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试图从一种解释的立场重新考虑中国的“civil society”问题,据此,中国“civil society”之出现或者重现将被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并被从社会行动者主观的方面来理解。然而,这种研究立场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拒绝考虑和使用“civil society”概念,毋宁说,它要求以更恰当更有效的方式来运用这一概念。学者们已经注意并且区分了“civil society”概念的不同用法,其中,“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是两种最基本的区分。不过在本文中,“civil society”将首先被看成是一种“对照性的”的概念,而且除非这一概念的“对照性”用法已被充分地了解和运用,否则要在中国语境中恰当地展示其分析性和规范性意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者强调历史记忆以及在理解和建构社会现实过程中行动者认知和想象的重要性,同时也从社会变迁角度指出诸如“民间”这类本土概念的局限性,认为“民间”的传统终须被超越,而像civility这类civil society的组成要素在未来建构一种健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将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关 键 词」市民社会;民间;civil society;公共领域
一
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CIVIL SOCIETY问题,成为西方中国问题研究中一个颇为流行同时也极有争议的话题。围绕这一题目组织的学术研讨会曾在欧洲、北美和中国大陆分别举行,相关的论争不仅吸引了众多的学者,而且产生了大量的文献,其影响及于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
上述关于中国之CIVIL SOCIETY问题的讨论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经验性研究。历史学者试图借用CIVIL SOCIETY的概念去观察和分析晚清(Rowe;Rankin)以及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Stand;Bergere,1997);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则专注于中国当代社会,看能否运用这一概念说明过去20年来随着经济改革而产生的社会领域内、尤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变化(White,Howell and Shang,1996;He,1997)。
与经验性研究有关但是不同,另一类研究更注意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首先是在中国语境中运用这一概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作为对西方近代历史经验某一特殊方面的概括,一个原本是西方政治理论上的范畴CIVIL SOCIETY的概念能否被运用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历史与社会情境,或者,即使可能,它究竟是一个有助于人们了解和说明这些社会的分析工具,还是一个政治概念,甚至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这些问题都被提出来加以讨论(Huang,1993;顾欣,1994;Hann,1996)。
有趣的是,直到不久之前,中国本土的学者还很少在他们有关中国历史和社会的讨论中引用CIVIL SOCIETY理论或使用这一概念。(注:海外的知识分子是一个例外。受海外学者影响,他们比国内学者更早开始谈论civil society问题,并曾一度热衷于此。有关的观点和言论,见Ma(1994)。))不仅如此,即使今天这种情形已经有所改变,附于几个不同译名之上的CIVIL SOCIETY一词仍然只在一个范围有限的学术圈内流行,而不曾像在东欧国家里那样融入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的话语实践。这种情形与上述中国问题研究领域内西方学者对CIVIL SOCIETY的热烈关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有人把这种反差简单地看成是中国大陆知识分子视野中没有“社会”的一个证据(顾欣,1994:69),也有人试图证明,大陆知识分子早在1980年代后期就已开始讨论“CIVIL SOCIETY”问题,尽管他们不一定明确使用这一概念(Ma,1994;He,1997:41-45)。这两种看法固然各有其根据,但像其他关于中国“CIVIL SOCIETY”问题的研究一样,它们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中国的学者、官员和民众,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社会行动者,有他们自己关于“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观念,而这种理解和观念并不能简单由“CIVIL SOCIETY”一类概念加以说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于这种对行动者观念世界的忽略,把一个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强加”于一种异质的社会现实的情形便益发突出了。
本文试图从一种解释的立场重新考虑中国的“CIVIL SOCIETY”问题,据此,中国“CIVIL SOCIETY”之出现或者重现将被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并且同时被从历史传承和社会变迁两个方面来加以了解。然而,这种研究立场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拒绝考虑和使用“CIVIL SOCIETY”概念,毋宁说,它要求以更恰当更有效的方式来运用这一概念。学者们已经注意并且区分了“CIVIL SOCIETY”概念的不同用法,其中,“描述性的”(或曰社会学的或者分析性的)和“规范性的”(或曰哲学的或者政治的)是两种最基本的区分。(注:在不同的作者那里,“政治”一词含义不同。比如Seligman在其三分法中把“政治的”区别于“分析性的”和“规范性的”(1992),而White则只区分“社会学的”和“政治的”,前者为描述性的,后者则是规范性的(1996:3-4)。)不过在本文中,“CIVIL SOCIETY”将首先被看成是一种“对照性的”的概念。在我看来,除非这一概念的“对照性”用法已被充分地了解和运用,否则要在中国语境中恰当地展示其分析性和规范性意义几乎是不可能的。自然,即使是在西方历史脉络里面,“CIVIL SOCIETY”的概念、理论及其发展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主题,为简化这一主题,并且尽量突出其“对照性”功能,下面将把这一问题基本上作为一种社会现实而非一种或者一系列观念来处理。
二
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注:较早对译名进行讨论的是王绍光1991年在《二十一世纪》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在上面提到的三个译名之外,还提出了Civil society的另一层含义,译为汉语是“文明社会”。后来的论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基本都沿袭了王文提出的几种用法。见比如Rowe(1993:142),White(1996:4),He(1997:44),Madsen(1998:131-134)。)仔细分析其内容,人们会发现,这三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侧面,这种情形本身则表明,不仅汉语世界里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概念,而且要在中国语境中找到CIVIL SOCIETY的对应物或者其恰当表达也将困难重重。要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对CIVIL SOCIETY起源的简短回顾开始。
在欧洲历史上,CIVIL SOCIETY的出现是与17世纪以后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时,专制国家开始“由更大的社会中脱离出来,上升而成为一个可以说专门化的政治人物和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特殊领域”(Poggi,1978:78)。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不仅产生了非人格化的公共的国家权威(Habermas,1989:19),而且产生了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各自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的作为“私域”的社会。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尤关重要,但是逐渐地,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便产生了(Habermas,1989;Tayloy,1995b),这时,这个社会不但发展出一种它自己独有的社会认同,而且开始在公共决策问题上产生影响。正如C.Taylor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Taylor,1995a: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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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6-12-26 10:5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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