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在目的、性质等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异,后者可以从虚处理,而前者却必须依照史实。根据中国史学传统所产生的“历史叙事”,并非如西方历史叙事学理论所言,史家可以出于自身的历史观、价值观或特定的动机、要求,采取一定的修辞“策略”,对史实进行“重构”或“阐释”;而是必须在充分尊重史实的基础上,通过公正、客观、科学的考订、分析与论证,尽可能地“重现”与“还原”历史事实。孟子评价孔子作《春秋》曰:“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意谓《春秋》叙述的是齐桓、晋文称霸之“事”,这些事实用文字记录下来则成为“史”,至于其中的“义”,则只有孔子本人才能准确、清晰地阐发出来。虽然孔子以其特有的“微言大义”来叙述历史,并根据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去评判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以此对历史的发展进程做出阐释,并最终形成了为后世史家、文人所推崇、仿效的“春秋笔法”,但不可否认,他的叙述和阐释建立在历史真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凭空杜撰。因此,作为历史编撰中的一种表现手法或艺术技巧,“历史叙事”必须服从历史著作的著述宗旨和总体风格,而不能独立于历史事实之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史学研究需要怎样的“历史叙事”?
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史学研究中,我们应从史学理论的视角,明确“历史叙事”的概念内涵、研究范畴和学科归属,方可弥补“历史叙事”研究的诸多缺失,得到新的创获。
第一,应从中国传统史学典籍中汲取理论精华。自先秦以来流传的许多不同体例、体裁的历史著作,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古代诸多史学和文学典籍中对“叙事”理论的阐发,则为我们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诚如杨义所言:“需要再回到我们文化的原本的地方,了解我们中国的作品中最精彩的东西是什么--要是不看到这个东西,就把我们的本可以贡献给世界的东方智慧给抹杀了。”
第二,适当借鉴西方叙事学、语言学、历史哲学的研究范畴和理论体系,丰富、拓展历史叙事的研究领域。如果说传统史学中的“叙事”,主要研究的是历史编撰、叙述、审美的原则、特色、技巧,那么当下我们所进行的“历史叙事”研究,不仅应对历史著作进行结构、意义、修辞等方面的分析,更应将历史著作的形成、传播、接受,史家叙述、阐释历史的动机、背景、行为,以及研究者所开展的“研究之研究”等等,一并纳入考察的范围。尤其应当借鉴古今中外的文艺理论研究者,深入剖析历史著作之文学成就的做法,从文学、艺术、传媒等相关学科的叙事理论中汲取有益成分。
第三,应将“历史叙事”研究视为历史编纂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此才更符合其本质特征和体系范畴。陈其泰在《建构中国历史编纂学学科体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英文的“历史编纂学”(historiography)一词,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历史编纂学”即相当于我们现有的“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学科所包含的内容;而狭义的“历史编纂学”则包括史学思想、史料学、历史叙事学(或称历史文学)等分支学科。“站在21世纪的时代高度总结中国历史编纂学的丰富成果和思想智慧,是当前推进学术发展的迫切需要”.笔者对这一观点深为赞同。当前我们应立足于“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的学科性质、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将古代史家、史著的叙事成就和传统叙事理论,作为历史编纂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从史学史的发展进程和史学理论、思想的流变角度加以考察,为构建“中国历史编纂学”进行有益的尝试,最终形成具有中国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的历史叙事理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继续浏览:1 | 2 |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1年05月26日 11 版) 【本文责编:思玮】
|