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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西方理性工具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也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而另一些民族还没有发展到工业化社会。因此,参差不齐的发展速度和不同社会形态,使这一定义对“民族审美文化”规范变得毫无意义了。
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相似,也不能采纳。它亦把审美文化归指为后工业化民族社会的审美文化,范围狭窄,不符合民族审美文化的对象范围。
第四种观点比较接近民族审美文化的内涵,有启发意义。它把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文化的核心部分是无可非义的。文学艺术作为人类重要精神产品,是一切文化产品和形态中审美特性最集中最突出,是审美价值最高的部分,是典型的审美文化形态。不过,如果把“文学”作为审美文化艺术美定义来规约的话,势必会把目前世界上许多前工业化的民族或尚处氏族和部落民族排斥在审美文化之外,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不少氏族、部落的生产生活方式仍停留在原始社会形态之中,他们连文字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文学文本。但他们的文化依然延绵至今,特别是他们的民族审美活动异常的丰富和活跃,他们的口头文学、音乐、舞蹈、绘画还被当今西方后工业社会的人们所推崇,以致摹彷。此外,我们还可看到这种观点与民族审美文化的磨擦在于它的狭隘性。其根源在于它对民族审美主体对象认识的缺失。我们说,民族审美主体对象不仅仅包括工业化社会的民族,而是包括了“在历史上形成的在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民族名称、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上具有共同性质,在空间中囊括地球上所有主体,在编年上包括从古到今,在民族史上从氏族、部落、部族到民族(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的各个不同类型的能欣赏美和创造美的人们共同体。”(注:参见拙作《民族审美主体概念辨析》,《广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从这个意义上看, 民族审美文化的外延对象就不能仅仅理解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民族群体所创造的审美文化了,而是“各个不同类型的能欣赏美和创造美的人们共同体”所创造的审美文化,都应为民族审美文化的一部分。无庸置疑,由民族审美主体的内观为逻辑起点,更有利于我们全面地正确把握民族审美文化的定义内涵和外延。
综上所述,从民族审美主体对象与民族审美文化的逻辑关系出发,摈弃狭隘的“西方文化中心论”和“汉文化中心论”的民族文化观。把民族文化发展历史与民族审美文化发生机制纳入我们的视野,民族审美文化概念之定义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族审美文化是世界各民族在各自的各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以民族审美活动及其成果为核心的,以及包容于各个文化领域的文化成果之中的,具有审美特性和价值的民族文化观念和物质产品。
上述定义,即肯定了民族审美文化创造主体的审美文化创造过程的历史意义,又标示了古代乃至现代文化成果审美部分的特殊性。即肯定了民族审美艺术活动是民族审美文化的核心地位,又肯定了民族审美文化存在于民族文化之中的普遍性。从而较合理地解决了民族文化与民族审美文化的关系,民族审美主体与民族审美文化创造的关系。
二、民族审美文化范畴建立之意义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就新学科而言,其基本范畴不可能一蹴而就,有现成的一套范畴摆在人们面前。而是随着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过程中逐步提出来的。民族美学也不例外。前文认为民族审美文化是民族美学的基本范畴和民族美学研究的基础性工程,这是从学理定义上而言的。民族审美文化定义,实际上已明确指出了民族美学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蕴含于民族文化之中的具有审美特性部分的审美文化。它的理论意义,首先在于,一方面它进一步廓清了民族美学研究对象的另一个部分,即从民族文化创造中分离出来的具有主体感情的、愉悦的、意象性的审美性质的文化作为自己的对象,这种认识本身就是理论的深化过程。另一方面,把民族审美文化作为民族美学范畴,意义在于把理论视野放在民族文化的社会背景来考察民族审美活动规律,并非仅限于民族审美活动本身。从民族文化客观性为出发点,意味着我们观照所有民族审美现象,并在意识和实践上作为民族文化的特殊现象和存在方式,是民族文化意识和实践的特定实现。因而,民族文化的客观性,影响着民族审美活动的客观性。民族文化心理内容是民族审美意识和民族活动的核心。民族文化心理决定民族审美理想、审美观念和审美心理活动。特定的民族文化心理也决定了民族审美创造的趣味。可以说,民族审美文化即民族文化心理的可感形式。换言之,民族审美活动就是一种特殊的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存在方式。这是我们认识民族审美意识和审美实践形成、发展规律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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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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