有半官方色彩(马敏,1996)。
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而言,20世纪前半叶无疑非常重要,然而,由于在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了一种“迅疾但是不平衡的社会—经济变迁和暴烈的政治变革”(White,1996:20),要发现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或者国家—社会关系的单一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说,即使“新式”社团也不纯粹是“新”的,因为它们是直接或间接地由先前的社会条件中发展而来。这里也像过去一样,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并没有根据法律来划分和确定的明晰的界线。“(社会)自主性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涉和讨价还价的过程的结果”(Rowe,1993:148)。今天,这些特征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存在着。
20世纪“民”和“民间”观念的变化,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因而极大影响了无数个人的命运。然而,意味深长的是,所有这些变化又都是在固有的“民”的观念的矛盾二重性逻辑中展开的。
如前所述,新的意识形态把抽象的“人民”的概念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这一历史性变化又矛盾地包含了另一种趋向,即在现实中把具体的作为个体和集体的人民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湮灭他们的声音。这部分原因是,新的民族国家不只是通过代表和表达“民意”或者“人民的意愿”而获得合法性,它也通过宣称了解和掌握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或所谓人类发展的普遍真理来主张其合法性。在这个重新界定历史和想象未来的过程中,抽象的“社会”概念被建构出来。与传统的“民间”概念不同,甚至与固有的“社”、“会”概念也不同,“社会”一词不能用来指称任何具体的社会组织,其与任何具体社会联合的联系都被切断,(注:“社会”这一概念在20世纪被引入中国,今天,人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却很少意识到“社会”不仅与传统的“会”、“社”不同,而且与人们常常等同视之的英文词society也不同,后者既可以抽象地指大规模社会,也可以指具体而微的社会联合体。)这似乎预示了20世纪中国社会的发展路向:具体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抑制,社会多样性逐渐消失,社会中间层日益萎缩,最后只剩下一具易于操纵的“社会”空壳。这个“社会”不仅是国家统治的对象,也是它改造的对象。因为,与“新的、现代的和先进的”国家不同,社会被认为是“旧的、传统的和落后的”,普通民众——真实的和具体的“人民”——无知、自私和短视,甚至不了解自己真正利益之所在。因此,唤醒和启迪民众、改造社会、引领人民走向光明与进步的未来,就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
在中国共产党人为推翻国民党政权而战的早期历史上,“人民”既是其合法性资源中的重要符号,也是它在现实中努力争取和动员的对象。这种历史经验,连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本身,赋予“人民”、“群众”等概念以特殊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在共产党人取得政权之后依然延续下来。随着“人民”、“群众”一类概念进入到日常政治论说的核心,“民”和“民间”等概念则被推到边缘,也是在这一过程中,现代国家取代了传统的国家,一种前所未有的国家—社会关系被建构出来。
然而,“民”和“民间”的概念并未完全消失。在庞大的无所不包的计划体制的边缘,“民营”企业和“民办”教育以某种次要的和辅助性的方式存在下来,在文艺领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也在一种有限的意义上得到承认。后者通常与传统有某种联系,前者则与“私”的观念有关,尽管在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这个“私”也逐渐变成一种集体性的概念,与民众而非单个的私人资本相联系,也是由于它的这种性质,在政府眼中,“民办”虽非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却也不至于像私有制那样有害,它也因此得到政府的认许甚至补助。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民营”至少在某些场合,被区别于“私营”,被界定为一种介乎私营与国营之间的经济形式和财产形式。“民”的含义的这种变化能令我们更好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界线的含混性,以及公私观念之间的可转换性。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方面看,1980年代以降的经济改革最重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民间(社会)的再生。随着计划体制的不断萎缩和国家权力从若干社会领域内有限地撤出,由国家垄断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局面逐渐改变了。首先在农村,然后在城市,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大的空间。社会流动性增加了,生活的多样性也日益明显。正统意识形态不但面临各种新思潮的挑战,而且为旧事物的复苏所困扰。目睹宗族、寺庙、教堂和传统礼俗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现,人们不无惊异地发现,旧的风俗、习惯、信仰和行为方式竟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能在长期严酷的思想改造运动之后,又在一夜之间复苏。自然,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空间扩展而出现的并不只是旧的社会组织和行为方式,而且有许多更具现代意味的社会组织形式:各种中介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Pei,1998)。(注:Pei的分类统计主要集中在1978~1995年间正式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组织既不同于旧式的社会组织如宗族,也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立的各种“人民团体”或“群众组织”,后者实际上只是官方组织的延伸。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正是这类中介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构成中国当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White,Howell and Shang,1996:2-6)。不过,在更多的社会行动者和参与者那里,所有这些不过表明了他们称之为“民间”的社会空间的拓展。(注:最近十数年里,“民间”的说法非常流行,甚至社会学界也习以为常地使用这种说法,见比如孙秉耀(1994)。这种现象意味深长。)正是因为并且随着这一社会空间的重新出现,“民间”一词重又进入到日常生活语言当中,在此过程中,它的边缘含义开始淡化,而逐渐获得某种中性的、描述性的,甚至积极的和带有规范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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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6-12-26 10:5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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