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卫华(中宣部副部长):
在世界“文化遗产日”即将来临之际,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很有意义。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记录下来。一大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开发,焕发出新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学、创作、传播等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特色艺术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许多区域性的传统节庆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宗明义地提出立法宗旨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资源。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准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三个有利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工作机制是调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做好保护、保存工作的前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传承与传播,是继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举措。要通过认真学习,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是要全面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我们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先进做法,贯彻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道路。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系统调查,进行完整的记录,将其作为历史的记忆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采取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加强宣传教育、进行合理利用等传承、传播措施,进行保护和弘扬,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成为推动现实工作的动力。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要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政策研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更新传播、保护手段,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三是要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月11日是“文化遗产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展览、展演、研讨、培训等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让人民群众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让我们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贡献!
李重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文化领域立法的一件大事。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中国文明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为中华民族留下了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血脉相承的纽带,也是我们国家56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我国一贯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还在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重视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坚定决心。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保护经费不足,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更好地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确立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保护、保存的原则,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规范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程序,明确了调查的基本要求,并对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规定了代表性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加大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退出机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主体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义务,并对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在草案于2010年8月提请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云南、贵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就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并努力做好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顺利高票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提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审议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限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境外个人来华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批程序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增加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衔接性规定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单位的义务。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立法机关经过认真审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出台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从振兴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一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全社会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三是抓紧法律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对法律出台前制定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以保障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依法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6月1日起实施。我相信,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将更加切实有效,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秀传统文化将更加富有活力,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将更加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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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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