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发布后的思考
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 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资华筠
自从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公约》对世界各国非遗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不仅是义务的约定更是理念的引领。中国是2004年较早加入《公约》的国家,在履约过程中亦受益匪浅。今年6月1日我国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既与《公约》接轨,又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的理念与经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强化了这项工作的法律保障,更进一步调动起全社会的文化保护意识,但关键在于落实。从战略层面上,它应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文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相协调;从执行层面上,细则和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切,都需以人的文化自觉为核心动力,有赖于处于不同社会生态位的人--传承人、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传承人和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似乎与这部《非遗法》有着天然的亲近感,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应率先学习并投入更大的热情去实践。
另一方面,要尤其强调从基层至各级政府的责任。而具有执法责任与权力的各级官员,却存在着认识的差异性和岗位的流动性。我们不应把希望寄托在“问责制”上,而应该建立长效的干部培训机制,把法律责任转化为先进理念引导下的文化自觉。
贯彻“完整性真实性保护”的核心是“优质基因”的提炼与传承,这是个人的观点,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延续文化健康种子”的理念一致,即每一种文化遗产的项目的传承实际上是传承它的优质基因而不是传承一切。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同的门类、项目有不同的媒质和保护方法。但它的优质基因都应包含形态构成要素、特定的实现方式及其文化内涵与渊源等,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深刻的文化性。优质基因的提炼,有助于科学化传承及“合理利用”与“破坏性保护”的辨析与判定。
生产性保护的几个问题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 马盛德
就这两年来对生产性方式保护项目的考察和了解谈一点思考。
第一,生产性方式保护理念的提出是在我们国家非遗保护工作进程当中应运而生的,是针对非遗中部分生产性质项目的特点提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针对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部分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十分有益,在保护工作实践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在生产与经营的流通环节中使此类非遗项目得到有效、健康的发展,最终达到科学的保护。这是这一保护的终极目标,这一保护方式目前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中推行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很大不同。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因而在发展中使一些非遗项目偏离了正确轨道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手工制作特色是生产性方式保护的一个底线。在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工作当中,一定要坚持非遗项目的手工制作方式和手工技艺,这是开展此类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底线。同时应更加关注生产过程,关注蕴含和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环节。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如果一旦冲破这一底线,项目的制作工艺被完全机械化,完全被现代工艺所取代,那将会断送这些非遗项目的生命,从而也就丧失了它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
当今社会,人们对物质方面的欲望和需求表现得更加强烈,这一现象同样出现在非遗生产性保护领域中。当前,一些地方只是一味追求产品的数量,经济的效益,甚至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和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获取,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视了非遗项目的手工技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面对非遗项目的开发和利益问题,必须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思维。
第三,生产性非遗项目发展需要适当引入现代的设计理念。在非遗项目开发和利用上要兼顾到当代人的审美,在思路上一手兼顾传统,一手面向现代,在保护和发扬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适当地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赢得年轻人的喜爱。
作为一个很好的作品还需要很好的包装和装饰,目前我们非遗的产品包装质量比较差,缺乏民族特色和民族文化元素。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有专业的设计专家和非遗专家和传承人的共同介入,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正确引导和有力支持。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06月10日 10:04 【本文责编:思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